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後的所有權
① 我全款夠買了網約車掛靠了公司,所有權是誰的
看合同約定,有約定是在你名下,所有權就是你的
②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5、部分省、市的有關規定。
一是江蘇省高院出台的《江蘇省2001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是廣東省高院出台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中規定,由於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掛靠登記、承包經營、分期付款購買或者租用、借用車輛等原因產生的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各類責任(墊付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連帶承擔。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發的《關於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掛靠在單位的私有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98)5號(已失效)文件規定,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津高發(2004)64號文中規定,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用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東省交通廳出台的《加強道路運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規定,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發生運輸生產事故,由所在運輸企業負責處理事故,運輸企業先行進行賠償。
(2)掛靠後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精神,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除登記車主為掛靠單位外,被掛靠單位並未實際掌控支配運行車輛,經營收益也不歸被掛靠單位所有,實際車主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被掛靠單位並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精神,買賣車輛已經交付,在還沒有過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出賣人因不享有車輛支配權,因而免責,沒有過戶僅僅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
借用或計程車輛的車輛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車輛,也可免責。而掛靠行為,被掛靠人也是僅享有車主名義,出資購車的車主實際享有車輛完全支配權。為什麼被掛靠單位就不能免責呢?因為《侵權責任法》沒有規范掛靠行為屬性,所以應適用類推,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侵權責任
2、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過錯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有幾分過錯承擔幾分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對交通事故貫穿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租賃關系中,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沒有過錯,出借人就不承擔責任,借用人過錯,借用人承擔責任。
機動車買賣關系中,出賣人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就是沒有變更登記,出賣人依然不承擔責任。依此類推在機動車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盡管是名義車主,但他不享有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人沒有過錯,被掛靠人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硬性判令被掛靠人承擔所謂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法理,擴大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范圍。
當然,如果被掛靠單位對造成事故存在過錯,就應該對自己過錯承擔責任,但這個過錯責任完全不同於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
3、掛靠經營模式是政府主導、提倡的一種運營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開了《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的為社會服務,採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從1995年運輸部的全國會議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導了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國家法律對掛靠責任尚無明確規定,最高院先後兩個司法解釋僅從審判實務角度進行規范,但又過寬泛,而且相互不統一,因此才會有各省(市)區高級法院各不相同的規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實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被掛靠單位承擔各不相同的責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於掛靠經營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掛靠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在政府主導下的雙務合同關系,掛靠方向被掛靠單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費,被掛靠單位向掛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未盡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予賠償。
從這一合同角度講,被掛靠單位也不應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未盡到合同義務,則對掛靠人承擔違約責任。
故此,建議最高院結合《侵權責任法》所確定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釋,對掛靠責任重新做出明確而清晰的界定,以規范全國法院的審判行為。
③ 掛靠的大車所有權是掛靠人的還是貸款人的
看行駛證所有者,,,理論上是掛靠公司的,,,實際是掛靠人,,,但是,,你做的貸款,,那就屬於掛靠公司,,他們擔保了,掛靠人負責還錢,,,如果掛靠人,不買保險,不交貸款,,,掛靠公司,有權處理車輛,,,,,,看看你們掛靠協議吧,,,如果還款壓力的,溝通下吧,避免其他事情發生,,,,,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④ 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是否可以轉讓掛靠車輛
憑掛靠協議,沒有的話,憑發票等證據,證明車子屬於你實際所有即可,掛靠單位如不配合,可以起訴至法院。
⑤ 掛靠車輛的權屬是誰的
可以。因為教練與學校之間的協議不對抗第三人。只要行駛證上是學校的名字,就可以執行。但是執行中可以提出異議。建議聘請律師代理。
⑥ 車輛被掛靠人將車輛抵押貸款後,掛靠人所有權是否優於抵押權
掛靠好比一把雙刃劍,它在以有限的利益換取無限的風險。 但是,掛靠車輛並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利益。掛靠屬於內部關系,抵押屬於外部關系。
⑦ 如何認定個人掛靠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房產所有權
取決於房產銷售對外公開的主體資格
⑧ 掛靠公司按揭車,車款還清後所有權歸誰
車款還清了車所有權也是你掛靠公司的名,你必須更名。
⑨ 誰能把掛靠車輛和分期付款車輛的法律關系搞清楚分期付款車輛的所有權究竟歸誰所有
分期(賒銷)營運車輛和掛靠營運車輛的區別
(容易混淆的兩種法律關系)
公路客貨營運車輛、商用車和高中檔私家車車主採用分期付款購車(車輛賒銷)是近幾年來才流行的車輛銷售方式。這種方式,緩解了車主買車資金不足的困難,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汽車產業和運輸業的發展,擴大了內需。受到各界的歡迎和支持。但隨著這種銷售方式的普及,由於個別車主不能按期還款,致使這類糾紛迅速增加。對這類經濟糾紛如何公證處理,做到案結事了,是擺在各級法院主審法官面前不用迴避的問題。
在這類糾紛中,由於私家車等非營運車輛法律關系清晰,不涉及賣方扣車以後的經濟損失處理比較簡單。營運車輛由於行業的特殊性和我們的國情涉及面廣泛,加上車輛價值較大,又涉及扣車以後的停運損失問題,處理起來必須慎重!
由於公路客貨營運車輛分期付款購車(車輛賒銷)是近幾年來才流行的車輛銷售方式,在後期管理上又與車輛掛靠經營類似,特別是一些大型的物流、運輸公司同時經營車輛銷售和私人車輛掛靠兩種業務,而分期付款所購車輛債務清償完畢、車輛解除抵押後,往往又進入同一公司掛靠經營,非行內人士一般在認識上都把二者混為一談。導致在法律關繫上的混淆。
分期付款車輛(賒銷車輛)和掛靠車輛的區別:
1、車輛所有權權屬不同:掛靠車輛的車輛所有權屬於車主;而分期付款車輛所有權在債務清償完畢以前,保留在汽車銷售商手中。
2、公司經營掛靠車輛以收取管理費為目的;與被掛靠車輛車主簽訂的是「掛靠經營協議」;內容主要是被掛靠公司為掛靠車主提供哪些服務,如何收費;而分期付款售車(車輛賒銷)公司經營車輛貿易主要是賺取車輛差價為目的;其與車輛買主簽訂的是《分期付款購車合同》(車輛賒銷合同),內容主要是車主買車的借款金額,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條款、還款方式和逾期還款處理等;
3、掛靠車輛與公司的經濟糾紛一般是公司代繳的各項規費和管理費;分期車輛與公司發生的經濟糾紛一般是因為經營車輛者沒有按時依約歸還購車欠款;
4、兩種糾紛處理的方式有極大地差異:掛靠車輛欠費一般數目不大,多協商解決;必要時,經過法律程序解決。因為車輛所有權歸車主所有,盲目扣車往往要賠償停運損失,得不償失;而分期車輛由於是新車,折舊率很高,欠款數目又較大,如連續數月不還,不及時處理,就會出現資不抵債的「要錢沒有,破車還帳」的情況,加上車輛所有權本身就保留在銷售商手中,依約收回拍賣合理合法,(評估後拍賣所得多於部分仍屬於買車人)所以以收回車輛為主。
此類糾紛的處理中中,除車輛銷售公司以保有車輛所有權依約收回車輛以外,也有銀行按約收回抵押車輛,評估拍賣抵賬的情況。以前保險公司直接扣車,或委託公安機關按金融詐騙扣車,因為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缺陷,現在已經較少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