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土地使用權
㈠ 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
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等同於地上土地使用權,可以發產權證書,具體用途由發證單位確定,出讓金按照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價格的40%收取。用途不可能既是公共又是商業。
㈡ 地下商業街的土地使用權該如何辦理
您好!
這個也會有專門的部門管理的,您可以去問問
望採納,謝謝
㈢ 土地使用權(地下)是出讓的土地嗎
是的,可以出租轉讓,但是地下就是可能地表下面有石油啊什麼的
㈣ 小區地下停車場產權歸誰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
一、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類型,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對照這一條,如果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二、查詢產權歸屬辦法: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是不會公布詳細的地下車庫產權資料,業主想要得到相關資料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4)北京市地下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㈤ 求:北京市地下面積補交土地出讓金單價按照地上面積單價的三分之一標准徵收的文件依據
地下交土地出讓金沒聽說過,地上的土地出讓金是1560×建築面積×1%也就是15.6元/平米,如果三分之一的話是5.2元每平米,就算交也交不了多少錢吧。
㈥ 建設用地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嗎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㈦ 物權法實施後北京市私房算不算擁有土地使用權
應該算的,今年憲法的修改確定了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私有財產的版保護問題。而在私權有財產中,物權又是第一要素。我們國家目前尚沒有完整的物權法,預期在明年三月通過的新的《物權法》,將會對有形的財產加以保護,具體說來,是對動產和不動產的保護,而它更著重對不動財產加以保護,其中對土地權益的保護尤為突出。
㈧ 土地使用權中關於地表、地上和地下的使用是怎麼區分的
土地使用權中沒有對地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進行登記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通過明確宗地的概念將其納入了一般土地登記范疇。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土地登記辦法》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將宗地明確定義為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使宗地不再僅僅是一個平面的概念,而且還是一個立體的三維的空間概念。
因此土地登記不僅要登記土地平面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記土地的上下立體空間,從而解決了地上、地下設立的土地權利的登記問題。
(8)北京市地下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土地所跨區域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辦理土地登記。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