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土地使用權拍賣裁定書
A. 我拍到法院委託拍賣房屋,法官不給裁定
這個你可以委託拍賣公司,做個公證,然後將房屋的產權變更了就行。公證也具有法律性質。
B. 企業之間通過法院網上拍賣房產、土地用法院裁定書可以入賬嗎
法院裁定書是房產、土地使用權變更的依據之一,但必須在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之後,該不動產才正式過戶到裁定書指定的企業名下;在獲得新的不動產權證之後,才可以入賬。
C. 法院能只拍賣地上建築物而不拍賣土地使用權么
可以拍賣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能夠強制執行:
1、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一樣,對劃撥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盡管這種處分權受到了限制,要經過有關政府批准)的基本權能,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和財產屬性。
2、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損害了債權人的依賴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佔用的國有土地,這些劃撥的土地也都登記在使用人名下。
3、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將造成更多的權利分離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的處置程序,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於債務人財產,但是債務人對其上的建築物卻扔有所有權。
4、將劃撥土地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不會損害國家的利益。
法律已經規定了國家對劃撥土地所應收取的出讓金享有優先權,在拍賣被執行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時要首先繳納土地出讓金,在裁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物抵債時,承受的債權人也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出讓金優先權制度保證了國家在土地上的經濟收益。
(3)法院土地使用權拍賣裁定書擴展閱讀:
1、及時有效的查封。
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只要沒有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那麼,在執行程序開始就應該對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
2、合法的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公正的拍賣。
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託對象;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
D. 用法院土地拍賣裁定書抵押貸款有效嗎
回答這個問題,至於有沒有效,你得到銀行去問,你在網上問說的還是不清楚。
E. 法院查封拍賣土地裁定書樣本
法院查封文本:
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查 封 令
( )X民執字第 號
為XX一案,內特派本院XXX、XXX查封XXX 在XXX處的房屋一套容。
年 月 日
有時可能還會註明房產證編號、丘號等內容。
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的查封期限為二年。從查封之日起計算。《房地產執行通知》第十一條已規定:「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F. 法院裁定土地使用權
這里前提債務人是將「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是嗎?
1、當債務內人容不能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是不能隨便轉讓抵押物的,一般以拍賣抵押物的形式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2、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適用前提是房地產權利受到限制(如查封,保全等),這里沒有受限制;
3、你說的接收人是誰?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
4、原合同內容是什麼?權利義務是什麼?
1)如果原合同是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買賣,那就別寫抵押權人這種誤導人的話另外無視第1點。
2)是否履行還要看對方的訴求和法院的判決,看是解除合同並賠償還是賠償違約責任並履行合同。
ps:法律術語別亂用,極度誤導人Orz,人類語言就夠了。
G. 法院拍賣房產,拿到裁定書過戶流程
現在,司復法拍賣已經為越來制越多人所熟知,包括通過眾多知名互聯網交易平台發起的網路司法拍賣,讓每個人都可能參與其中。但也有很多人並不了解司法拍賣,比如拍下來的東西怎麼領取、怎麼辦理過戶手續?以房產為例。通過法院公開進行司法拍賣所獲得的房產,辦理過戶的流程和普通過戶沒有多大區別,具體流程在房管局會有公示。差別在於過戶所需要的資料不同。法院拍賣的房產辦理過戶不需要原戶主提供土地證和房產證,而是要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除此之外,還需要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法院委託拍賣行拍賣的委託拍賣書、拍賣單位於成交人之間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個人身份證件、各項稅費的繳納證明等。
H. 法院可否拍賣這宗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
案情2012年,法院裁定執行張某一宗1160平方米的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公開拍賣後依法向國土資源局送達執行告知函。經調查,該宗地在城鎮規劃區之外,於2010年取得,用途為住宅。因受地震和強降雨影響,2010年確權時該宗地上兩間房屋已坍塌,場地屬平整狀態。對於如何處理該宗地,國土資源管理人員產生了異議。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收回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出讓土地「投資總額達25%以上」才能公開轉讓凈地。當地省政府文件規定,出讓凈地應當由政府收回公開拍賣。因此,法院不應直接拍賣這宗凈地,而應由政府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提前收回這宗空閑土地的使用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應當收回,縣國土資源局應配合法院對該宗地的拍賣,但可在執行中提出行政建議。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條件,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要完成投資總額的25%以上。但本案並不適用該條款,該宗地上的房屋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影響才坍塌,是因不可抗力而成為凈地的,當初的出讓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宗地投資總額,無法判斷是否完成「投資總額的25%」。而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對該法的適用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即適用於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結合本案例,該宗地是在城鎮規劃區之外的國有土地,不應適用該法。因此,縣國土資源局應配合法院對該宗地進行拍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本案中,法院已向縣國土資源局發出執行告知函,縣國土資源局應當配合法院的拍賣。(作者單位:四川省蒼溪縣國土資源局)
I. 公司從法院拍賣到一塊土地,法院在下裁定書時,下給個人好呢還是下給公司
誰競拍到被拍賣物品誰是該被拍賣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人。如果亂下裁定書就違法了。
J. 一套房子抵押在銀行,房子下的土地是劃撥土地,法院在沒有合法的公開拍賣下下了裁定書給第三人,土地局根
土地局的做法無錯。。
法院裁定書有法律效力,土地部門依據法院的裁定書變更土地使回用權人,答這是工作職責的要求,只有這樣做才符合法律規定。。
現在房屋已經到了第三人名下,其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辦理,這是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