要約標的物所有權轉移
(一)標的物轉移原則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 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
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導致以一房二買,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交付給乙,但沒有進行登記。這時,丙聽說甲要買房子,於是也提出購買甲的房屋,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分析:根據上面的原理,我們知道,甲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甲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萬不要以為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進行房屋過戶登記而認定合同無效
。這是錯誤的,在本案中,兩份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為進行了登記,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對於乙來說,只能根據合同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其損失。
3、所有權保留買賣
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4、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畫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畫,與乙達成買賣協議,協議中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時該畫所有權即移轉給甲,即屬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來取畫,發現乙已於前一天將畫賣給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該畫。甲可對丙行使物上追及權收回該畫,並有權請求乙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乙的行為並非一物二賣,而是典型的
無權處分行為
(第51條)。當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對抗甲。
『貳』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叄』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什麼意思
標的物: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
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於權利人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方法。
動產一般以佔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
不動產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
『肆』 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最後一句 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是什麼意思,怎麼理解啊
兩層意思:1、合同的效力問題。2、物權變動的效力問題。即使合同發生效力,物權由於沒有辦理交付或登記等公示手續,其原來的權利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轉移。
『伍』 我國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轉移
動產交付轉移,不動產登記轉移。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陸』 什麼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什麼是標的物的風險轉移
一、什麼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
《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標的物轉移原則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 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導致以一房二買,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交付給乙,但沒有進行登記。這時,丙聽說甲要買房子,於是也提出購買甲的房屋,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分析:根據上面的原理,我們知道,甲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甲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萬不要以為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進行房屋過戶登記而認定合同無效。這是錯誤的,在本案中,兩份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為進行了登記,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對於乙來說,只能根據合同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4、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畫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畫,與乙達成買賣協議,協議中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時該畫所有權即移轉給甲,即屬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來取畫,發現乙已於前一天將畫賣給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該畫。甲可對丙行使物上追及權收回該畫,並有權請求乙承擔侵權責任。因為乙的行為並非一物二賣,而是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第51條)。當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對抗甲。
(二)交付的方式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即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觀念交付。觀念交付又分為三種:①擬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的交付方式。標的物的單證,即物權憑證,包括倉單、提單等。②簡易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系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系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條)。③佔有改定。即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以代替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的交付方式。我國《合同法》未確認這種交付方式,這里僅作學理探討。我國《合同法》分別於第133、135、140條確認了現實交付、指示交付與簡易交付三種交付方式。
3、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3)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什麼是標的物的風險轉移
《合同法》第142條確立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
注意: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於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
(一)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
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為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代辦托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二)例外
1、第143條,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的;
2、第148條,出賣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條,路貨買賣;
4、第145條,交貨地點不明確的;
5、第146條,買受人受領遲延的。
另外,注意兩個問題:出賣人未交付物權憑證以外的標的物單證、資料的,不影響風險負擔轉移(第147條)。買受人承擔風險負擔的,不影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第149條)。
(三)不能混淆
1、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可能會出現風險負擔人與物的所有權人並不一致的情形,這正體現了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人主義立法規則的差別。比如,甲賣牛一頭給乙,6月1日交貨,牛款1800元,約定乙半年內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後一筆款項後,牛的所有權歸乙。結果7月1日這天牛被雷擊而死。此時風險負擔歸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權人卻是甲。
2、試用買賣中的風險負擔規則也值得重視
如,甲於5月20日交付一輛賓士車供乙試用,試用期2周,下面以次為例分析如下:
(1)在試用期間,發生風險,應由甲負擔;
(2)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買下,其後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
(3)試用期屆滿,乙未作任何錶示,其後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
(4)試用期屆滿,乙表示不購買,甲未當即取回,其後發生風險,應歸甲承擔
提示: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購買(或不作任何錶示),二人之間的買賣即告成立,此時發生簡易交付,故以此時間點來確定風險負擔規則。
3、在簡易交付場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權的轉移,風險負擔的轉移等四個法律現象,是一並發生的。
『柒』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謝謝幫忙。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是買賣合同中兩項最重要的內容。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哪方當事人承擔。其關鍵問題是風險轉移的問題,風險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
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原則,即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有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對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轉移,這一原則既適用於動產買賣,也適用於不動產買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 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風險轉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相掛鉤,而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與風險均發生轉移,並不是所有權轉移導致風險轉移,而是交付行為帶來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後果。不動產所有權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時轉移,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但不論不動產過戶登記是否完成,只要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了不動產,該不動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盡管特定條件滿足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標的物交付,風險即轉由買受人承擔。同樣,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風險也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3)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捌』 簽訂買賣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
從種類上分,可以將買賣合同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
書面形式是當事人以書面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方式,它的表現可以是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採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合同採取書面形式,雖然比較復雜,但優點在於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於履行,發生糾紛時也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有據可查。因此對於關系復雜的買賣合同,最好採取書面形式。
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的生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
2.對合同的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
3.須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問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故又稱要約引誘。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就是說,法律如果明確規定了某種行為為要約或要約邀請,即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條文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作出區分。此處所說的當事人的意願,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受要約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交易做法來區分。例如詢問商品的價格等,根據交易習慣,一般認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合同法》第133條對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時間作了如下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目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具有知識產權內容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
《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關於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問題
《合同法》第163條對此明確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問題
在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上,主要應注意下列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149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注意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區別。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與該物所有權轉移時間在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因為一般情況下都是白交付之時轉移),但並不是任何時候都一致。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風險應自出賣人將該物的實際交付給買受人時起轉移,而不管當事人對該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也不管法律對所有權轉移是如何規定的。
注意標的物風險轉移與佔有標的物的區別。當事人是否交付標的物與當事人是否佔有標的物在一般情況下是一致的,交付標的物之時也是轉移標的物佔有權之時。但在有的情況下,交付標的物並不意味著買受人佔有標的物,因此,實際佔有標的物的一方當事人並不承擔風險責任。
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應對上述問題應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在訂立合同時盡最大可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約定,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吃啞巴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