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
『壹』 房屋產權登記有哪些內容
你好,凡在規定范圍內的房地產權,不論歸誰所有,都必須按照登記辦法的規定,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由房地產管理機關發給《房地產產權證》。產權登記是房地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過產權登記,才能對各類房地產權實施有效管理,並確定房地產權利。權屬登記分別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房屋權利人在總登記或產權轉移、變更、注銷時進行登記,申請人在房屋權利原始取得時進行登記。
總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統一的相對性登記,即總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批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總登記、驗證或換證時,由縣級以上地方在規定期限前30日發布公告,明示總登記、換證或驗證的區域、申請期限或換證范圍內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初始登記
新建房屋,申請人應在竣工3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等。
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時限為30日,因房屋買賣而發生轉移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買賣合同等。因房屋交換而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換協議等;因房屋贈與發生轉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贈與合同等;因繼承而發生轉移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分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書、遺囑或遺囑證明:
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有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名稱變更,即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沒有變化,只是他使用權名稱發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房屋面積、重新翻建等情形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等登記,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法人、組織注冊登記,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及規劃、建設部門的有關證明文件。
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在事實發生30天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當房屋的典當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期權作為抵押物的,應提交房屋預售合同、抵押合同。
注銷登記是指房產權利因拋棄、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申請房產登記機關作出原登記權利不復存在的登記。
『貳』 房屋產權登記的種類有哪些
房屋產權登記,又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關系。房屋產權登記時房地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依法確認房屋所有權的法定形式之一。
房屋產權登記的種類,又稱房屋權屬登記的類型,是指房屋權屬登記的各種形式。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房屋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等。
1.總登記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一次性、統一、全面的產權登記,也稱靜態登記。這是房屋產權登記中最基本的登記。
總登記是一種針對所有房屋產權的普遍性登記,在登記時,不論房屋狀況、權屬狀況有無變化,房屋產權人均有義務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房屋總登記後,除建立健全登記簿本身並存檔外,還向權利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2.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初始登記一般為首次取得所有權的登記。
3.設立登記
根據物權法理論,他物權產生於既有權利,是原權利人設立的結果,所以他物權登記,稱為設立登記。
4.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也稱之為動態登記,是指在總登記後,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而變更時進行的登記。在總登記後,房屋所有權會因各種法律行為和事件而變更,為了公示這種變化,原權利人和新權利人必須辦理轉移登記。
5.變更登記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是指房屋在進行總登記以後,發生了翻建、擴建、拆除等變化而進行的登記。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意義在於,及時公示房屋的變動情況,核實並公開產權人的權利范圍,修正、補充原先的房屋戶籍資料。辦理變更登記以後,產權人應當領取新的房屋產權證書。
注銷登記,又稱塗銷登記,是指房產權利因拋棄、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申請房產登記機關作出原登記權利不復存在的登記。注銷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是原登記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注銷登記有兩種。一種是《城市房屋產權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注銷房屋所有權第登記。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申報不實的;(2)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該條還規定,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另一種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所涉及的注銷登記。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必然注銷原權利人的所有權,收回其產權證書,即必然涉及注銷登記。從范圍上講,注銷登記涉及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
『叄』 房屋產權登記程序包括哪些
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是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 附著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登記。
房屋產權登記程序如下:
①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房屋產權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
在登記時,法人、其他組織應使用法定名稱,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自然人應使用身份證上的名稱;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主管機關頒發的證件、證明,如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委託他人辦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權利人、申請人的有效證件外,還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權利人或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予公證。如手續完備,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受理登記。
②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權來源。
③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產權。
④對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符合法規政策、沒有矛盾糾紛的申請登記進行最後的確認批准,將房屋權屬證書頒發給房屋權利申請人。文件要求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30日內應做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2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在受理登記後1個月內核准注銷,並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肆』 房產證上登記內容應該有哪些
上面印有國徽,第一頁正面有房產證號,印花稅票,以及編號。第一頁背面房屋的信息。第二回頁正面答是空白的備注,第二頁背面是房屋的平面圖和測繪報告。
房產證: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⑴房屋產權情況具體是指房屋結構類型、建築面積、高度、竣工日期等。
⑵土地使用情況具體是指土地面積、使用期限、坐落等。
⑶權利人情況具體是指房屋產權利人的名稱、身份證號等。
⑷房產證其他權利情況,具體是指房地產的權利現狀或變動情況,比如房屋是否有抵押,抵押權人、抵押金額、抵押期限是什麼等。
『伍』 房屋所有權證是什麼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回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答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13年下半年實施。
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啟用不動產權證書。
『陸』 房屋的所有權包括哪些
一、房屋所有權的主要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 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 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