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房屋使用權轉讓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回。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1)農村集體土地房屋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並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㈡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能否隨房子的買賣轉讓而發生轉移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僅限於本鄉鎮的企業、公益事業和村民。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屋轉移,無需辦理批准手續;自該條例實施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需經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也屬無效,但房主可以將房屋拆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農村居民買賣房屋之後,應到相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㈢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私自買賣嗎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長放土地證和房地產證。
由此可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不得進入交易市場。農村房屋的買賣,只能在本農村集體內部進行,否則買賣行為違法,合約無效。
雖然法律規定小產權的買賣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不少基層的鄉政府、村政府基於利益需要默許推動之下,很多小產權項目打著新農村建設的名義進行發展。村幹部手裡掌握著村集體用地的公章,私自賣地很容易,在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情況下,小產權房的主導者——村一級或鎮一級政府可獲超額利益。
再加上低售價、低租金,成為低收入人群搶購小產權房的主要推動力。相較於價格高昂的商品房,購房者購買到了便宜的房子,實現了住房夢。
但是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存在很多的風險:
(一)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對於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房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三)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購房後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四)監管缺位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㈣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專獨轉讓屬,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㈤ 農村集體土地的房產證怎麼過戶(買賣)!
辦理房產證過戶的申請人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擁有農村集體土地建設房內屋房產證的,只容能是房屋所在村鎮戶口的村民或是同村村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還要有屬於房屋所在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也就是屬於房屋所在村鎮的戶口證明。
㈥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轉讓那麼上面的房屋呢
目前還沒有專門的關於集體土地房屋不允許轉讓的法律、法規。因房屋買賣確定的「地隨房走」原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允許集體組織內部轉讓,但該房屋所佔的集體土地(也叫宅基地)使用權也一並轉讓,而目前我們國家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轉讓沒有規定登記制度,該原因來源於集體土地禁止轉讓的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㈦ 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的房子可以買賣嗎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回用於非農答業建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長放土地證和房地產證。
由此可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不得進入交易市場。農村房屋的買賣,只能在本農村集體內部進行,否則買賣行為違法,合約無效。
雖然法律規定小產權的買賣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不少基層的鄉政府、村政府基於利益需要默許推動之下,很多小產權項目打著新農村建設的名義進行發展。村幹部手裡掌握著村集體用地的公章,私自賣地很容易,在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情況下,小產權房的主導者——村一級或鎮一級政府可獲超額利益。
再加上低售價、低租金,成為低收入人群搶購小產權房的主要推動力。相較於價格高昂的商品房,購房者購買到了便宜的房子,實現了住房夢。
㈧ 農村集體土地 轉讓
因你沒說受讓人的使用范圍,暫時給你看一下相關的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並,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㈨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並且需要用於農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