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所有權原始取得
1.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
,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 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中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確良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公民私有房所有權的概念
所謂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個人自有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提權利。這種公民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稱之為私房。主要是通過新建、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權的各種權能,也可以依法將其中的使用、收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自己可從中獲得利益。
公民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對於房屋所依附於上的土地則只享有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2. 下列行為中,屬於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是( )
BCD
原始取得 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與原始取得相對應的概念是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一般繼受取得包括:合同、繼承、遺贈而取得。除此之外的均為原始取得。
接受贈與實質就是一種贈與合同,所以是繼受取得。BCD都是原始取得
3. 物權法30條取得房屋產權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
物權來的取得有原始源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佔、取得時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權;後者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繼受取得又可分為創設與移轉兩種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就是創設,出賣、贈與則是移轉。
這兩種取得方式的根本區別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繼受取得必須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領人的意思表示,即雙方合意。
繼受取得一般通過事件的發生或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原所有人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依據,從權能的行使來看往往受制於原所有人。
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法律|敎育網編輯整理一般認為,前者包括勞動生產、收取孳息、沒收財產、先佔、拾得遺失物或發現埋藏物在沒有所有人的歸屬、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後者包括徵收等行為。
4. 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為新建,是什麼意思
樓主您好!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一)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二) 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 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中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確良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公民私有房所有權的概念所謂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個人自有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提權利。這種公民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稱之為私房。主要是通過新建、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權的各種權能,也可以依法將其中的使用、收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自己可從中獲得利益。公民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築物的所有權,對於房屋所依附於上的土地則只享有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br/><p>更多房產知識,點擊左下角「樓盤網」.樓盤網,為愛找個家.</p>
5. 原始取得與初始取得的區別
原始取得: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回不以原所有人的所答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
我國的原始取得包括:收益、勞動生產、孳息、添附、無主財產、拾得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發現隱藏物、埋藏物、先佔、善意取得、沒收、徵收、稅收、徵用等
沒有初始取得的法律概念。
只有房地產初始登記的概念。
房地產初始登記: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登記。
6. 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幾個
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如下方式:
1、勞動生產。
2、公法方式包括徵用、沒收、罰款、罰金等。
3、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6)建築物所有權原始取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其他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7. 所有權中,原始取得和傳來取得的區別
1.區分的依據: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與意志為依據。
2.需要解決:為什麼以此標准作為依據區分所有權的取得?
我們知道: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非依據他人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取得物權。物權的繼受取得又稱為物權的傳來取得,是指基於一定法律事實,依賴於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權。
繼受取得一般通過事件的發生或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原所有人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依據,從權能的行使來看往往受制於原所有人。
3.將兩者相區分,其實就是將所有權分為一般和特殊的關系,相較於繼受取得而言原始取得更為單純,而繼受取得更為復雜。比如原始取得的所有人,有完全的排他的自主權,而繼受取得卻往往受制於原所有人的因素;又如,繼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時間將密切關繫到該繼受人的權利行使。正所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往往牽扯更多的糾紛。如此區分,有助於釐清雙方的內涵,更方便不同所用權取得的法律適用以及一系列問題的解決。
8. 動產所有權 原始取得的概念
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為其標的物。所謂動產,是指性質上不須破壞、變更而能夠移動其位置的財產。與不動產所有權相比較,法律對動產所有權的內容和行使限制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權。動產具有移動性,且種類繁多,其所有權取得方法較多,是其特點。就動產所有權取得的特殊情況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善意取得 先佔 拾得遺失物 發現埋藏物 添附 時效取得原始取得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財產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 所有權。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非依據他人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取得物權。物權的繼受取得又稱為物權的傳來取得,是指基於一定法律事實,依賴於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權。我國的原始取得包括:收益、勞動生產、孳息、添附、無主財產、拾得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發現隱藏物、埋藏物、先佔、善意取得、沒收、徵收、稅收、徵用。原始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①勞動生產②收益
③添附
9. 物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幾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