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版權問題
⑴ 數據化版權問題
我來回答。
1:按抄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也就是說當你作品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經產生著作權,開始受《著作權法》保護了。所以,你的小說不需要特別申請版權登記。
2:你說的這些情況,都牽扯著作權合同的問題。著作權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其中財產權利可以轉讓,而精神權利不可以。所以,你的作品要改成別人的名字(即改變作品的「署名權」),這是不可以的。而你自己或你授權他人改動你作品的名字,這屬於「修改權」,是可以的。至於轉載和出版,與其他商品的轉讓和使用一樣,需要簽訂合同。
3:flash作品與文稿一樣,答案同第一個問題的回答。你也可以去戶口所在地的新聞出版單位申請「作品自願登記」,取得國家承認的作品自願登記證書。
4:答案同第二個問題的答案。
⑵ 已發表論文中數據的版權如何索取
著作權是沒有必要轉讓的發表論文是不需要簽訂轉讓協議的雜志只有論文的發表權作者是有論文的所有權和著作權
⑶ 抓取一個論壇的數據做成個人軟體會有版權問題么
這要看你所謂的論壇數據
具體都是什麼內容了
如果都是一些轉載的東西 無所謂版權
但如果都是人家的原創或技術資料
那版權問題是一定了
⑷ 第三方軟體公司讀取資料庫中的數據的版權問題
要你這樣說,人家第三方的二次開發都不用做了
⑸ 開發使用被人的資料庫設計涉及版權問題嗎
如果有授權的話應該沒問題的,但是人家沒有授權的話這算是對人家只是產權的侵權的,這就跟軟體開發的時候需要購買別人的類庫一樣的原因,如果不進行購買就使用的話就算侵權的。
⑹ 版權問題
國外發達國家在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中十分注意版權保護,不經版權人的許可,不得將成果以任何形式或用任何手段進行復制或傳播,也不得儲存於任何性質的檢索系統中。各國的地質調查局通常只掌握成果或數據的使用許可證,版權則由國家聯邦或其他機構控制。例如,英國地質調查局作品的版權屬於自然環境研究委員會(NERC),英國地質調查局知識產權管理處授權代表自然環境研究委員會頒發成果使用許可證,而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出售的也不僅是實際數據,而是使用數據的許可。
1.加拿大
加拿大《版權法》規定了任何產品的版權,包含原始的地理資料庫的期限。政府作為版權擁有者,有以任何方式使用數據的專有權利,以及對私有和公有的使用者或者組織授權的權利。
2.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成果版權的法律依據是1968年《版權法》(1980年和1984年先後兩次修訂)。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按許可條件向客戶提供資料產品。版權在提供給另一方的任何數據中都始終保持,即便在不收取許可費或版稅的情況下,以及另一方在數據的使用上被授予廣泛權利的情況下也是這樣。例如,對於可以從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網站上下載的大多數產品都不收取許可費。然而,澳大利亞聯邦依然保有數據的版權,顧客必須遵守許可條件,這些條件在下載時一並提供。
3.英國
英國地質調查局為了不使版權受到侵犯,凡與作品版權有關事宜須經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在一般情況下,須持有特定的版權許可證,而且須繳納適當的年費才可復制英國調查局的作品。持許可證的受證人有權按規定摘錄英國地質調查局的圖件和其他文件轉給第三者。但這種許可證的持有人無權將英國地質調查局的作品當成其自己的作品,也無權以這種假象發表作品。具體規定如下:(1) 作為版權所有者,BGS有權根據1988年《版權、設計專利法案》採取措施防止侵害,或針對未經許可的承包商或是使用非法復製品的承包商的直接侵害採取行動;(2) 為了確保版權侵害不會愈演愈烈,必須對具體項目的版權許可加以限制,即必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授權;(3) 通常,BGS資料的重新製作要通過一項特殊的版權許可,並支付適當年費。年度許可授權獲得許可的人將BGS地圖的具體摘要以及其他文獻提供給第三方。許可並不意味著BGS資料歸獲得許可者所有,也不意味著獲得者有權發布這些資料,無論其是否故意。(4) 獲得許可者應注意,除非已經預先從BGS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獲得許可,第三方基於獲得許可者的許可取得的BGS地圖之復印件,不能為了傳播進行再復制;(5) 一項BGS版權許可並非適用於所有數字化復制或改變的形式,這種復制或改變必須經過特殊許可,它不適用於對BGS資料其他任何進一步使用的情況。任何進一步使用都必須另行審核。BGS相片資料的使用也需要另行許可;(6)BGS資料顧客若有要求和許可申請,可與BGS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聯系。
⑺ 什麼叫做數據版權
數據版權:各類出版物、信息資料的網路出版權,可以通過新興的數字媒體傳播內容的權利。包括製作和發行各類電子書、電子雜志、手機出版物等的版權。
⑻ 已經公開數據如GDP等的版權問題
事實是沒有版權,但文字、排液有版權,所以只可抄數字而不可打包。
⑼ 在什麼情況下算侵權還有一些細節的版權問題
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復制、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
版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版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復制、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版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版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取證方式:
在版權或稱為著作權的糾紛案件中,對網路信息等電子數據組成的電子證據進行公證舉證已經是目前著作權訴訟中的常見信息,尤其在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案件中,此種證據固定方法被廣泛採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證僅僅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方式。從證據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真正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種公證方式所固定的證據本身。另外,如果公證程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權難以構成。作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謂的公證文件所嚇倒,冷靜質證,全面分析仍然是作為被告應當完成的工作。
1、基礎證據的可信性
著作權糾紛中原告的基礎證據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備著作權。原告如果僅對侵權行為作了大量舉證,但是就此基礎問題缺乏說服力的證據,後面的公證其實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2、網站登錄地點
質證時應關注公證文件中所體現的網站登錄地點。尤其對於教育或科研機構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選擇的網站登錄地點為上述機構的內部,那麼氣所採用的網路很有可能是內部區域網或其他少數科研人員才能登錄的網頁,該登錄地點的選擇顯然不具有代表性。
3、證據直接性、連貫性
無論是郵箱公證還是網站公證很關鍵的一點就是各證據頁面之間必須實現連貫性。如果不能連貫性取證,則會使得公證的電子證據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徵。在連貫性和唯一性喪失的情況下,很難構成被告的侵權。例如對某段視頻的公證,如果僅僅公證了通過各種鏈接實現該網站某網頁顯示了侵權視頻的首鏡頭,然後公證人員進行了截圖。
單憑該截圖其實並不能直接證明該網站的視頻是否可以連續播放。即便公證人員抽樣式的截圖視頻內容,質證時也應當對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視頻內容,審查抽樣截圖的鏡頭在正版視頻中是否存在。
4、截圖質證
經過公證的網站截圖是否完整體現了網頁信息,所體現的網頁信息是否為被告網站等情況,被告應當全面審核截圖內容作出質證回應。
5、兩次以上提交公證材料
由於電子證據的多變性,原告應當一次性將一個公證業務下的所有公證材料向法院提交完畢。如果出現原告二次或多次提供公證材料包括就提供就某公證事項的情況說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權拒絕對新提供的公證材料提起質證並對整個公證業務向法院提出質疑。
該情況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對於多次提交公證材料的情況,往往是因為前一次公證內容遺漏,甚至公證內容錯誤等情況所導致的。對於該類情況,已經喪失了公證本身的嚴肅性,降低了公眾對公證的信賴。在被告提出上述質疑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見。
6、靈活使用對方公證證據
電子證據本身所體現的內容有時並非完全對被告不利。例如在對某段視頻或圖片進行公證時,網頁截圖內容有時會顯示圖片或視頻的點擊率,如果點擊率過低,則被告可以此為理由請求法院降低賠償數額。
7、費用票據
公證費用一般為法院所支持,但是經過公證人員公證的在電子數據公證時花費的其他費用,被告應當嚴格質證該票據信息與案件的關聯性。
以上對公證著作權糾紛電子證據的質證角度也是原告在起訴前辦理公證時所應當注意的關鍵之處,盲目的迷信公證形式,而對公證點缺乏理性的籌劃,同樣可能輸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