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否先行用地
Ⅰ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1)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否先行用地擴展閱讀:
農用地性質轉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Ⅱ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協議出讓嗎
這要看土地性質。
1、商用地、居住用地是不可以的。
2、工業用地、公用事業用地符合條件是可以協議出讓的
Ⅲ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如何確定的
(1)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新中國成立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內法轉讓、繼承、接容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2)實行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4)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使用權。(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徵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後一次劃撥或徵用文件確定使用權。(6)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准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後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Ⅳ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先行用地,這是依據土地管理法哪一條款
《關於加強耕地保護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408號)規版定:基礎設施項權目的控制性工程經過批准後,可以先用地,然後辦理用地手續。凡國家立項的重大建設項目、依法由國務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設的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和災後重建項目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節影響急需開工工程的用地,建設單位可申請先行用地。先行用地須報請國土資源部批准。
Ⅳ 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指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Ⅵ 土地證上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國有土地使用權」意思是在我國土地是屬於國家的,也就是土地是屬於國有的。登記在土地證上的土地個人只有使用的權利,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個人可以自主經營,也可以通過流轉的方式承包給別人。但由於土地是屬於國有的,個人沒有所有權,即就是說土地不是個人的私人財產,不能買賣,不能繼承,當土地證上登記的人死亡了或違法土地使用規定而被取消土地使用資格時,土地將被收歸國有,也就是收歸所在的村集體所有。
Ⅶ 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應先辦理哪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內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也就是說建設項目屬於《劃撥用地目錄》的,才需要先行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後辦理《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之後申領《不動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