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線的所有權
Ⅰ 樓道里的水表、進水閥,所有權歸誰(詳見問題)
樓上各位的高見寡人不予苟同。
市場經濟規則在消費過程中,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在責權利方面是非常明確的。在電水氣熱的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的責權利只管消費多少,付多少錢;至於每戶每月用多少電水氣熱的抄表工作是經營者份內之事,與消費者無關,因為經營者抄表的目的是為了向消費者收費。由此可見,電水氣熱這四表計量裝置是為經營者每月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服務的,因此,這四表的產權當然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供熱公司所有,這四表理應由經營者去配置。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消費者自家的銀行帳號告之經營者,經營者可對每戶抄表的消費款額經銀行扣除,將帳單寄給消費者就可以了。至於經營者自己配置什麼表,是普通表還是IC卡表,或者是遠程量表,都與消費者無關,更不能強制消費者去用經營者規定的計量裝置,消費者只承擔消費付款的責任。
電表、水表、氣表、熱表這四表的產權歸經營者所有,我國目前已經有相應的、法規、條例。比如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暫行)第三十九條,1、低壓供電戶:……上述責任分界點用戶側的總熔絲盒,計費電能表屬電力公司(P15,P16)。這條細則明確表明,電能表的產權歸電力公司所有。所以上海電力公司對自己買表的用戶,憑發票退款。這就是市場經濟中的產權規則。
《山東省計量條例》已於2004年5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再舉個簡單不過的例子:賣菜的自己准備稱,賣肉的自己籌備刀。
Ⅱ 求:「供水」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發展供水事業,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水務局所屬的上海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供水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供水范圍內的供水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領導.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水務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全市供水發展規劃,經市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本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本市實行有利於供水事業科技進步的政策,鼓勵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八條 對在本市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城市規劃,水務,地質礦產,環境保護部門編制本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
第十條 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一)符合本市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的要求,並與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第十一條 以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水務部門辦理取水許可;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市水務局辦理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 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用於人工回灌地下的自來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區域內的;(三)在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安全保護區內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局和同級城市規劃,建設,衛生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在供水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對飲用水水源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本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應當繳納自來水增容費.自來水增容費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用於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第十七條 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 在供水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應當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四)其他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兩側,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並設置保護范圍的永久性識別標志.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管渠,輸水安全和原水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條 在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供水企業查明有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時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和供水企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確保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市水務局,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縣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公共供水全過程進行水質監測.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准.
市水務局,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其正常,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准,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戶.
第二十七條 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在接報後立即組織搶修,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搶修完畢,但特殊情況除外.搶修時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設施搶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 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自行建設供水進戶計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經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需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有關單位應當在徵得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後,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同級衛生部門審核批准,並在管道連接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三十條 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業應當對用戶的用水裝表計量,並按照規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報供水統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 供水價格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
禁止用戶下列行為:(一)在供水輸配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採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二)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公共供水.
第三十三條 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的,應當徵得供水企業的同意,並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市水務局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用水單位核定並下達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並按月進行考核.
超計劃用水的單位,對超計劃部分除繳納水費外,還應當繳納加價水費.
第三十五條 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地方標准由市水務局協同市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市水務局應當會同市技術監督部門對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開發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水務局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企業安裝的計量水表進行檢測.
按照規定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水表,應當由市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可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或者未經批准興建供水工程的;(二)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一)供水水質或者用於人工回灌地下的自來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供水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搶修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履行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通知義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裝表計量或者抄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取水,並限期將深井填實.
第四十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市水務局可以委託市水務執法總隊實施.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二)涉及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施工時,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施工或者未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保護或者補救措施的;(三)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四)擅自改裝,遷移,拆除供水設施或者經批准但未採用相應補救措施的;(五)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六)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一)盜用供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向供水企業補繳供水水費,並處以補繳供水水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二)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轉供水水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三)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一),(二)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條 市水務局或者市水務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審批,或者作出其他錯誤決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除本條例已規定處罰的外,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Ⅲ 自來水管道以什麼為界劃分產權
這個來沒有什麼強制規定,在供水自合同或協議裡面約定
一般以水表為界,水表前為自來水公司負責維護管理,水表後為用戶或產權單位自行負責
水表設在院外也沒有什麼不好,來抄表的時候就不需要留人在家了,你不也想每月被人打擾一次吧,而且現在用的都是PPR管,只要施工的時候介面熱熔做好,試壓不漏水是不會出什麼問題的
Ⅳ 請問房屋下自來水管道屬於業主私有財產嗎
「我們私有」可能指一個單位,一個集體。指當年建設時,並未納入市政管道網里去,到底責任歸誰?只能是原單位公攤。現在一般所謂私有,指水表以後的那部分。
Ⅳ 城市供水管道的所有權
這個問題需要自來水公司去調解!應該是沒有權利的,應為那是人家買的!
Ⅵ 農村集體供水進戶口管道屬於誰的所有權,也就是支管道屬於誰
以水表為界,水表之前供水方,水表之後用戶。
Ⅶ 小區供排水管網的所有權歸誰
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Ⅷ 住宅小區供水管線哪部分由物業負責,哪部分由自來水公司負責
根據《河南省物來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源條,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其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准和專業技術規范。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參加。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未通知專業經營單位參加竣工驗收的,專業經營單位有權拒絕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無償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同時移交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圖等資料,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入戶埠以內業主負責,入戶埠以外自來水公司負責,如果一些小問題,報給物業公司,他一般會給你處理,大問題還是報給自來水公司處理。
Ⅸ 自來水管道以什麼為界劃分產權
這個沒有什復么強制規定,制在供水合同或協議裡面約定
一般以水表為界,水表前為自來水公司負責維護管理,水表後為用戶或產權單位自行負責
水表設在院外也沒有什麼不好,來抄表的時候就不需要留人在家了,你不也想每月被人打擾一次吧,而且現在用的都是PPR管,只要施工的時候介面熱熔做好,試壓不漏水是不會出什麼問題的
Ⅹ 小區內的自來水總管線歸誰維護
由物業來維護。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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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維護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