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使用權該不該買車位
A. 只有使用權的車位要不要買
您好!所有住宅小區的車位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有所有權的是車庫。買停車位還是按月支付停車費,大部分地區都可以由車主自己選擇,也有少數住宅小區規定必須購買了車位的使用權才可以停車。謝謝閱讀!
B. 車位只有使用權能買嗎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車位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停車位、車庫作出明確的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後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上述規定只是對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開發商的停車位、車庫可以銷售、附贈,而初始登記所有權人不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其他省(市)應該有類似規定。
C. 小區地下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算租賃還是買賣
僅憑提問所述,無法作出判斷。因為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是租賃,也可以版是出讓(買賣)。即使是出權讓(買賣)所得,即所謂的擁有了產權,其實質也只是擁有使用權。
一、作為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即使是出讓(買賣)所得,即所謂的擁有了產權,其實質也只是擁有使用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是不可能擁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的。
二、所謂的擁有產權的車位,意味著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如果購買的車位使用權,合同明確約定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則二者在法律上效力相等。如果有期限限制的,則將來到期後,還要重新購買。這跟租賃有期限,在法律上其實又是一樣的。
D. 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可以買嗎
不能買,因為沒有產權,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建議租用。
車位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
地下停車位的使用年限有兩種情況:
1、可以辦房地產權證的,使用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其實只是購買了租賃權,使用年限不超過20年。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 只有使用權的車位值得購買嗎
不然你還想買來蓋房子呀
F. 只有使用權的車位能買嗎有什麼風險
有風險呀,沒有產權,不能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