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確認之訴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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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首先需要有所有權歸屬的糾紛,若是對於所有權歸屬雙方沒有爭議的,便也不會存在確認之訴。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貳』 對這起確認之訴案,法院該如何處理
-----小議執行異議人的訴權以及確認之訴中訴的利益
原告萬錦絲絹公司
被告三環絹紡公司
一、案件起因和基本事實
三環絹紡公司因拖欠案外人陳某借款178萬元,而被陳某訴至合川市法院,陳某勝訴後申請該法院強制執行三環絹紡公司財產,合川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的蠶繭699件。萬錦絲絹公司以合川市法院的執行措施錯誤,該批蠶繭的所有權屬於自己為由向合川市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合川市法院組織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進行了執行聽證。與此同時,萬錦絲絹公司又以三環絹紡公司為被告向合川市法院的上級法院重慶一中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一中院確認其對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且被合川市法院查封的蠶繭699件享有所有權。一中院在審理過程中,萬錦絲絹公司舉示了以下證據:1、萬錦絲絹公司與三環絹紡公司簽訂的一份蠶繭收購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用以證明三環絹紡公司將其蠶繭收購權及經營場地租給萬錦絲絹公司,且雙方已明確從蠶繭收購時起,所有權就屬於萬錦絲絹公司所有。2、萬錦絲絹公司的付款依據和三環絹紡公司的領條,用以證明萬錦絲絹公司支付了收購蠶繭的資金,並向三環絹紡公司支付了場地租金。
審理中,三環絹紡公司對萬錦絲絹公司舉示的證據無異議,並認可放置在其處的699件蠶繭的所有權屬於萬錦絲絹公司所有。三環絹紡公司表示案外人陳某就雙方之間的借款糾紛向合川市法院提起訴訟,合川市法院在執行階段來人將這些蠶繭當作三環絹紡公司財產查封執行,其沒有能力阻止。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萬錦絲絹公司對合川市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申請重慶一中院復議,一中院復議裁定萬錦絲絹公司的執行異議成立。鑒於此,萬錦絲絹公司最後撤回了本案訴訟。
二、法理評析:
本案案由為所有權確認糾紛。由於審理中原告萬錦絲絹公司和被告三環絹紡公司之間沒有任何爭議,且重慶一中院查明原告萬錦絲絹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已向合川市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合川市法院的執行異議程序尚在進行當中,故合議庭在評議時就萬錦絲絹公司可否提起本案訴訟以及法院受理本案後應怎樣處理產生很大爭議,分歧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1、萬錦絲絹公司對合川市法院查封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的699件蠶繭提出執行異議後,可否再向一中院提起一個所有權確認之訴以確定自己在法律上對前述699件蠶繭享有所有權?2、萬錦絲絹公司請求一中院確認其對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處的蠶繭699件享有所有權,三環絹紡公司對此沒有任何爭議,重慶一中院應駁回起訴,還是應根據三環絹紡公司的自認判決確認萬錦絲絹公司享有699件蠶繭的所有權?鑒於以上問題很具探討價值,筆者試做一些分析,並發表一點自己粗淺的看法。
關於第一個問題,合議庭評議時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萬錦絲絹公司既然已向合川市法院執行庭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合川市法院也已開展了執行聽證活動,合川市法院對其採取的執行措施是否妥當以及萬錦絲絹公司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自然要進行審查和判斷,萬錦絲絹公司在執行異議程序進行當中,向重慶一中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屬於重復起訴,重慶一中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萬錦絲絹公司向合川市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合川市法院也進行了執行聽證活動,但由於現行法律對執行異議制度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操作存在很多弊病,遠不能發揮其作為執行救濟途徑的保護和矯正作用。鑒於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執行異議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權屬爭議,故只要執行異議人(本案中的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符合民訴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法院就應該受理,只是在法院審理期間,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待確權後再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執行。
筆者在對上述兩種觀點進行比較後,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執行異議制度,該制度設置的立法本意就在於保障執行異議人的合法權利。執行異議人,即可以對執行標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張自已享有實體權利,進而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變更執行的請求的案外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其目的是排除法院在執行標的物上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即附加在標的物上的負擔。由於現行的執行異議程序也即執行救濟程序是程序救濟和實體救濟的合一,故執行異議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以救濟。
本案中,萬錦絲絹公司認為合川市法院的執行措施錯誤,合川市法院查封的蠶繭歸其所有,在萬錦絲絹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後,合川市法院執行庭可以迅速召集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執行聽證,因各方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具備一定的對抗性,合川市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聽證了解各方的證據、觀點,及時查明和把握事實,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迅速、公平的保護。目前很多法院包括我們重慶地區的法院已增設了執行異議的復議權。執行異議復議制度是執行救濟制度的一項創新,是為了保障異議人的再次救濟權利而設置的。執行異議人若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通過上述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復議程序,筆者認為執行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應該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其次,從執行救濟制度賦予異議人的法律地位看,執行異議人的這種地位類同於我國民訴法中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執行法,在現行制度設計上也沒有引入執行異議之訴制度,但現行執行異議制度在保障執行異議人救濟權利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不能低估,作為專門解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一項制度,異議人必須通過該制度尋求執行救濟,並且不能逾越這一程序。審判實踐中,存在執行異議人在執行異議過程中又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的情況(如本案),也有執行異議過程中執行法官要求異議人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的情況。筆者認為若在執行異議程序已經啟動的同時,允許執行異議人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雖然站在保護執行異議人利益角度上看,是給執行異議人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救濟渠道,但因執行異議人提起確認之訴和提起執行異議的事由和目的大體相同,故執行異議人提起的確認之訴存在一事再理、重復起訴之嫌,並且多種司法救濟程序的同時啟動不但會加重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可能因處理上的重復或不一致,損害法院的形象。
第三,若允許執行異議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還可能給執行異議人濫用訴權製造機會,因為在所有權確認之訴中,原告即執行異議人可能會避開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而僅將被執行人列為被告,由於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未參與訴訟,被執行人很可能在訴訟中與執行異議人就權屬問題達成一致,損害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利益。第四、對標的物財產權狀況的認定並採取執行措施,大多是法院的逕行執行行為,並不一定來自執行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之間的權屬爭議,若強調對執行異議人訴權的保護,而要求執行異議人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從某種角度上說,既不符合訴的要素,也加重了執行異議人的負擔,延緩了執行的效率。
綜上,筆者從執行異議人的訴權應受限制的認識出發,贊同駁回本案中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至於現行執行異議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諸如對執行異議審查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以及執行權和執行裁決權不分等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在今後的執行異議程序中予以完善。如對案外人異議處理中的涉及程序性條款,增加其公開的程序性的保障規則,使得程序性規則更加公開;對涉及執行程序的案外人與執行當事人之間重大實體權利爭議的處理問題,通過在我國未來的強制執行法律制度中引入第三人異議之訴予以解決,筆者認為第三人異議之訴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在訴訟中,由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各自行使訴訟權利進行對抗,但審理中,不能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法官以第三人異議審查程序處理。
關於第二個問題,合議庭評議時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萬錦絲絹公司和三環絹紡公司沒有爭議,無爭即無訟,萬錦絲絹公司不具備起訴條件,應駁回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以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四個起訴要件即「原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有具體的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案件屬於法院主管」進行考察,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是符合起訴條件的,其訴權應受法律保護,至於萬錦絲絹公司對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上的699件蠶繭是否享有所有權的問題,屬於實體審查范疇,雖然本案中三環絹紡公司已認可萬錦絲絹公司享有蠶繭所有權,但考慮到確權訴訟的特殊性,審理中應理性對待三環絹紡公司的自認,並適用嚴謹的證據審查標准,以判決形式確定萬錦絲絹公司是否享有蠶繭所有權,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無爭議而輕易剝奪萬錦絲絹公司對三環絹紡公司的訴權。
針對上述兩種觀點,筆者在學習了民事訴權理論,特別是訴的利益理論後,比較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民事訴權是在客觀上為法律所規定的一切國民均享有的請求訴訟救濟的權利。從訴訟要件的角度看,訴訟的權利保護要件——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的存在與否決定了訴權的存在與否。其中訴的利益又稱權利保護必要、權利保護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訴存在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之分,一般認為,在給付之訴與形成之訴中當然具備訴的利益,沒有必要考慮。而在確認之訴中考慮訴的利益則尤為重要,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確認之訴中訴的利益有以下特徵:1.確認的事項具有以確認之訴來加以解決的必要性。2.原告實際上存在法律上的不安定性或存在著可能損害原告地位的不確定事態,有通過確認判決予以消除的必要。訴的這種必要性,通說認為,應考慮兩方面的利益:一是國家的利益,即國家是否基於實現正義、解決糾紛的目的,從現有的人力、財力出發,把一些無必要進行司法的訴訟排除在外;二是原、被告的利益,即原、被告存在抗爭利益、原告私權保護充分、被告避免不必要的應訴。抗爭利益的有無,應從當事人訴訟外或訴訟前的紛爭過程、交涉過程予以考察。如果在確認之訴中不作考察,允許當事人可以就任何事項提起確認之訴,國家解決紛爭、維護秩序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很多人將成為被告陷於訴訟之中。也正因為如此,訴的利益理論實際是在確認之訴產生以後才被提出來的。「無利益即無訴權」,訴的利益是法院為本案判決的前提。本案中,三環絹紡公司對萬錦絲絹公司所稱其享有蠶繭的所有權並無爭議,故雙方之間不存在抗爭利益,同時由於三環絹紡公司也沒有對萬錦絲絹公司實施侵害行為,萬錦絲絹公司的實體利益也沒有因三環絹紡公司而陷入危險和不安,故萬錦絲絹公司起訴三環絹紡公司沒有訴的利益,而應駁回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有觀點認為,雖然萬錦絲絹公司與三環絹紡公司之間沒有抗爭利益,但萬錦絲絹公司的財產確實因被查封而陷入了危險和不安,那麼將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陳某引入該訴訟,不就可以解決確認之訴中當事人的對抗性問題了嗎?筆者認為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陳某與原告萬錦絲絹公司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對抗利益,但陳某畢竟只是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而實施查封措施的主體卻是合川市法院,在這個意義上說,與原告萬錦絲絹公司進行對抗的真正主體是合川市法院,因此,在確認之訴中將陳某追加為當事人並不妥當。筆者認為,解鈴尚需系鈴人,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萬錦絲絹公司作為執行異議人還是應通過合川市法院啟動執行異議程序來解決自己的權利保護問題。通過以上案例,筆者建議民事法官在審理確認之訴案件時,要注意對原告訴權的審核研究,特別是對訴的利益予以考量,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使對方當事人無端陷入訴訟。
『叄』 如何理解"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或組織為適格當事人"
在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或組織。在確認之訴中,對適格當內事人的判斷,容不是看該當事人是不是該被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而是看該當事人對該爭議的法律關系的解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例如,在消極的確認之訴中,原告要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此時要求原告是所爭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此類訴訟的性質相悖的。因此通常來說,在消極的確認之訴中,原告只要對該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就可以成為適格的當事人;而被告只要對作為原告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有爭議,就可以成為適格的被告。
『肆』 原告向法院提出確認對方違約的訴訟請求,能構成獨立的確認之訴嗎
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內訟。 確認之訴就容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者法律關系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系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此外,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系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系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系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著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伍』 土地使用權歸屬可以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嗎
不行,土地權屬是一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提起使用權確認訴訟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權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陸』 確認違約屬於確認之訴嗎
這應該不屬於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內關系存在或容不存在的訴訟。 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者法律關系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系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此外,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系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系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系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著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柒』 關於民事訴訟法的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必須具有需要訴訟救濟或保護的法律利益,並且這種狀態能夠通過確認專除去。法律之所以規定提屬起確認之訴必須具有確認利益,是因為如果對於請求確認的對象不以法律明文加以限制,那麼當事人對於任何事情均可請求予以確認,法院將因此不堪重負而不能發揮其應有的司法功能。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能夠通過其他訴訟得到救濟,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但對於將來給付請求權以及對於作為請求權基礎的借貸關系,所有權是否存在以及在確認判決足以滿足債權的行使情況下則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捌』 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權利是否存在的訴訟是
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權利是否存在的訴訟是
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專指民事屬訴訟中訴的一種,是當事人要求法院認定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
確認之訴分為兩種。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的,稱為肯定的或積極的確認之訴;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稱為否定的或消極的確認之訴。
『玖』 確認之訴有訴訟時效嗎
確認之訴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確認之訴是指:
①民事訴訟中訴的一種。
當事人要求法院認定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因為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已經成立、現在是否存在產生爭議,可以訴諸法院予以確認。
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的,稱為肯定的或積極的確認之訴;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稱為否定的或消極的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在於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訴訟理由是是否具有某種法律關系成立的事實和條件。特點是訴訟本身是要認定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而不確認具體的權利義務。它有時是給付之訴的前提和基礎。
②確認某種行政關系存在和確認某種行政決定是不是無效的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地位不太重要,但仍不失為一種獨立的行政訴訟形式。法院在確認行政行為效力時,是確認其無效或完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或效力不足,後者屬於否認之訴的內容。
法院確認的結果只對當事人雙方有效,有時也對該訴訟的第三人有效。起訴人不能因為法院的確認判決產生對行政機關的某種權利。提起此種訴訟不需要適用行政救濟窮盡原則。
但如果在否認之訴、實施之訴、完成之訴中也可得到或業已得到確認效果,則行政法院可拒絕接受當事人提起的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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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的主要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二、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者法律關系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系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三、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系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系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系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著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