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給外人
⑴ 農村宅基地能不能過戶給別人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農民的宅基地申請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是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個成員有權申請宅基地的個人或家庭,和農村宅基地的屬性不會改變根據村民的身份變化。農村宅基地地法規定不允許買賣轉讓,因此沒有法律依據支持農村宅基地轉讓費,但對農村土地流轉的關注是有限的,只能轉移到農村集體。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農村宅基地一般情況下,是過戶不了的,如能要過戶,那麼首先要交納土地出讓金,一筆很大的開支。
宅基地過戶費用根本不同的情況,收費的標准也是很不一樣的,宅基地房也是可以辦理房產證的,所以這個房子有房產證很正常。但是宅基地房如果要出賣過戶的話,首先要將宅基地變成國有土地,交納土地出讓金,然後才能過戶。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自己的權益,讓自己更加順利的辦理宅基地過戶。
⑵ 農村個人分的住宅用地個人能不能賣給外人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文限制
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專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屬,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所以宅基地不可以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而且如果你把分給你的宅基地上的房子賣掉,你不可以再向村裡申請宅基地。
⑶ 宅基地可以贈與別人嗎
不能贈與來。 作為我國特有的物權種自類,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轉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於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性,農村村民基於特定的身份關系無償從土地所有權人處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法律也必將對其流轉進行一定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⑷ 自家的農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給外人建酒店嗎
不可以的
農村宅基地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轉讓。
理由和依據:
《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物權法》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那麼我們翻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和抵押。但是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宅基地轉讓的。但是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轉讓呢?對於已經有司法實踐,宅基地是不能向城鎮居民轉讓的,盡管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分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權與一般物權又有很大不同,其畢竟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轉讓應該予以嚴格限制。《擔保法》第30條也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由於目前農村普遍存在著一戶幾處宅基地的情況,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繼承、分家、結婚、上學等等,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因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戶農民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不允許宅基地的轉讓勢必造成宅基地的閑置和不必要的浪費,使本來就緊缺的土地資源更加緊張,《土地管理法》中關於房屋轉讓後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的規定實際上是允許農村房屋的內部轉讓,根據我們國家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也應該一並轉移。
同時《物權法》155條關於辦理變更手續的規定,更加使宅基地的使用權轉讓規定明確話,但是實際操作中會發現很多地方政府不允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造成很多人簽訂了買賣,但是名稱沒有變更過來,不過這不會對協議的效力構成影響,建議轉讓方在轉讓時通過公證的方式明確其效力,可以的話在村委會和鄉政府進行備案,這樣的話,一旦將來拆遷或者發生其他法律行為,你都是當然的權利享有人。
⑸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內獨轉讓,有下列容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⑹ 我在村子裡有一塊宅基地賣給一個外村人終身使用權,他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又賣給了一個外村人,請問我可以
你第一次的抄轉讓都是不合法的。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⑺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農村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繼承嗎
不可以繼承。城鎮居民是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的。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個人的遺產,不能繼承,它需要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才能使用。只能繼承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子,但宅基地無法繼承。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城鎮居民不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定承受主體,城鎮居民不能申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村民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戶口本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土地還在承包期內的,家庭成員可以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集體收回土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為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內容: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內容: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