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墳地使用權歸屬
1. 在農村的墓地屬於合法的么
墓地的合抄法地位問題是一個法與傳統道襲德、公序良俗交織的特定產物。
你要說合法?而《殯葬管理條例》中有這樣的規定——「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從這個層面上講,它的合法性地位難以確立。
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傳統道德習俗、風俗、公序良俗又往往得到尊重與支持。這就看這些傳統道德習俗、風俗、公序良俗損沒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如損害了就得不到法理的支持。
2. 農村老墓地有什麼法律法規么
一、《殯葬管理條例》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二、《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2)農村墳地使用權歸屬擴展閱讀: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承擔。強制執行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當協同處理:
(一)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
(二)將骨灰裝棺土葬的;
(三)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建造墳墓的;
(四)在公墓、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的。死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所在單位不得支付喪葬費和因喪事造成的困難補助費。
3. 民法通則可有關於農村墓地不能妨礙鄰居條款
關於墓地使用權到底 是多長時間?20年繳費周期過後未續費可否繼續使用墓地的問題?筆者認為,認定 購買墓地的權屬和使用期限,應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話,再綜合考慮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民族習俗特點。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的享有主體只有兩大類,一是國家,二是集體,而對於公民個人顯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也就是我國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問題。從此點判斷,有關墳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築物權,墳墓購買人具有所有權,但墳墓所佔用的土地,要麼為國家所有的土地,要麼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購墓人不具有所有權,僅有使用權。
其實,墳墓購買合同,其原理和一般買賣合同類似,只不過墓主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殯葬經營機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合法取得國家或集體的土地,還是普通百姓通過簽訂合同從殯葬經營機構處受讓獲得的墓地,其權屬性質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並無二致,同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密切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也應自動延長。這一點,也可從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的「辟謠」發言中得到印證。
最後我想說的就是,農村墓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對墓地的使用權,但是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使用權行使期間,任何人無權對其進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樣不能動。若是別人強行進行墓地搬遷就觸犯了《侵權責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權,當然能調節最好。------------------建議去村委會或者民政局了解相關更細致的法規、政策,或許能找到協調、解決的辦法。
4. 國家對墓地的使用權多少年
墓地分為公墓和非公墓,兩者的使用權時間是不同的。具體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繳費年限為准,20年繳費一次,若沒有繼續繳費,則使用年限就是20年。依據如下:
(1)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
(2)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農村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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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中關於墓地的使用規定如下:
1、要嚴格限制墓穴佔地面積和墓穴使用年限
今後埋葬骨灰的單人或者雙人合葬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今後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
2、要切實加強公墓單位的內部管理
要搞好公墓的綠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樣化,增加文化藝術含量;公墓單位要加強對公墓養護費、綠化費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並接受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在公墓內,嚴禁構建封建迷信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嚴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3、各公墓單位原則上不得跨省設立銷售機構
有特殊情況需設立的,要經公墓單位所在地和設立銷售機構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兩地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文件予以登記注冊。
4、 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要合理確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價格,明碼標價;要憑用戶出具的火化證明(火葬區)或死亡證明(土葬改革區),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規范的安葬、安放賃證,建立嚴格的銷售、登記制度,嚴禁傳銷和炒買炒賣;要保護群眾的正當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墓地使用年限、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
5. 農村墳地屬於國家還是個人
所有土地都屬國的,私人只有使用權,但墳地是私人用,國家不能動它,要動也要通過墳地主人動意,賠經濟方可動。
6. 關於祖墳土地使用權
墳地的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在我們國家的立法還不完善,也不明晰。因為按照土地承包法,墳地使用權是包括在內的,也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劃分。你對墳地使用權是歷史形成的,及從尊重民俗來說,你們應該享有對土地的使用費。可是地的所有權又是集體的,村裡可以收取土地使用費或轉讓費。我的意見要求開發商另行購地安置(這樣還涉及我國禁止土葬的政策)。與開發商努力協商,防止成訟。
7. 墳地糾紛屬於土地糾紛嗎
墳地糾紛要區別情況對待,如果是農村墳地就不能說是完全的土地糾紛,因為農村的各家墳地並沒有取得所有權的,一般是在村集體所有土地上自行決定的,並沒有取得墳地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但如果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那就要補償墳地徵用和搬遷費用了。
如果是城市居民購買的墳地,已經取得了墳地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那再發生單方面變更就是土地糾紛了。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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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8. 百年前老祖宗留下的祖墳地,地皮的使用權是不是歸後人所有
按道理來說是,但是百年以前的地應該是屬於共產黨重新分配了,你去找找相關的村委會什麼的問問
9. 農村墳地產權問題
土地不是國家的就是集體的
不可能因為先佔就是他們的
況且土葬本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