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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人民土地所有權是什麼改革

發布時間: 2021-03-04 01:33:48

A. 什麼是土地國有制、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用簡單的話來說,能聽得懂的,分別是在什麼時候實行的

土地國有制是奴隸時代的,就是國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按井田制度有償的分配給人民使用回。
土地私有制主要答是在封建社會和中國近代施行的。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權是人民,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一般指的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而近代的土地私有分為資產階級所有和地主所有。
土地公有制是社會主義國家施行的土地制度,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民享有使用權,公有制是在三大改造(1956年)開始的。他們的區分主要在社會制度和所有權的問題上。

B. 土地改革的內容

土地改革有[1]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權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佔有的土地轉移給另一部分人所有。廣義的土地改革不僅包括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包括土地租賃契約的改變。[2]
土地改革是一種通常存在爭議的社會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夠管理土地的佔有和使用。土地改革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所支持的房地產商發起並重新分配,改革目標一般為耕地。有時土改會變為一種更具有革命性的計劃,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強行拆除或接受,這也是反對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
無論世界各地,縱觀其歷史,人民對與土地有關的不滿一直是挑起革命和其他導致社會動盪的最常見因素。對於在土地上勞作的人民來講,土地所有者擁有著特權,即侵吞部分甚至大部分的產品然而並

土地改革
未對生產做出相應的貢獻。這是階級之間的不平等。
因此,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權由人數相對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貴族、庄園、農場主,或通稱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轉讓。但廣義的土改並非完全是這樣,政府對土地進行的徵收以及農業集體化改造亦被納入。在改革過程中,部分轉讓會給予地主相應的補償,金額從象徵性的小數目至土地實際價值均有。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即土地革命。
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兩次最著名土改運動分別為土地改革運動與耕者有其田運動

C. 1950土地改革土地所有權發生了什麼變化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促進生產力;3.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4.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5.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6.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7.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D. 中國的土地所有制演變

原始社會:井田制來(土地公源有制);
封建社會~民國: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49~52年)土地改革,地主土地所有制專制為農民土地所有制(還是私有制);
56~78年:三大改造後(公有制)
78年改革開放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公有制)和人民公社相比農民有了土地經營權。

E.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改革完善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存在種種弊端,其根本原因在於「農民沒有獲得明晰,可靠和長久的土地產權」。那麼,怎樣才能實現這個目標呢?讓我們先對以下幾種改革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案逐一加以分析。
(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的幾種方案
1、國有化方案對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而言,集體土地有化符合社會主義本質要求,能夠得到中國政治體制的支持,有利於國土綜合整治,有利於土地管理和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節,且符合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要求。
但是農民的心裡能否接受的問題。是在1956年,中國實際農業合作化的時候,就曾提出過國有化方案,之所以沒有採納,主要怕引起農民的誤解。「如果說,在當時黨風、政風相當廉政,各級政府在農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會十分穩定的情況下,尚且有這樣的顧慮,那麼在今天我們受到腐敗現象和其他種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困擾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就更應該加以慎重的對待。總之,國有化方案如果無法克服上述種種困難,而「匆忙的採用政治手段強行推之,將導致另一個『合作化運動』的悲劇,確須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這種方案的可行性更值得懷疑。首先不為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所接受。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集體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體財產的主要部分),而這在人們思維中,已是根深蒂固的認識,更何況,「所有權不只是一種財產的形式,它是有十分豐富的經濟內涵和政治內涵」。因此,實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礎政治制度的強烈反對,缺乏政治支持久。同時,這也不會被廣大的農民所支持和接受。其次,私有化後的土地兼並問題,不得不考慮,「土地兼並是中國歷史上困擾中國土地制度並影響中國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的一大問題」。
3、多種所有權並存的方案這種方案是部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並存的局面它在於調和前兩種方案。
4、迴避集體土地所有權,強調以利用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這種觀點主張以物的「利用」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為中心,通過改革用益物權制度解決農村土地制度問題。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這種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僅有一個條文間接提到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但這種觀點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現實的。
(二)完善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落實農民的所有者權益——是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區域大小的區別,也就是說,在鄉一級,有村一級的,還有村民小組一級的,那麼應以哪一級為宜呢?有學者認為以村一級為宜,但以村民小組一級可更佳,即集體土地歸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所有,原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按現有界址分別歸屬於相應的村民小組的全體居民所有。其理由如下:(1)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已基本上分給了村民小組,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名存實亡,缺乏所有權主體的組織形式;(2)實踐中,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一般都是以村民小組為地域基礎進行載明的;(3)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都履行或部分履行著行政職能,如果將農村集體(4)村民小組的居民往往比較集中,人口數量比較適中,有利於充分發揮其主體職能,也適合適度的農業規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組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為所有權的主體。
2、將集體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給全體民在民,落實農民作為所有者的權益根據集體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標准,將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給全體居民,這樣可以充分調動廣大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來行使所有許可權,至於如何分配股份,有學者認為,按一定的標准全部分給全體居民,分配後實行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股份可以轉讓、抵押、繼承等。主張將全部股份為成兩部分,一部分由村民小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這部分不超過全部股份的10%,用於配發新增居民的股份以及用其益支付出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費、集體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等;另一部分則按現有人口數平均分配給全體居民,凡居民遷出、死亡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將其股份收回,但當其掌握的股份超過20%時,應將超過10%的部分平均增配給全體居民,村民小組居民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抵押、繼承等。這種處理方式應該更適應人口的變化且更符合公平的價值目標。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來說,僅僅解決所有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對其另一重要制度——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加以完善。集體土地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非建設農用地;二、是建設用地。前者包括耕地和其它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土地,還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後者指已用於非農業目的的土地,包括農民宅基地。鄉(鎮)村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等。為了便於論述,對農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分別進行。
(一)農地使用權的完善這里所用的「農地使用權」是指我們經常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指面有些學者所提出的「農地使用權」。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完善,學者們主要提出以下幾種思路:第一種是以永佃僅制度取代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二是以「農地使用權」制度取代目前的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三種是二元的農地承包經營權物化建構的思路。
所謂永佃權的指以支付地租為對價在他人所有的土地進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永佃僅可以轉讓、繼承和拋棄。但不能出租,一般是無期限的。以永佃權制度取代土地承包經營權,其進步性在於;可以在土地集體所有的框架內有有效運行,能夠在現價段最大限期度的維護農民的利益,且能為中國農村未來的發展開辟道路。另外,由於永佃權一般是無期限的,這可以增加永佃權人的安全感,從而使永佃權人放心的對農地進行投資,將使土地退化現象得到抑制,永佃權往往是封建人身依附關系賴以成立的基礎。這種制度已日漸式微,而且,民眾在情感上難以接受。其次,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除非它到了非廢除不可的程度,都可以通過完善來解決。況且法律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到非廢除不可的程度。
(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是建設用地的使用,中國法津極不健全,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規,也是過於粗略,可操作性極差。農村建設用地主要呈現以下特點:(1)量大、面廣、使用分散、內容分散。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調查,1991——1996年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2,468。76萬畝,實際用地面積2,020,576畝。佔用耕地面積1,024,414畝。其中,集體建設、農民建房分別占總用地面積20。28%和16。61%;(2)規模小、計劃性差、佔地盲目性大、用地混亂。由於體製法制、管理機制和管理手段的欠缺,村鎮規劃設計工作跟不上,企業立項報制度不健全,用地盲目性大,存在一定的混亂現象;(3)違法佔地,亂占濫用土地比較普遍,表現在農民建房早占、多佔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據原國家土地管理調查,1991年以來,全國各類違法用地總量達492萬畝;(4)土地利用效率低,浪費土地現象嚴重。由於鄉鎮企業大多數選址無規劃、用地無標准、前期論證不充分,一般又不進行規范設計,一些企業技術落後,操作粗放,造成土地配置不當,甚至盲目上馬,又導致紛紛下馬,結果土地長期閑置,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
為了遏制農村建設用地的惡性發展,充分利用農村每寸土地,中國應採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下面試圖從三個角度入手:1、強化農村土地總體規劃制度。新《土地管理法》的明確規定中國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然而農村很多地主沒有利用規劃,即使有,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2、完善農村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立法。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對審核批許可權作了原則規定,但對審核程序未做出明文規定,就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而言,目前一般須經過了下六人步驟。(1)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持縣以上有批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批文,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2)土地管理部門依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點用指標及批准給用地單位的用地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建設項目的合理地點;(3)建設選址定點後,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平面圖布置,接著用地單位持上級部門初步設計批文和工廠企業建設圖件材料以及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門正式申報用地,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批;(4)建設單位與被用地單位在土地管理部門的參與下,進行協商,落實各項補償,安置方案,並簽定用地協議;(5)項目用地批准後,政府發給建設單位《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在有關單位參與配合下,到再場劃撥土地、打樁、放線,准予施工;(6)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即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建設,建設竣工後,經檢查合格的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個審核程序可以說是復雜之至,如果沒有半年以上時間,恐怕很難聞完成。
3、實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長期以來,由於中國實行無償或者低償土地使用制度,這樣,一方面使一些人和單位無償的佔用農村集體土地,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重要資產即集體所有的土地卻失去了財產性,不能為農村經濟組織帶來資產升值。因此,中國應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其理論依據主要在於:(1)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性質決定了土地使用的商品性質,所以,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也必須採用商品流通形式即有償方式;(2)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重要財產且農付集體經濟組織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而使用土地的公民,法人等也有著各自獨立的的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權也理應有償轉讓;(3)農村集體土地的無償使用,產生了土地使用收益的巨大差別,造成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不公平狀態,而有償使用制度可以彌補這一缺陷;(4)在中國土地資源嚴重缺少的的條件下,土地的無償使用制度客觀上發揮著慫恿人們浪費土地資源的作用,而有償使用制度還可以從經濟上激發人們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覺性。因此,中國應推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

F. 土地改革之後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

(1)據所學知, 新中國成立後,為了滿足廣大農民獲得土地的願望,1950年中版央人民政府頒布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廢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2)觀察材料中的圖片可知,圖一反映的是土地改革,圖二反映的是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圖三反映的是人民公社化運動,其中土地改革和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都是成功的改革,人民公社化運動是失敗的改革.人民公社化運動對生產關系的變革,嚴重超越了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給黨和國家帶來了災難,因而我們可以得出制定經濟計劃要從國情出發,與生產力發展相適應.
故答案為:
(1)由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轉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
(2)成功:土地改革和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失敗:人民公社化運動;制定經濟計劃要從國情出發,與生產力發展相適應.

G. 土地改革前後,土地所有權發生了什麼變化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廢除封建土地專所有制,實行農民屬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H.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什麼土地所有制實行什麼土地所有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它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I. 中國一共進行了幾次土地改革,分別是什麼時候

五次。分別是:

1、1931年,中共制定了「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線。

2、抗日戰爭時期,中共在根據地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3、1947年,中共制定《中國土地法大綱》。

4、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土地改革法》,實行土地改革,徹底廢除了我國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

5、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土改: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權由人數相對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貴族、庄園、農場主,或通稱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轉讓。

(9)承認人民土地所有權是什麼改革擴展閱讀:

土改意義:

1、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2、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3、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條件。

4、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

5、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J. 什麼是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權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佔有的土地轉移給另一部分人所有。廣義的土地改革不僅包括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包括土地租賃契約的改變。

土地改革是一種通常存在爭議的社會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夠管理土地的佔有和使用。土地改革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所支持的房地產商發起並重新分配,改革目標一般為耕地。有時土改會變為一種更具有革命性的計劃,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強行拆除或接受,這也是反對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

無論世界各地,縱觀其歷史,人民對與土地有關的不滿一直是挑起革命和其他導致社會動盪的最常見因素。對於在土地上勞作的人民來講,土地所有者擁有著特權,即侵吞部分甚至大部分的產品然而並未對生產做出相應的貢獻。這是階級之間的不平等。

因此,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權由人數相對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貴族、庄園、農場主,或通稱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轉讓。但廣義的土改並非完全是這樣,政府對土地進行的徵收以及農業集體化改造亦被納入。在改革過程中,部分轉讓會給予地主相應的補償,金額從象徵性的小數目至土地實際價值均有。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即土地革命。

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兩次最著名土改運動分別為土地改革運動與耕者有其田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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