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①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設置抵押權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但有限定條款:
(1)純內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容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允許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這就是說,只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才可以設定抵押權;而以其他方式包括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則不能設定抵押權。但由於法律允許房屋抵押,所以引致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連帶抵押,因此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是因為房屋抵押才允許連同房屋一起抵押。
(2)交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抵押權人實現劃撥土地抵押權的先決條件。當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在實現其抵押權時,首先要將應交納的土地出讓金交納後,才能對剩餘的款項有優先受償權。
② 在什麼情況下,國企改制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國有來企業改制有下面4種情自況,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①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②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③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④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在上述第②、③、④種情形中,雖然企業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國有建設使用權,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
③ 什麼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發生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等原因,不能再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而按規定重新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行為。
④ 國有企業改制處置的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來定,一是土自地權屬要合法,並且無爭議。所謂合法,就是企業依法辦理了土地登記,並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如果沒有進行登記,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性文件的規定,企業應當具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資格,並經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持有其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如果企業持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正處在爭議狀態,還必須依法解決權屬爭議,否則也不能處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是除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以其他有償方式處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進行地價評估。
⑤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來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自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包括以下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為。第二種形式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由建設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版文件向權擬劃撥土地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二、審核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組織商定用地補償、安置或者拆遷安置方案。
三、批准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劃撥土地
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有關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所確定的用地面積和范圍,到實地劃撥建設用地。
五、登記
建設項目竣工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
⑦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主要為有償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償劃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國家機關、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項目用地等。
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
⑧ 什麼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對企業原劃版撥國有建設用地使權用權重新辦理供地的處置方式。企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有5種:補辦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
國家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依照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⑨ 國有土地 使用權類型:劃撥地是什麼意思
劃撥地是指國家對某些主要涉及國防、公益等用地單位給予土地的一種方式,它與出讓地主要區別在於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劃撥地轉為出讓地,必須經有審批權的機關批准。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但要依法報批並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依法處理。
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拓展資料: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⑩ 國有企業改制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有哪幾種方式
(1)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以出讓方式處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十分清晰地確定國家和國有企業的土地財產關系,不僅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可以對國有企業轉變為現代企業起積極促進作用。但是,這種處置方式需要改制企業繳納出讓金後才能取得相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這對於已經面臨重重困難的國有企業,無疑是相當沉重的經濟負擔,國有企業為了改制將付出極大的經濟代價。因此,以這種方式處置國企改制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一定的局限性。
(2)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企業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出租方同意可以將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轉讓時,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同時轉移。這種處置方式不僅能較好地明晰土地產權關系,而且可以大大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因而能夠適應國有企業改制多種形式的需要。
(3)國家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制後的新設企業,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4)以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是劃撥用地。一般來說,改制後的企業既然是按照現行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新型企業,就不應當再有劃撥土地存在。但是,由於國有企業改制是在極其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改制又是採取了多種形式,為了支持企業改制,還需要對某些企業的土地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保留劃撥方式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