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財產所有權
1. 請問物權法中佔有權和所有權的區別,另外能舉個實例嗎
物權法中所有權是對物的獨占的支配權,而佔有隻是對物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
在某物的所有權的歸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即使物已經為他人佔有,佔有人非依法律規定不能成為所有人。即使是合法佔有,佔有人只享有佔有權,而不能享有所有權。因為一物之上不能並存兩個所有權,佔有權並不能成為所有權。由於佔有與所有權存在著區別,因此對佔有的保護和對所有的保護也應當區分開來。
比如:物權法中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或物權。
房屋佔有權就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
有時候,房屋所有權人並不是房屋佔有權人,比如:房東與房客之間即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也就是房東享有了房屋所有權,而房客則在合同履行期內享有房屋佔有權。
2. 根據物權法原理,下列行為中屬於財產所有權繼受取得的根據是
你要搞清楚繼受取得是從權利人處取得,而原始取得,你就和之前的權利人木有版關系。善意權取得後,原權利人是不能向你主張權利的。比方講,取得物上有個抵押權,你善意取得了所有權,那麼原抵押權人不能對你行使抵押權。繼承就不一樣了,你繼承財產的同時,債務也繼承了。拾得遺失物和發現埋藏物的規則基本一致,你拾得埋藏物,經過法定期間,取得所有權後,那個原所有權人就不能來找你啦。理解否?
3. 為什麼說財產所有權是唯一完整的物權
財產所有權完全性,是指所有權是對物的總括的、全面的、一般的支配回權,囊括了佔有答、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且所有人行使這些權能只受法律的規制,而不受他人單方面的限制。
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3)物權法財產所有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39條規定: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第40條規定: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4. <<物權法>> 對共有財產所有權份額約定不明的情形是如何界定的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百零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
5. 參考物權法,如何理解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就是物權法的基本核心,所以說要保證每個人的基本的一些財產保權利。
6. 物權法中「佔有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佔有首先是經驗性的實證概念,表達了對物事實上的控制支配狀態。而構成佔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權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體、有作為有體物的客體以及體素和心素要件。
佔有權是指對財產實際掌握、掌控的權利。佔有權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佔有權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離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佔有的法律特徵
1、佔有是一種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佔有不是一種權利,只是一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就是一種對物的實際控制。物權法對其規定,並對這種事實狀態予以法律保護,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2、佔有的對象僅限於物。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佔有的對象僅限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須注意的是這里的物並非必須是獨立的物,對某一獨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佔有。
3、佔有是對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這種管領力,就是對物具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間、時間和法律上的結合是判斷事實上管領力的標准。空間上的結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時間上的結合要求這種控制有一定的連續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佔有權的分類
佔有權就是指事實上的控制權。
控制有事實控制和名義控制。事實控制就是指實際控制方,分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權控制和無權控制。
名義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圍內,其通過一定行為就能行使所有權中的全部四項權能。
比如租賃物,承租方就是事實上的合法,有權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義控制,可以通過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