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賠償後的貨物所有權
1. 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托運貨物毀損的,承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現實問題
李某將一批水果委託某貨運公司運送,並支付了運輸費。因中途發生地震,致使該批貨物全部毀損。李某找到該貨運公司,要求貨運公司賠償該批水果的所有費用,但是遭到了貨運公司的拒絕,該公司稱,可以將運輸費全數退回,但是無法賠償水果的費用。李先生一怒之下訴至法院。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理由,上述案例中,貨運公司因遭遇地震而導致李先生所託運的水果全部毀損,顯然屬於不可抗力的范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合同法》也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所以,貨運公司願意返還全部運輸費而不賠償水果損失的做法並無不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2. 海上貨物運輸中貨物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貨物保險人與承運人賠償責任的承擔比較
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由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1, 擱淺。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律性的潮汛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范疇。2, 觸礁。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3, 沉沒。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4, 碰撞。是指船舶與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梁,碼頭,燈標等相撞等。5, 火災。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設備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6, 爆炸。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設備發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溫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7, 失蹤。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消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外來風險一般是指由於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它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1, 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偷竊,下雨,短量,滲漏,破碎,受潮,受熱,霉變,串味,沾污,鉤損,生銹,碰損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2, 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於戰爭,罷工,拒絕交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如因政治或戰爭因素,運送貨物的船隻被敵對國家扣留而造成交貨不到;某些國家頒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國際組織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貨物無法出口或進口而造成損失。
海損被保險貨物因遭受海洋運輸中的風險所導致的損失稱之為海損或海上損失。海損按損失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
3. 買賣合同中說,當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運輸合同中說,運輸途中,貨物損
1,風險指的是不可抗力,山洪泥石流,買房負責。因為所有權和風險一起轉移。
2,運輸途中,只有可以歸責於運輸公司的才讓運輸公司負責。一般運輸合同也會這么規定。
4. 公路運輸的承運人是否有權利就其所承運貨物在交通事故中損毀損失而直接要求肇事車輛賠償
1、法律關系是不同的。
2、一個是托運合同關系 ,一個是侵權關系。
3、承運人專是否要先賠償托運人,屬得看你們之間的托運合同當中是否有明確寫明,所以得看合同的。一般都會有涉及到此類問題的。
4、而交通事故,看責任在於誰? 誰的責任就誰賠償就是了。車上貨物損失也是要賠付的。
(貨物損失價值,可以根據托運單、價格表、或者物價部門定價。)
(如再有不明白或疑問,可以Q我。)
5. 遭遇不可抗力致使運送貨物毀損的,承運人還用賠償嗎
我國《合同法》第復311條了規定:「承製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承運人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 合同簽訂,有賣方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後,所有權有轉移嗎轉移的情況是怎樣的
賣方委託第三人承運的,貨交承運人之後,所有權不轉移。但是在賣方代辦承運中,貨交承運人之後,所有權轉移。
7. 運輸賠償問題,關於所有權
合同有約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襲依據法律規定和客觀實際情況進行衡量。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委託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承運人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將委託人交付的貨物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在運送過程中,承運人實際上已成為貨物的實際保管人,保證貨物的安全也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在運輸過程中,下列情形發生貨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可免去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有以下四種免責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的自然屬性。
三、貨物自身的合理損耗。
四、由委託人或者收貨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種情形是在承運人能力之外,在承運人盡了妥善保管之義務後造成的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汽車零件歸誰的問題,我是這樣理解的,全額賠償後,那已經彌補了托運方的損失。零件可歸於賠償義務人。如果是賠償的維修、更換等費用,那零件應歸與賠償權利人。
8. 合同法141條,雙方未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所有權是否轉移
雙方未約定交付地抄點,標的物襲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所有權轉移。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定義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的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8)承運人賠償後的貨物所有權擴展閱讀: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9. 承運人的法律責任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後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議。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前款的規定的行為。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承運人在艙面上裝載貨物,應當同托運人達成協議,或者符合航運慣例,或者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對由於此種裝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致使貨物遭受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後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
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
前款規定的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時應當減去因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關費用。 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 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准。但是,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並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托運人已經另行約定高於本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
貨物用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裝運器具集裝的,提單中載明裝在此類裝運器具中的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視為前款所指的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未載明的,每一裝運器具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
裝運器具不屬於承運人所有或者非由承運人提供的,裝運器具本身應當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 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所涉及的貨物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對承運人提起的任何訴訟,不論海事請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論是根據合同或者是根據侵權行為提起的,均適用本章關於承運人的抗辯理由和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前款訴訟是對承運人的受僱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經承運人的受僱人或者代理人證明,其行為是在受雇或者委託的范圍之內的,適用前款規定。 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的受僱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託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託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
雖有前款規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當在此項責任范圍內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就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分別向承運人、實際承運人以及他們的受僱人、代理人提出賠償請求的,賠償總額不超過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限額。 本法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相互追償。
10. FCA貨交承運人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中途貨物毀損那麼誰負責賠償
FCA(free carrier)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回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答手續,即完成交貨。 中途貨物損毀還有幾種情況,如果是承運人責任則有承運人賠償,不可抗力則只能買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