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地使用權
❶ 甲在A地開一公司被法院拍賣,其公司是否存在
在a地開的公司被法院拍賣的話公司還是存在的但之後已經不再屬於你了
❷ 村民甲合法擁有A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村民乙與村民甲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合同有效啊,本身土地只是享有使用權,並不是所有權,所以不存在你想像中的家庭財產的轉移,我想你提甲的妻子應該是這個意思。
❸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解釋問題
答問題1:丙在遷出本集體組織後即不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且身份為非農業戶口,版並且丙不再和甲乙為權同一戶口,根據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的規定,一個農業戶只能有一個宅基地,因此其不具農業戶身份不享有農業人口宅基地之權力,且不歸屬於原農業戶即無權分得原農業戶的宅基地份額,農轉非系本人自願行為,權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後果負全責,不會有人為其行為作出補嘗;丁戶口未遷出且為農業戶口理應與甲乙三人平均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宅基地份額,理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把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發包的,戶主相當於法人,代其他人行使土地使用權,但是土地使用權所獲補嘗戶主是要和其他戶內成員平分的。
2:糧食關系您指的應該是口糧田,口糧田也是集體為其成員分配的土地使用權,丙依然沒有份額,丁依然與甲乙有同等的權力。
3:丙沒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力且不能分享甲戶宅基地,丁與甲乙共同分享甲戶宅基地使用權。
❹ 根據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是 a 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甲企業的某
以權屬轉移為原則。另外,轉移給政府以及公益事業可以免稅,因此答案是c
❺ 合同法作業2
甲公司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乙公司已履行合同義務,已支付租金及押金,甲公司並沒有通過合法途徑證明乙公司在涉訴倉庫存放違法物品,便自行更換倉庫門鎖,違約在先。
❻ 物權法的一個問題
舉個例子,好吧?甲將一地塊A(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來擔保向乙借的500萬元債務,現內A地塊上沒有廠房容(建築物),後甲因業務需要增蓋一廠房,至約定的債務旅行日期屆滿時,甲尚有400萬元債務未清償,乙此時可以將甲名下的A地塊變現清償,但此變現要及於地上的廠房,也就是廠房與地塊一起變現(「房不離地,地不離房」)。現假設地塊值300萬元,則甲就300萬元的債務有優先受償權,但就廠房的變現價值(假設為100萬元)沒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剩下的100萬債務如果沒有擔保就變成裸債,甲成為一個普通債權人。
❼ 物權法問題
你好。我國不抄動產物權變更的公示方法是登記。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但是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或者國家,這個買賣合同自始無效。所以買賣合同不成立。
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或者國家所有。
❽ 甲在A地有一棟房屋,出租給乙,兩人就該事項發生爭議,則A地的仲裁構具有對該案是對還是錯
出租合同或者後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約定A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A地仲專裁委員會有管轄權
《仲屬裁法》
第4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❾ 甲以出讓的方式獲得c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應當由誰批准a市土地管理部門b市人民政府省c人民政府d國務院
市、縣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❿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什麼性質,2者之間有區別嗎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兩個權利都是物權中的概念。他們的具體區別主要表現在兩者本質不同、兩者特點不同、兩者包含內容不同,詳細如下:
1、兩者本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而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2、兩者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主體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權屬的穩定性、權能的分離性。
3、兩者包含內容不同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10)甲是a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