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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主義土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3-04 00:06:44

⑴ 土地收歸集體所有屬於民生主義內容嗎

答:土地收歸集體所有事實應該屬於民生主義內容。

⑵ 孫中山的民生主義 是不是 沒有改變土地制度呢因此具有局限性

自辛亥革命至今,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近百年的跨世紀的變革。站在新中國60周年的歷史關節點上回望之,它給我們帶來強烈震撼和深思:沒有哪一個國家的農村土地關系演化有中國之劇烈、之頻繁;也沒有哪個國家能像中國那樣,土地歸農是民心趨從的重要條件;土地制度變革常常成為社會革命的動因和前導,引發經濟、政治、文化乃至整個社會結構的深刻變革,因此土地制度變遷中的政治穩定權衡多於經濟效率權衡。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有效的土地政策、法律和制度必須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穩定,長期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本文梳理了我國傳統的土地經濟理論、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分析了中國革命和風暴時期的不同土地政策主張和實踐,重點回顧了新中國60年農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反思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世紀變革中土地文化傳統的影響和歷次變革中的經驗和教訓。

自辛亥革命至今,現代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98年的歷程。近百年的歷史跨越了兩個世紀,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歷史時期。第一個歷史時期是中國革命和風暴的時期(1911~1949.9),就農村土地制度變遷而言,先有孫中山的「民生主義」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張,後有共產黨的「耕地農有」的思想和打土豪分田地的實踐。蔣介石控制下的南京政府實際執行的土地政策,則背叛了三民主義的主張,極力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這種做法實際上為共產黨以「耕地農有」為號召,動員農民參加革命推翻反動政權創造了條件。「得民心者得天下」,「土地歸農」再次成為民心趨從和革命成功的關鍵。第二個歷史時期是我國國民經濟恢復、建設和轉型發展的時期(1949.10~今),其間,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土地改革、農業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人民公社運動、家庭承包經營等三次重大變革,至今已形成「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一套完整的新型土地制度,從而加速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奠定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的堅實基礎。

一、中國農村土地世紀變革的政策思想和制度基礎

中國是最古老的農業國家,五千年文明史其實就是農耕文明發展史。自周建立民族國家始,至辛亥革命以前的全部封建社會的經濟政策思想史也是一部土地經濟思想史。中國的農耕文明孕育了豐富的土地經濟理論和政策思想,從而構築了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並使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它不僅維系和支撐著中國封建社會大廈沿襲兩千多年不倒,甚至深刻而全面地影響著中國現代近百年的土地革命和制度變遷,乃至整個社會革命和經濟發展。中國傳統的土地經濟理論、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集中體現在下列方面:

--土地問題對國家經濟發展以及政治統治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管子》認為,「地者,萬物之本源」,「夫民之所生,衣與食也。食之所生,水與土也」;《商君書?徠民法》說,「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因此,「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理國之道,地德為首」;「地不平均和調,則政不可正也」(馬伯煌,1993)。顯然,有無土地以及土地佔有關系是否均衡,是民心趨從和離散的重大問題。所以,農民土地問題一直是歷代統治者所關注和重視的政務,上述思想被不斷發展,並被載入《資治通鑒》一類的著作流傳至今,成為官員或幹部的必讀之書。

--中國歷史上,反復演繹著土地「強制兼並」和「擬制兼並」的故事,與此相對應的是朝代更迭的周而復始。強制兼並和掠奪土地的典型案例如兩宋時期的「公田法」、清代前期的「圈地令」;均田和限田的典型案例如盛行於西周的「井田制」和晉代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土地強制兼並和掠奪帶來極其嚴重的經濟、政治後果,因此抑制兼並、均田和限田思想和政策主張在封建社會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從兩漢時提出限田主張,經過唐宋時期抑制兼並思想的演變,到明清時已經形成了相當完備的理論。時至今日,「土地兼並必然引發社會動盪」的後此謬誤,仍然嚴重製約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佔有王權化的思想根深蒂固。中國自秦漢以來實行地主土地私有制,但在至高無上的皇權統治下,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等私有土地權利並不穩定,田產可以隨時易主,農民的私有土地產權沒有保障。傳統土地文化的王權化的「劣根性」揮之不去,演化為今日之「公權」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侵害。

從上述簡短的梳理和分析中不難看出,土地問題中滲入了太多的政治問題。傳統的土地經濟理論和政策思想,既是現代中國土地制度變遷財富,又是土地制度創新的歷史文化包袱。20世紀土地革命和制度變遷就是在上述文化傳統和制度基礎上開始的;21世紀的土地制度深化改革,還將受到這些思想的影響。這就是中國土地問題的特殊性。

二、中國革命和風暴時期的不同土地政策主張和實踐

中國革命和風暴時期,我國土地經濟理論和政策思想的發展有三條線索。即孫中山領導的民主革命中的土地經濟理論和政策思想;蔣介石控制下的南京政府實際執行的土地政策;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土地革命為中心內容的農民運動及其根據地的「分田分地真忙」。

1、孫中山領導的民主革命中的土地經濟理論和政策思想

應該看到,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的思想是對封建土地政策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比如封建社會後期,王夫子提出的「土地民有論」,王源提出「有田者必自耕」的主張。這些思想必然影響後人。更重要的是,自19世紀40年代始,清王朝的腐敗統治導致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國內的封建壓迫和外國帝國主義侵略交向為惡,迫使農民走上反抗道路。這一切促使一批仁人志士在投身救國救民的道路上思考農村土地問題。早在1905年,孫中山成立中國同盟會時就提出了「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的十六字綱領;同年11月,孫中山在創立的同盟會機關報《民報》發刊詞中第一次把同盟會的十六字綱領概括為三民主義,即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而民生主義的基本內容就是「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當時孫中山先生倡導的平均地權的具體辦法是:「核定天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杜虹,1998)。1924年,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宣言》,對三民主義做了適應潮流的新解釋:「所謂平均地權就是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征稅,並於必要時依報價收買之;農民之缺田地,論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種」(杜虹,1998)。這就是孫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思想,但這些主張都沒有能夠實現。

2、蔣介石控制下的南京政府實際執行的土地政策

蔣介石及其控制的政黨和政府在孫中山先生逝世以後,背叛了三民主義的主張,極力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甚至不承認中國存在農民土地問題。1933年蔣介石曾說過:今日中國之土地不患缺乏,亦不患地主把持。統計全國人口,與土地之分配,尚屬地浮於人,不苦人不得地,唯苦地不整理。為了緩和廣大農民與地主階級日益發展的矛盾,國民黨政府雖然宣布過要在不觸動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實行二五減租並在部分省市試行,但因遭到地方階級的強烈反對而最後宣布取消。1930年6月30日頒布的《土地法》,也根本否定中國存在的土地問題,其「地租不得超過耕地收獲總額之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的規定也是一紙空文。國民政府橫征暴斂,加上天災人禍,造成民不聊生。蔣介石沒有想到的是,這種做法實際上為中國共產黨以「耕地農有」為號召,動員農民參加革命推翻反動政權創造了條件。

3、共產黨領導土地革命中的地政策和實踐

中國共產黨人在早期的革命實踐活動中,逐步認識並明確地把農民問題看成是民主革命的中心問題,並以主要精力領導農民運動。毛澤東曾精闢地指出,農民問題的實質是貧農問題,貧農問題的實質是土地問題。從那時開始,共產黨人就一直把土地問題看成是中國革命的根本問題,十分明確的主張徹底推翻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現耕地農有。

但是,剝奪地主豪紳的土地後到底歸誰所有,在黨內外一直存著爭論。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擴大會議,會議認為「耕地農有」是解除農民貧困的根本辦法;如果農民得不到他們最主要的要求--耕地,他們便不能成為革命的擁護者。會議發出《告農民書》,第一次提出了 「沒收地主的土地,實現耕地農有」的主張。但1927年4月,中共中央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土地問題決議案》,卻提出了土地國有的政策主張,認為「必須要在平均享有田地權的原則下,徹底將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問題解決。而欲實現此步驟,必須土地國有」。這種錯誤主張導致了中國最早的農民運動發源地如湖南、湖北、江西、廣東等土地革命的失敗。1931年2月,蘇區中央局在第9號通告中明確提出「農民參加土地革命的目的是,不僅要取得土地使用權,主要的還要取得土地所有權」。這年3月,江西省縣區蘇維埃主席聯席會議,在毛澤東主持下通過了《土地問題提綱》,明確宣布土地歸農民私有。1936年7月,中央發布《關於土地政策的指示》,正式確立了「耕地農有」政策主張。

此後,關於如何分割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如何穩定農民的土地佔有關系等問題,在根據地土地革命的實踐中不斷探索。比如,1927年於11月28日,立夫為黨的六大起草的《中國共產黨土地問題草案》中就主張,一切私有土地完全歸組織成蘇維埃國家的勞動平民所公有,一切沒收土地之實際使用權歸之於農民,首次提出了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問題;江西革命根據地1931年通過的《土地問題提綱》,按照土地歸農民私有的邏輯,作出了土地可以自由租借、買賣,租額由出租和承租者雙方自由議定,土地遺產由所有者生前自由處理,政府不加干涉等正確的規定。至穩定和保障農民土地權利,當時根據地採取的措施主要是兩條:一是土地按人口平均或者將田畝的50%按人口,50%按生產成員平均分配,《土地問題提綱》還規定,土地分配之後「生的不補、死的不退」;二是實行土地登記,1931年6月1日,蘇區臨時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會頒發《關於實行土地登記》的布告,提出「……要實行土地登記,蘇維埃政府發給土地證予農民,用這個證去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他人不得侵犯,政府不得無故沒收」。

上述只是中國共產黨和新生的蘇維埃政府在土地革命斗爭中,在有限的區域內「鬥地主、分田地」,對土地制度建設進行了極其艱難地探索,這種探索幾乎包括了我們今天所面臨的穩定農村土地關系的所有方面。

三、新中國60年農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四、農村土地制度世紀變革的歷史反思

1、中國傳統土地經濟理論和政策思想多大程度上影響了近百年農村土地制度變革並還將繼續影響土地制度創新

中國傳統土地經濟理論和政策思想極其豐富,深刻影響了我國近百年農村土地變遷和必將繼續產生重要影響的有三方面:

第一,國家治理中高度重視土地問題傳統思想,把土地問題作為民心趨從的重要籌碼,在土地制度變革中政治穩定權衡多於經濟效率權衡。我黨領導和發動農民參加革命和建設也是如此。2005年7月,作者在四川省巴中市恩陽古鎮做典型村落調查時,瞻仰了紅四方面軍所在地川陝省恩陽縣委舊址(恩陽鎮老場社區)。看見縣委廳堂內中完好地保存著當年刷寫的三條標語:正中的檻方上的標語是「紅軍勝利萬歲」,左邊為「土地歸農民而戰爭」,右邊為「粉碎川陝會剿」。看見這幾條紅軍標語,我們彷彿又看到貧苦農民被「土地歸農」的期待所激勵起來的高昂的革命熱情。新中國60年的建設歷程中,每逢自然災害和政策失誤造成農業生產出現問題、社會穩定出現隱患時,總是把土地權利部分地歸還給農民,用「吃定心丸」的辦法不斷激勵農民對土地的熱情,以此來提高產出,化解經濟社會矛盾。如今,我國中西部廣大農村地區,工業化、非農化仍然不足,經營土地仍然是農民獲得經濟收入和社會保障的主要來源和手段,因此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的社會心理不會發生根本的改變。從古至今的中國歷史均表明,土地制度的變革並不是孤立的,土地佔有關系的變化引發社會連鎖反應是劇烈的,因此有效的土地政策、法律和制度也必須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穩定,長期堅持家庭承包經營這一基本制度是歷史之必然。

第二,土地佔有關系緊密聯系著社會階級的利益格局,從而決定著政治治理格局,因此與上述理論和政策思想相關聯的一個重要歷史現象是:在衰落的政體中土地制度變革是社會革命的先導,在穩定的政體中土地制度變革總是滯後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土地佔有關系緊密聯系著社會階級的利益格局,從而決定著政治治理格局:食封邑的等級領主土地制度,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分封體制;西晉的「占田制」與「九品中正制」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延續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導致了農村「三長制」(鄰長、里長、黨長)的產生,而且發展成中國獨具特色的「鄉保里甲」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在現代社會,農業份額逐步下降並沒有導致土地佔有關系與政治結構關系的「疏遠」。土地改革完成後,農民由社會底層一躍而成為社會的主人,而昔日高高在上的地主則跌到了社會底層;人民公社制度使千千萬萬個農村組織成為一個個帶有軍事化色彩的大集團;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一推行,立即導致了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並且迅速恢復和重建了鄉(鎮)基層政權,鄉村自治制度建立起來,從而形成了「鄉政村治」全新的基層政治格局。這種狀況決定了歷朝歷代對土地制度變遷都取謹慎態度,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從本根本上觸動土地制度。時至今日,我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遠遠快於農村土地產權改革。

第三,中國農民「均田地」的文化傳統對近百年農村土地制度變遷和進一步創新都有重要影響;但我國農村工業化和非農化的快速推進,為農村剩餘勞動力脫離土地創造了條件,可以逐步加大土地適度集中規模
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⑶ 【高中歷史】孫中山民生主義平均地權把土地分給農民了么

平均地權原則上來是把全國的源土地平均分給農民,做到耕者有其田。但是後來蔣公的民國政府迫於地方一些軍閥
的抵制而沒有實行,共產黨抓住了這一點,許諾分地主土地給農民,贏得了農民的支持打贏了內戰。在中國這樣的農業國農民問題是根本,得農民者得天下。而民國政府退台後也意識到這個問題,再加上台灣本身沒有什麼
閥政府政令好實行,就由政府出資收購地主土地分給農民,農民有地種了,地主拿到錢就去城市開發實業成為
,隨後台灣飛速發展,所以

很好。

是人民對自己的土地可以選擇耕種建造或買賣的所有支配權,
民就擁有這種力。而大陸後來分給農民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等權力,
是國家的。

⑷ 民生主義為何要平均地權,國有土地。

自古土地改革都伴隨著人頭落地。殺了地主搶奪土地由國家低價或者免費封地無地貧農。孫版中山主張通過政權府強制力量低價從地主手中買地,然後低價賣給無地貧農。等到將來土地升值政府要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政府拿到錢用來改善民生。現在北京郊區農民就很富裕,因為土地房產開發商,每畝地幾百甚至上千萬補償。他們從不種地卻富得流油。而西部農村征地每畝才萬把塊。

⑸ 為什麼說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並非將土地所有權分給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含義是什麼

平均地權原則上是把全國的土地平均分給農民,做到耕者有其田。但是後來蔣公的民國政府迫於地方一些軍閥私心的抵制而沒有實行,共產黨抓住了這一點,許諾分地主土地給農民,贏得了農民的支持打贏了內戰。在中國這樣的農業國農民問題是根本,得農民者得天下。而民國政府退台後也意識到這個問題,再加上台灣本身沒有什麼地方軍閥政府政令好實行,就由政府出資收購地主土地分給農民,農民有地種了,地主拿到錢就去城市開發實業成為資本家,隨後台灣飛速發展,所以國父的三民主義很好。
土地所有權是人民對自己的土地可以選擇耕種建造或買賣的所有支配權,台灣人民就擁有這種權力。而大陸後來分給農民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等權力,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

⑹ 舊三民主義有無觸及到封建土地所有制

沒有觸動封建土地所有制
雖然孫中山在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中講到要實行「耕版者有其權田」,他不贊同用強力的方式沒收地主土地無償分配給農民。他主張對地主課以重稅,並用此錢來贖買地主土地,再分配給農民。只有對那些不願納稅的地主才用強力沒收,分配給農民。
但是關於如何實現「耕者有其田」,孫中山並沒有明確的方案。

⑺ 孫中山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所說核定地價是資產階級土地國有制還是土地私有制啊謝謝

「平均地權」孫中抄山想通過「核定地價」。改變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資產階級的「土地國有」。)

孫中山將其闡發為民族、民權、民生大主義,即三民主義。三民主義是中國資產階級第一次公開提出擺脫民族危機建立符合木階級要求的國家的設想,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比較完備的資產階級革命綱。

由地主」自由呈報」地價,再由國家將它」載在戶籍」,」所報之價即為規定之價」。孫中山以為,地價由地主自報,地主也不敢兒戲,因為價報高了,」納稅不得不重」;稅報低了,」國家照價收為國有」,地主同樣要吃虧,故」所報地價不患不公平」。

(7)民生主義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在辛亥革命前和民國初年,申述和宣傳」平均地權」時,皆著眼於城市。而事實上,在孫中山提出」平均地權」之前,早已萌發」耕者有其田」的想法。到了晚年,開始注重民眾的力量,並把解決土地問題的目光從城市轉向農村。

地主報價之後,政府便按照所報的地價徵收1%的地價稅,並自定價之時起,地價如有上漲,上漲部分」完全歸為公有」。土地形式上仍在地主手中,實際上所有權已歸國家,土地的增值部分不再為地主私人所有。

⑻ 民生主義即平均地權,就是通過核定地價、徵收土地稅的辦法逐步向地主收買土地,建立資本主義的土地國有制

革命即是除舊布新,目的就是消滅既得利益者地主階級。站在他們的角度考慮,只能是徒然地看著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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