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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權抵著建築款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 2021-03-05 00:53:15

A. 工業用地(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廠房(現無房產證),以此二者共同抵押申請銀行貸款有效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回設用地使用權一並答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B. 債權人要求政府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償欠債是否合法

不合法
各地政府都有規定,嚴禁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抵償政府債務

C.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是隨之轉移還是隨之抵押

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專八十屬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D.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開發商用房屋抵頂建築工程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於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

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此復。

E. 單位以土地的使用權和地上的建築物作抵押向個人借款是合法

單位出讓的只是使用權,可以的!是合法的!.且已經辦了手續,誰也沒有辦法啊!!

F. 合法建築加蓋違章建築抵押,抵押是否有效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G. 抵押物為土地使用權,其上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物,當需要處置抵押物時應怎麼處理

你好。
【一】根據房地一體原則,應該一並抵押
《物權法》第182條:「以建專築物抵屬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二】如果土地上的房屋是後來新增的,根據房地一體原則,應該一並拍賣,但是抵押權人不能就房屋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200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請採納為滿意回答哦。謝謝!】

H. 以建設用地抵還借款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1、以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借款協議,是合法有回效的。
2、建設答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一致後,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設立。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I. 法院只查封了土地,又以房產辦理抵押的是否有效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專並抵押。以建設用屬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房產不涉及土地的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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