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所有權轉移物權法
我不是很明白你是哪不明白...使用權只是所有權的一部分...還包括佔有,處分,收益...如果僅僅轉移使用權而不轉移佔有和處分權..這是不是與借款本身有點抵觸?..而且貨幣作為種類物...他的普遍價值並不因為不同的編號而在清償債務時發生不同的價值...所以不存在我借你編號ABC的貨幣你到時候就得還我ABC的...這操作起來也有難度吧
B. 在銀行存款是否發生貨幣所有權的轉移
是。盡管我國法律在銀行存款所有權歸屬上存在自相矛盾之處,但事實以及新法都明確了銀行存款所有權歸屬銀行,存款人對銀行享有的則是債權。
(1)銀行和存款人之間不是保管關系。
存款人將款項交給銀行後,銀行將該筆款項與其他款項混同後,共同管理。銀行無需也不可能對該筆款項單獨對待,為其開辟單獨空間,對該筆款項單獨保管。如此一來,銀行就不是金融機構,而是倉庫了。
(2)銀行和存款人之間不是信託關系。
所謂信託關系成立後,銀行作為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指示或合同約定,從事投資活動。但顯然,銀行在經營活動中除委託貸款等特定業務外,並不受存款人對經營活動的限制。所以,銀行與存款人之間也不是信託法律關系。
(3)貨幣作為其客體,是典型的動產。一經任何人佔有,即對該貨幣享有所有權。
所以,儲戶持有的貨幣在存入銀行之前,以動產形態存在,儲戶享有所有權。一旦存入銀行,該款項的佔有權即由銀行享有,銀行當然享有該筆款項的所有權。
(4)銀行取得存款後,享有並行使完整的、無限制的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即所有權。
銀行取得存款後,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和自身意志從事經營活動,傳統如放貸、收取貸款利息,其收益為貸款利息減存款利息的息差。現代化的銀行業務還包括大量中間業務,如證券保證金第三方存款、資產證券化等業務。而這些經營活動,都無需事先徵得存款人同意。銀行在從事上述業務時,享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並在經營活動中對銀行可支配款項享有完整的、無限制的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即所有權。
(5)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項的所有權,銀行就根本無法開展任何業務,這是荒謬的。
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項的所有權,那麼銀行每發放一筆貸款,都要徵得涉及該筆款項的存款人同意,並由許多存款人直接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
因此,銀行在取得儲戶的存款後,就因佔有而取得了該筆款項的所有權,並行使所有人權利。否則,銀行就是一個存錢的倉庫,不是融通資金、匯兌天下的金融機構了。
C. 貨幣是不是物權法里的物
物權法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金錢屬於動產,所以也在物權法保護的范圍內
D. 為什麼金融交易是貨幣使用權的轉移,而借款是貨幣所有權的轉移本質區別是什麼
我認為,這里的金融交易指的是一級市場股權交易,就是ipo。你作為股東,擁有股份,所以這部分錢理論上還是你的,只不過公司可以拿這部分錢去使用。而借款意味著你把錢給公司了,這部分錢不是你的了,因為你不是股東,但借貸合同給了你另外一種權利,就是在指定的時間收回本金和利息。
E. 法律初學者,那個借別人錢的話,錢的所有權、佔有權的轉移什麼的這個問題我也記不清了,哪位大神來給我講
因為民法上規定返還原物要是特定的物品,但是金錢不一樣。因為金錢是佔有即為所有,借錢給別人,所有權就給別人了。別人負擔你的債權。
F. 貨幣算不算《物權法》中提到的「物」
根據目前的通說,貨幣屬於物,而且屬於證券化之物。我國的《物權法》並未對貨幣進行規定,但台灣民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都對其進行了規定,認為他是特殊的動車,適用特殊的物權變動規則,即佔有即所有,
G.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這包括兩方面,一、正規的手續,比如口頭、協議、公正、法律文書。
二、大多數轉移是要交稅的。
H.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所有權,《物權法》中,是物權的一種,《物權法》規定:物權法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進一步規定: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於某特定貨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所有權轉移的原則:一是所有權按照當事人約定轉移,可稱為「約定轉移原則」二是在缺乏明確約定時,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可稱為「交付轉移原則」。同時,還對所有權在某特定情況下的轉移時間和方式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可稱為「法定轉移原則」。該原則當然在效力上優先於交付轉移原則。
普通法國家的《貨物買賣法》提供了在五種特定情況下認定當事人就財產轉移的共同意思的標准,即設立了在缺乏明確意思表示時如何認定當事人默示的標准:
1、當事人就處於可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簽訂無條件買賣合同的,所有權在合同簽訂時轉移到買方,且與具體的貨物交付時間和價款交付時間無關。
2、如果買賣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使該貨物處於可交付狀態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特定義務且買方也知道賣方的履行情況時轉移。
3、如果買賣已處於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以確定合同的具體價格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此特定義務且買方已知道賣方的履行情況時轉移。
4、如果賣方以「買方認可」或「售後付款」的方式將貨物在沒有簽訂合同前先交付給買方的,所有權在發生下列情況時轉移:(1)買方向賣方明確表示認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動接受該交易;(2)買方未明確表示認可但也未退貨或拒絕,而賣方規定的退貨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屆滿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買賣,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雙方同意的方式和時間被無條件的劃撥為特定物時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普通法將以上情形視為確定當事人模式意思的方式,故無須援用「法定轉移原則」,而如果中國法也就作出類似規定,則就會成為我國《合同法》所承認的法定轉移原則的體現。
I. 貨幣的特殊法律屬性是什麼
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於民法上的種類物。在我國,版貨幣有人民幣權和外幣之分。人民幣是法定流通貨幣,外幣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債的給付標的。
由於貨幣是一般等價物,有不同於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權法上,貨幣所有權的客體,其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二為一,貨幣的佔有人視為貨幣所有人;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要件,即使「借錢」,借的也是貨幣所有權,而不是貨幣的使用權;就貨幣不能發生返還請求權之訴,僅能基於合同關系、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提出相應的請求。(2)在債權法上,貨幣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貨幣之債是一種特殊的種類債,貨幣的使用價值寓於它的交換價值之中,作為一般等價物能交換其他物品、勞務和外幣。所以,它較之其他實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類型的債發生履行不能時,都可以轉復為貨幣之債來履行,而貨幣之債本身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債務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