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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4 00:27:25

❶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根據《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森林使用權的轉讓,是指使用權人將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權或者林地使用權,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森林轉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效益優先

把生態建設作為林業發展的第一任務,以提高森林資源的生態功能,保障生態環境不被破環為前提。

二、堅持林地所有權和用途不變

防止以投資發展林業為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三、評估在先

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規定、規程先行評估。

四、自願、公開、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體現雙方的意願,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公開轉讓程序和結果,賦予社會各方面平等參與和監督的權利。

五、誰經營誰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面向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經營能力的社會主體均可以參與,經營收益歸經營者所有,可以繼承、轉讓、低壓、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條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協調一致

林地使用權轉移時,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一並流轉,但不包括林內野生動物、地下礦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資源培育規劃統一協調

轉讓的森林和林地,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森林分類區劃進行經營,符合森林資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1)林地使用權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森林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森林資源的利用是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在農業社會,人類從森林樵採柴炭作為能源,採伐木材修建宮室、廟宇、房屋;在工業社會,人類從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紙、傢具、車船和建築材料。

當代社會,人類利用森林資源不僅是取得林產品,更要發揮它的生態屏障作用,還要它提供人們休閑遊憩場所。但森林資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濫伐森林會造成生態災難。因此,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間的矛盾,建立森林保護體系,是保證森林資源持續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據森林資源的特點和地區經濟發展的條件,制訂森林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合理安排林業生產的結構與布局。其次是制定保護森林的法令,實行以法治林,嚴懲濫砍濫伐森林,限制採伐量和採伐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木採伐實行限額管理和採伐證制度,並提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蟲害和制止亂砍濫伐的「三防」體系。最後是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森林動植物資源。

❷ 林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發給他如果聖達菲

❸ 《森林法》關於營造林木的所有權歸屬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3)林地使用權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

(一)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二)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三)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五條: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六條: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❹ 林地 草地 使用權能抵押嗎法律依據何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專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屬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❺ 個人所有的林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可以贈與他人嗎如可以,法律依據哪些

林權是可以轉讓的。

❻ 林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林權的法律法規有《憲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實施回條例》、《土地管理法》。答

❼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有哪些限制條件

對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森林法》、《土地承包法》等規定了幾個限內制:(容1)用途限制,即轉讓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後不得改變林地的用途,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防止森林資源因轉讓而減少。(2)經營限制,即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關於森林、林木採伐管理制度,防止在轉讓過程中森林資源受到破壞。(3)期限限制,流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proinsight-br>

❽ 林權法律法規

林權的法律法規有《憲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實施條版例》、《土地管理法》。權

❾ 林地佔用的補償辦法是什麼具體法規是什麼

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費應按照土地法規定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 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 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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