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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公廁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3-04 15:25:35

❶ 法律上對於公共廁所與居民住宅之間的距離有什麼規定

GB50337-2003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3.2.4公共廁所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人流較多的道路沿線、大型公共建築及公共活動場所附近。

2,獨立式公共廁所與相鄰建築物間宜設置不小於3m寬綠化隔離帶。

3,附屬式公共廁所應不影響主題建築的功能,並設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單獨出入口。

4,公共廁所宜與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合建。

5,在滿足環境及景觀要求條件下,城市綠地內可以設置公共廁所。

衛生間的設計,建設部發布的行業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准」4.0.13:化糞池(化糞池)四面牆和泳池底部應防水,泳池蓋 必須堅固(特別是可能的駕駛位置),緊密連接,檢查井,吸力口不應放置在低窪地區,以防止雨水浸入。


化糞池(化糞池)的位置應設置在人們不停留和經常移動的地方,並且應靠近道路以便於抽水。 化糞池與地下水源和進水口結構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化糞池壁與其他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m。

(1)住宅小區公廁所有權擴展閱讀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公共廁所每1000~1500戶設一處;宜設於人流集中處,建築面積30至60平方米,用地面積60至100平方米。城市環衛設施設置標准上要求公共廁所,按城鎮道路人流量確定設置間距,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業鬧市區道路,間距為300~500m。

一般街道間距不大於800m。按地區面積確定設置數量:舊區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區,每平方公里不少於3座。

公共廁所建築面積應根據人口流動量因地制宜,統籌考慮。一般建築面積規劃指標規定如下:

一、居住小區內6~10m/千人;

二、車站、碼頭、體育場(館):15~25m/千人;

三、廣場、街道:2~4m/千人;

四、商業大街、購物中心:10~20m/千人;

五、城鎮公共廁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設置一座。其建築面積一般為30~50平方米。

❷ 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誰

一般小區的公共用房的所有權,一般是屬於開發商的,但是產生的收益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當然,也有的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具體要看你們小區,當初是怎麼弄的。

❸ 公共廁所建在離住宅只有50厘米距離屬不屬於違建怎樣維權

===從居民維權角度看,是否屬於違建的問題與居民沒有直接關系。因為關於違建的問題,涉及的是規劃、市容等行政管理范疇,公民可以舉報,無權直接維權。
===公民維權的前提是權益受到損害。本案例中,只有當該公廁給居民造成損害時,居民可以維權。
===關於建設公廁,國家是有相應規范的,但沒有明確規定與民居的間隔距離,只是要求化糞池應當與其他建築物相距5米。
===如果該公廁臭味沖天、臟亂不堪,給周邊居民造成影響,居民是可以維權的,同時需要看什麼原因導致。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要求加強管理;如果是設計不規范,要求重新修建;如果未經建設許可,要求拆除。維權可以採取投訴、舉報、訴訟等途徑,選擇部門包括:所在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區)政府、縣市級住建部門、綜合執法大隊、信訪局等部門,通過這些部門開展工作,確定公廁建設主體及所有權人,確定公廁建設是否規范、如何處理。
===以上維權過程中,可能涉及到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對公廁的設置問題作出裁決。如果對行政機關的裁決不服,或者有職能的部門不進行處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因為建設公廁是出於公共利益,屬於社會管理職能的行使,所以不適合民事起訴。
===如果公廁並沒給居民生活造成直接影響,居民只是感覺心裡不舒服(惡心、不吉利),這更多在於心態的調整,不屬於權益受損。想想樓房衛生間、餐廳衛生間,再想想人多地少、和諧共存等大的環境和背景,還需換位思考、放寬心態為好

❹ 新建小區公廁是對業主開放還是社會開放

你好,這個沒有相關強制的法律規定。望採納!

❺ 小區里的公共設施所有權歸業主嗎

小區內部公共設施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業主只有使用權限,不是歸屬權。

❻ 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和公共設施所有權主體的法律責任

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和公共設施所有權主體是業主

業主的法律責任也即義務。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的權利包括:
1.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台、消防設備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有權根據房屋的外牆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有權根據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

❼ 住宅區公共配套設施的所有權主體是誰

屬於業主的,因為當公共部位要維修時,是用業主和開發商的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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