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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登記有效嗎

發布時間: 2021-03-04 12:45:11

⑴ 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定要登記確認嗎

土地所有權是否要經過登記確認,要看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權還是屬於集體所有。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需要登記、頒發土地證書。《物權法》第9條第2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否要經過確認,要看使用的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以及使用的內容。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⑵ 土地使用權來辦理抵押登記有效嗎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並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後,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⑶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否還有效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確權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一、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7、《中華...。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章就如何對劃撥土地進行抵押作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 1.主體必須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①審批手續,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②出讓...。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完全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原國家土...。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 (2002年12月28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 (1998年4月29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土地相關法律法規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中國房地產主要法律法規政策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0705) 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19921104) 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19930416) 二、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屋手續不全若通過國家登記機關是不可以做抵押貸款的。

⑷ 怎樣才能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農民如果想要流轉土地,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5、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4)土地使用權登記有效嗎擴展閱讀: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土地使用權分類: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⑸ 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土地登記是復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依照法定程序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級、價值等情況,記錄於專門的簿冊,並據此頒發土地權屬證書的一種制度,已經進行登記的土地,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用途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有兩層意思,一是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持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權屬證書請求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給予保護;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⑹ 土地使用權登記後就能拿到土地證嗎 用不用用地預審

「土地證」是不等同的預審意見「在土地上的項目,規劃用地使用性質很多,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土地證「只擁有土地使用權,但該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性質,適用於該項目的實施,將有被批準的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相關組織項目前期批準的土地問題。 必要的土地用途變更手續,俗稱「土地變性。

⑺ 土地使用權抵押未登記是否生效

抵押合同,登記才生效,否則視為普通債權,無法優先受償。

⑻ 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在法律上是否生效受不受國家的保護土地的使用權是不是土地使用證持有者所有

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在法律上是生效的,受到國家的保護,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歸使用證持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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