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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證所有權鄉政府能不能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3-04 19:59:06

『壹』 王律師你好:我的林權證被鄉政府給收回了,現在不給發放怎麼辦

你好,就你們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紀檢部門反映情況,必要時可以向上級政府反映此問版題。希望此權問題能及早得到解決。

王克運 律師提示:
1、追問功能已關閉,如有疑問,請直接來電約談(請看下面的說明)。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未建立委託關系前的任何解答僅供參考,都不可作為自行處理案件的依據。否則,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咨詢者本人承擔。免費咨詢有限度,如果需要具體詳細的法律解決方案,可以電話聯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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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保留 王克運 律師電話,以便及時聯系,如電話無人接聽或無法接通,請簡訊留言「請回電」】

『貳』 我家林地被別人家侵佔。他說是他家的,我家有林權證,他家沒有林權證。請問到什麼部門解決

先走行政途徑解決,行政途徑解決不了,到法院起訴。

《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原林業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的規定,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要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首先應以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為准。

但是,我國山林權屬政策自解放以來經歷了四次大的變革和調整,各個時期形成了相應的山林權屬書證,在當時確權過程中出現的政策性及人為性失誤,導致現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認定林權證書效力成為了難題。
解放初期的土改運動,確定土地個人所有,為群眾頒發了土地證;此後的合作化運動,個人所有土地山林隨人入社,土地、山林集體所有;1961年至1963年對土地(林地)、耕畜、農具、勞動力進行了「四固定」,按屬地原則對土地林地進行統一的調整,歸就近的生產隊集體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業三定」,為生產組集體和各戶頒發了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每次的社會歷史變革都會帶來林地權屬的變化,而林權確權工作的不規范、登記發證制度的不健全導致部分林權證錯漏填寫、重復填寫等情況時有出現,當然,存在這種錯填、漏填、重復填的現象是有其歷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徹底,且「四固定」當時主要是對耕地和林地,對當時未開發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對在「四固定」時期的土地(林地)確權基本上也沒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記載,記載不規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實「林業三定」工作時,工作組的人員本身水平不高,頒證工作粗糙,填證不規范、不統一、不全面,產生了證件的錯發、重發。比如有的山林權證四至范圍寫成「上至山頂,下至田邊,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結果是松樹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見了,界線沒有了,引發糾紛;或者當年的小松樹也長大了,到現在全部都是大松樹,你說是這棵,我說是哪棵,這也引起了爭議;而有的山證的四至界線寫成左與張三交界,右與李四交界,雙方對界線各持己見,亦因此引發糾紛。而且,當時有些證是蓋好印,然後發給各戶自己填的。我們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就見過空白已蓋印的山界林權證和社員自留山使用證。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採信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這類書證並沒有統一的標准。本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就因為時間跨度長,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徹底,「林業三定」工作粗糙,加上當時的工作人員不重視資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無據可查或資料丟失,以致當事人發生權屬爭議無法找到相關證據,普遍存在當時的證人難找、有效的書證、物證難查,證據鏈難連的問題,因此,事實難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見到一方有山證的話,基本承認其效力,而有的則一概否認其效力。那麼,對於這種山證,我們在審理中如何更好認定其效力呢?
筆者認為,鑒於歷史的原因,對於這些山證的效力,既不應一概否認,亦不應一概肯定,這些證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以及管理事實等才作確認比較妥當。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要遵重歷史,遵重現實,要從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管理和利用的原則來處理爭議。
對於因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要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這些書證法律效力,應把握當時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結合現實情況加以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林業三定」時的山證,無爭議的應當確認其效力。對因錯發,重發等情況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參考「四固定」的確權依據作出處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沒有有效權屬依據的,應通過田畝造冊、交糧納稅、經營管理及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況下,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
對於有些山證,如我們見到過有的山界林權證沒有蓋縣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報負責人處沒有人簽名,有的審查同意單位(社、隊)處沒有蓋印,有的沒有填寫日期,有的填寫有錯別字,對方當事人都會對這些漏填錯填的山證有異議。對這類證據,如果僅僅是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能夠印證該份瑕疵證據所要證明事實的,可以認可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但是,如果僅有該瑕疵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當然,如果幾個瑕疵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某項事實的,也可以不否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
認定山林權屬的書證主要有「林業三定證」(包括山界林權證、自留山使用證、林業生產承包合同等)、「土地證」(包括清冊)、「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包括入社資料、協議書、調解書、政府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這三類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適用上應有順序之分,認定的順序應該是先「林業三定證」再到「土地證」最後是「權屬變更憑證」。
在有「林業三定證」而且是正確有效的情況下,應以「林業三定證」作為認定權屬的首要依據。如果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經得到了「林業三定證」的肯定,因而不發生「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的適用問題;如果這些「合法的權屬變更」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後,這些憑證則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直接依據,「林業三定證」不能作為依據。

『叄』 國家生態林,鄉政府可以隨便徵用嗎。林權證上有當地縣林業局和國家林業局的大紅章,當地鄉政府要徵用。

國家生態公益林,鄉政府不可以隨便徵用。如果因重點工程佔地,或者特殊需要征地,持林權證到當地縣林業局申請,經省級林業部門審核,報國家林業局批准。
《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嚴格控制勘查、開采礦藏和工程建設使用國家級公益林地。確需使用的,嚴格按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使用林地手續。涉及林木採伐的,按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經審核審批同意使用的國家級公益林地,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實行占補平衡,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報告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
第十八條 除補進國家退耕還林工程中退耕地上營造的符合國家級公益林區劃范圍和標準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按照增減平衡的原則補進國家級公益林。補進的國家級公益林應當符合《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規定的區劃范圍和標准,應當屬於對國家整體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起關鍵作用的森林,特別是國家退耕還林工程中退耕地上營造的符合國家級公益林區劃范圍和標準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十九條 國家級公益林的調出和補進,由林權權利人徵得林地所有權所屬村民委員會同意後,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調出補進申請進行審核,並組織對調出國家級公益林開展生態影響評價,提供生態影響評價報告。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材料和結果報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程序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上述調出、補進情況,應當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國家級公益林所在地進行公示。
按照管轄范圍,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上報的調出、補進情況進行查驗和審核,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正式文件進行批復。其中單次調出或者補進國家級公益林超過1萬畝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審定,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上述補進、調出結果,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報告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國家級公益林資源變化情況年度監測和生態狀況定期定點監測評價,並依法向社會發布監測、評價結果。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3月15日前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報告上年度國家級公益林資源變化情況,提交涵蓋國家級公益林林地使用、調出補進等方面內容的資源變化情況報告、資源變化情況匯總統計表,以及調出、補進和更新後的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上述報告和統計表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肆』 林權證上的林地是否所有權人永久性擁有

不是。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

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

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

(4)林權證所有權鄉政府能不能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伍』 我的林權證包含別人的房屋,別人後來搬走了,把房子拆了,種地,我還能收回嗎

有林權證的話,土地使用權就是明確的。可以拿著林權證要回土地。
根據回土地管理法答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所以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去協調,協調不成還可以起訴。

『陸』 請問老百姓手上的林權證有受法律保護嗎我們家裡的鄉、村領導怎麼說是作廢的呢有誰能告訴我嗎

《林權證》是依法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由權利人回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答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持有了《林權證》,權利人就擁有了該林權證所記載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我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擁有了《林權證》,就能受到法律保護,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登記造冊和核發證書,應按《森林法》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定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於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不僅是森林、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而且也是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

『柒』 我有一片林地樹木已成才,當地政府承認所有權,但不給林權證,我該怎麼辦

需要辦理採伐證抄:

林木襲採伐證申領程序
1、森林和林木的合法所有者提出申請,填寫採伐申請表;
2、村隊簽署意見,並註明山林權證號碼、自留山證號碼或責任山合同書是否具備,加蓋村公章;
3、經權屬鄉鎮林技員或林勘隊根據職能分工做好採伐作業設計
4、經權屬鄉鎮領導、林技員簽署審核意見,加蓋鄉鎮公章;
5、國有、集體所有林木的採伐,向市林業局領取採伐證,農民個人所有林木,在採伐發證期內(8~10月)到鄉鎮領取採伐證。領取採伐證時需出示山林權證、自留山證或責任山合同書;
6、杉木撫育間伐的採伐證,按上述程序到市林業局林勘隊領取;
7、農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以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范圍為准)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採伐,憑個人申請,經村隊同意即可,不領採伐證。

鑒於具體情況,你可能得抓好關系啊!!沒有關系辦證難啊!現在!!我家也有片山場。。就廢了很大週摺……

『捌』 鎮政府可以以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為依據坐出處理決定嗎

第一 完全可以

第二 因為這個是鎮政府的決定 你沒辦法來解決

第三 如果在比較富裕的省份專 可以得到相關的解決屬

第四 如果在不富裕的省份 沒法給到相關的解決

第五 具體可以問下當地相關的部門了解下相關的政策

第六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那康 家庭幸福

附帶說明 建議你多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和提高

『玖』 1、兩個《林權證》哪個有效該山嶺如何處理 2、此案應由哪個政府機關處理 3、張村的樹歸誰所有

一山抄多證的現象比較普遍。
1、林襲業部門在1982年發放有林權證、宜林地使用證和四旁樹證三種林權證書。先生所說的林權證按所述情況,應當是宜林地使用證,宜林地使用證的有效期是5年,栽植樹木成活後換發林權證。在使用期內不栽植樹木,其證自然作廢。一山出現兩證,屬於工作失誤,其證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依據。
2、土地部門在1989年前後搞土地詳查,詳查村界有相鄰兩村互相承認後蓋的公章,以土地詳查村界確定土地所有權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3、張村未持有該爭議山嶺的《林權證》,但在該林地范圍內,有他們在消滅荒山期間種植的樹木。這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權。2005年全國重新辦理林權證,有四種權利,即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根據林權證發放規定,張村取得了爭議地段有林部分的三種權利即:土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4、土地補償部分應當歸土地所有權人。林木補償部分應當歸林權所有權人。
5、畜牧部門發放有草原管理證,水利部門發放有小流域治理證,有證不治理,爭權何用,誰治理誰受益理所當然。森林法明確規定,荒山荒坡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誰栽歸誰所有。

『拾』 林權發證為何將林地所有權全部填寫為村集體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所以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0)林權證所有權鄉政府能不能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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