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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押品

發布時間: 2021-03-03 22:08:19

⑴ 收費權怎麼評估

  •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 一、收費權的類型。

  •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

⑵ 房子寫女方名字,男方還貸款可以嗎

可以啊!只要雙方願意就可以!
貸款未還清不能加名字。有貸款的房子不可以增加共有人,除非提前將銀行貸款還清,因為在自己貸款的時候,房產證一直在銀行做抵押,這時候是不能辦理產權的任何手續的。
因為抵押中的房產加名或減名為影響抵押權人押品風險,夫妻之間增加共有人只需80元登記費,夫妻以外的關系人或非關系人只能通過買賣份額的方式增加共有人。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知識產權押品擴展閱讀
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⑶ 黃金質押與黃金抵押有何區別

首先需要知道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抵押物通常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物為動產與財產權利版;
(2)抵押物可不權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3)抵押需辦理抵押手續,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而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黃金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可在黃金交易所交易且交割的標准金作質押,從銀行獲得信貸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在黃金質押貸款辦理的過程中,為規避由於黃金市場價格波動造成貸款風險,借貸雙方需設立並共同遵守質押黃金的警戒線和平倉線。當質押黃金的市場價格跌至警戒線時,銀行會及時通知客戶增加押品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使得質押黃金的有效擔保數量大於等於貸款本金。而當質押黃金的市場價格跌至平倉線時,銀行將及時出售質押黃金,歸還貸款。
兩者的區別是,質押貸款需要將抵押物移交給債權人。黃金質押貸款,需要將黃金移交給放款人。

⑷ 男方貸款買房可以加女方名字嗎

貸款未還清不能加名字。有貸款的房子不可以增加共有人,除非提前將銀行貸款還清,因為在自己貸款的時候,房產證一直在銀行做抵押,這時候是不能辦理產權的任何手續的。

因為抵押中的房產加名或減名為影響抵押權人押品風險,夫妻之間增加共有人只需80元登記費,夫妻以外的關系人或非關系人只能通過買賣份額的方式增加共有人。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4)知識產權押品擴展閱讀

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⑸ 小企業如何以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為質押品貸款

與2005年頒布的《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相比,新《指導意見》明顯放寬了小企業授信的條件,其中比較明顯的變化是允許小企業以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物。
銀監會有關人士介紹說,新《指導意見》突出變化可以概括為三個擴展、三個調整和三個放寬。三個擴展包括,一是擴展業務范圍,從貸款擴大到所有授信業務;二是擴展授信小企業范圍,增加了各類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三是擴展授信銀行范圍,包括了全部的商業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
三個調整主要為:一是調整資產質量考核要求,根據小企業貸款特點,提出考核小企業授信的整體質量,摒棄傳統的對單筆、單戶貸款考核的做法;二是調整授信審核條件,強調注重實地考察,注重收集非財務信息,不單純依賴財務報表和擔保;三是調整信用評估標准,在指標及其權重設置上區別於大中型企業,制定小企業信用評分體系,突出對小企業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信用評價。
三個放寬主要為:一是放寬貸款種類,鼓勵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發放信用貸款;除各類貸款外,還引入信用證、票據承兌等各類授信業務;二是放寬抵質押品范圍,銀行可開展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小企業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財產抵押、質押等;三是放寬擔保條件,如小企業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財產及保證擔保,經營業主聯戶擔保、經濟聯合體擔保、藉助出口信用保險代替擔保等新型貸款擔保形式
在新的《指導意見》當中,銀監會在借鑒國際銀行監管機構經驗和國內外銀行實踐的基礎上,從鼓勵小企業授信活動和加強風險監管的角度,制定了小企業授信劃分標准,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企業授信時使用。新《指導意見》將小企業授信界定為泛指銀行對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資產總額1000萬元(含)以下,或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年銷售額3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各類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授信。
新《指導意見》不再要求對小企業授信進行風險分類時採取五級分類方法,代之以按照貸款逾期天數與保證方式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分類。對於這種變化的原因,銀監會人士解釋稱,主要是考慮到傳統貸款分類方法擴大了小企業授信的風險,不利於支持小企業授信的健康發展,而且這種做法也充分考慮到目前各商業銀行工作中的實際情況。

⑹ 怎樣查到中小企業發展狀況的最新數據

1、可以通過國家來企業信源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查詢,在手機桌面上打開瀏覽器。

⑺ 自來水收費權如何評估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一、收費權的類型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

⑻ 我想問一下,各個銀行對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資質要求是什麼

一、抵押估價
1.《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
房地產抵押估價是指為確定房地產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價值參考依據,對房地產抵押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從銀行的角度:
抵押資產估價是以確定抵押資產融資擔保能力為目的,通過對抵押資產的類別屬性、物理屬性、市場屬性以及押品本身特定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從而確定抵押資產未來一定時間點的價值的過程。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銀行
1.發揮其自身專長和信息優勢
2.幫助金融機構消除信息不對稱
3.控制違約風險
4.保障第二還款來源的合法、有效、足值
同時:
5.提高房地產估價機構信譽度
6.提升服務水平
7.提高專業水準和管理能力
8.獲得可觀的業務收入
9.建立和擴大自身客戶群
10.形成核心競爭力
11.促進房地產估價行業良性發展

第二部分 形勢與分析

一、基本面分析
關於房地產抵押估價服務:
截止2008年8月,房地產評估機構約4500家,其中為工商銀行服務的約佔三分之一。
標志性文件:《關於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8號)、《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
大量的具有指導性的行政性規章或地方規章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雖然在理論上,行政性規章或地方規章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實際上,它們填補了中國法律的許多空白或突破了法律已不適應現實經濟發展的許多地方,這些是房地產估價師在執業中必須加以認真研究和考慮的原則和政策。

二、現實分析
(一)良莠不齊、誠信意識、主管機構、懲戒機制
1.虛假、不實的評估報告仍屢禁不絕;
2.收費混亂、回扣之風盛行;
3.對分支機構缺乏必要管理;
4.信用檔案形同虛設;
5.對違規機構和估價師的處罰不到位或不透明;
6.其他。
問題的表現:
(1)評估機構與估價師
個別機構和個別人不能恪守職業操守,刻意迎合客戶需要,提供不實評估報告,甚至與企業和銀行串通進行虛假評估。
(2)銀行
對抵押估價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內部審核,少數客戶經理為完成業務指標,對抵押物高估聽之任之,甚至授意中介機構出具不實報告。
(二)服務同質化、報告質量及針對性、銀行認可度
1.不同經濟行為、不同估價目的的估價報告其價值類型、估價方法、選取參數甚至假設條件幾乎一成不變。
2.以先前的估價報告稍作改動就形成一份新的「報告」。
3.報告內容中常常出現張冠李戴的現象。
4.估價報告大部分篇幅都是從網上或其他渠道拼湊而來,真正的估價測算過程則極其粗略,經不起推敲。
5.估價報告體現不出經濟行為或估價目的的特點、估價對象的個體特徵。
6.用不恰當的假設限制條件過度避責。
7.許多估價報告對抵押估價的關鍵性環節,難以真正起到協助金融機構防範信貸風險的作用。
(三)研究滯後,技術體系需要完善
1.房地產抵押估價中重要概念尚需明確:
*市場價值、清算價值、變現價值、折現價值。
*抵押估價目的:風險的控制,是銀行金融資產安全的最後防線。
*抵押貸款價值:《歐洲評估准則》、Basel Ⅱ
2.抵押估價方法:進階現金流量折現模型、蒙特卡羅方法、期權評估模型、實物期權法。
3.還未廣泛應用現代應用數學、統計學等學科知識和工具。
(四)信息化程度—交易案例、評估標准、主觀性等問題
1.較大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逐步加強了評估信息化建設積累了許多交易案例、價格指數、評估參數等,但一般僅限公司內部使用,涉及知識產權,或有較大的區域局限和數量局限,且其質量、內容、可靠性差異很大;
2.大型金融機構:開始關注抵押物價值信息的採集、積累、整理,逐漸形成銀行內部的抵押物價值信息庫;
3.地方政府:發布本區域房地產價格指數、房屋重置價格標准、基準地價等,但內容非常有限;
4.房產中介機構:房地產真實成交信息,但出於保護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的原因,一般不會對外公開;
5.房地產交易中心:信息基本上不對外公布;
6.估價行業組織作用。
(五)估價師:知識結構、知識掌握
建築工程的基礎知識—房屋結構、建築設備、房屋裝飾、工程造價、建築缺陷、質量隱患。
「假設限制條件」—假定評估對象不存在質量隱患,報告不對房屋建築質量承擔責任。
建築學、工程造價、土木建築工程
最高最佳使用原則—《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2091-1999)3.0.1條
(1)轉換用途前提、裝修改造前提、保持現狀
(2)建築物結構承載能力:設計限值
(六)評估技術問題
(1)我國特有的土地制度和房地產管理制度,使得我國的土地關系、房地關系比較復雜。
(2)土地類型的劃分、各種特殊用地的評估方法
(3)多種評估方法:
房地產(土地)市場發展不平衡:市場法和收益法
成本法、基準地價法:參數不能及時更新而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距
諸如此類的技術問題,有些不是具備了扎實的專業技能和嫻熟的專業技巧的房地產估價師就可以解決的,需要不斷更新和發展技術規范。

三、政策建議
(一)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形成良好的行業環境
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引導和鼓勵估價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執業,加強行業自律,落實懲戒機制,防範道德風險,形成良好的行業環境。只有金融業對估價機構有信心,才敢於接受估價服務,才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並促進整個社會信用環境的改善。
(二)對抵押估價理論進行深入研究
在理論與技術上做出新的創新和突破,從技術上防範房地產信貸風險
價值類型:最為緊迫的問題
與時俱進:借鑒國際上先進的估價理論和方法
關注金融領域的業務創新:例如提供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所匹配的抵押估價服務,幫助銀行開發相關證券抵押評估方法
(三)共同推進估價行業基礎資料庫建設,建立估價參數標准值體系
基礎資料庫應當包括各地商品房及非住宅用房價格信息、土地交易價格信息、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開發項目信息等。
資料庫可實行會員制,有償使用
大量的銀行抵押物價值重評工作:市場走勢變化
(四)估價師: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業務水平
因為要滿足有關監管要求,以及自身穩健經營的需要,金融行業的抵押品價值評估有著相對獨立的價值判斷標准和特有的評估規范要求:如金融監管機構對於合格抵押品、抵押品集中度、關聯關系等的監管要求
加大對估價領域新知識、抵押相關金融知識的培訓,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 對評估機構的內部要求
抵押評估報告的質量關乎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安全。

一、政策法規要求
1.評估行業的資格管理:
資質: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
行業管理部門: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
礦業權、舊機動車、保險等各類評估資質分別由國土、商務和保監會進行管理。
2.評估行業的機構管理(以房地產估價機構為例)
等級:一級、二級、三級、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新設立)
評估范圍: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地產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級人民政府建設部門。

二、資質需求及信用考核
(一)基本條件:四條
(二)專項條件:五條
(三)信用考核
銀行對合作中介機構堅持「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原則。鼓勵與誠信、優質的評估機構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對不符合銀行規定及要求的評估機構須終止合作關系。
銀行對中介機構建立談話提醒制和特別名單。
1.談話提醒:10條
2.特別名單:12條
管理范圍:
資產評估
房地產估價
土地估價
其他專業資產評估機構
管理內容:
合作機構的認定
日常管理
年度考評
動態調整
。。。

第四部分 對評估報告的內在要求

一、評估作業與報告形式規范
(一)制度准則
1.資產評估:
2.房地產:
3.土地估價:
(二)作業原則
1.合法原則
權屬來源、合法使用、合法處置 、法律法規規定 、合同約定
2.謹慎原則
房地產抵押價值實現的可能性、房地產抵押價值實現的不確定性
3.公正原則
(1)避免因為片面地強調謹慎原則而在評估過程中不知不覺地產生偏頗,從而損害抵押人一方的利益。
(2)一味壓低評估價格同時也有可能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4.估價時點原則
(1)有助於抵押權人在發放貸款和將來一旦需將抵押物變現時准確地判定其價值
(2)一家房地產可能會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要分別進行估價
(三)抵押評估人員的基本條件與報告的形式要求
1.知識儲備要求:
2.信息儲備要求:
3.評估報告形式審查內容
內容完整性審核
中介機構資質審核
合法有效性審核
評估報告的邏輯性審核
(四)評估報告形式審查(不規范事例)
評估專用章、業務專用章、報告專用章
一個估價師簽字、不同資質估價師混簽
估價報告的有效期
估價機構是否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出具報告
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報告有效期與評估基準日:關注追溯性評估報告、預期性評估報告
權屬審核
權屬證明材料及其完整性、權屬人與抵押人或出質人是否一致
抵(質)押登記情況審核
評估報告的邏輯性審核
評估目的、價值類型、評估依據的前提條件與評估方法選擇之間的一致性
評估范圍、對象與評估目的之間的匹配性
押品與評估對象的一致性

二、評估報告技術審查
(一)技術要點
方法的恰當性
依據可靠性
參數合理性
計算過程的准確性
(二)分項要點:以房地產評估為例
1.估價目的:
房地產抵押評估的主要任務是確定房地產抵押物的價值實現能力。
2.關注實現方式:
(1)轉讓獲得價款:整體轉讓、以清算方式(僅以土地作價加上地上附
著物的殘值)
(2)抵押權人的自用,以獲取收益或利益。
(3)從抵押物今後的用途來看:繼續維持現用途、改變用途
3.抵押估價:
房地產抵押評估就是圍繞諸如此類的種種可能性來展開估價分析、測算的。需要對這些方方面面的可能性作出全面充分的考慮,這也就是房地產抵押估價區別於其他目的的房地產估價的不同之處。
4.主要評估方法
(1)市場比較法:有條件選用、可比交易實例、實地查勘
(2)收益法:收益性房地產、收入、運營費用、報酬率或
者資本化率
(3)成本法:在無市場依據或市場依據不充分而不宜採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進行估價的情況下,可採用成本法作為主要的估價方法。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有關費稅和利潤、折舊。
(4)假設開發法 :具有投資開發或再開發潛力的房地產、未來開發完成後的價值、開發成本、費稅和利潤。
(5)基準地價修正法:有公開且有效的基準地價體系的土地或房地產。
5.主要評估方法審核要點
(1)市場比較法:
應用前提:要有一個活躍的公開市場;公開市場上要有可比的資產及其交易活動 。
適用對象:房地產市場比較發達,有充足的可比房地產交易實例。
選取實例的可比性:
A.參照物與評估對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
B.參照物與被評估對象面臨的市場條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場供求關系、競爭狀況和交易條件等;
C.參照物成交時間與評估基準日間隔時間不能過長。
D.每項修正對可比實例成交價格的調整不得超過20%,綜合調整不得超過30%。
(2)收益法:
應用前提:被評估的資產在未來預期收益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衡量;資產擁有者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也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衡量;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適用對象:具有長期穩定的收益、確定的折現率(資本化率)、可預知的獲利年限,適用於可獨立獲利的商業性房地產的價值評估。
計算公式:P=A/r * [1-1/(1+r)n]
客觀純收益A的合理性(往往涉及租金收入與稅費的合理性)
資本化率r的合理性:
(3)成本法:
應用前提:被評估的資產處於繼續使用或被假定處於繼續使用狀態;具備可利用的歷史資料;形成資產價值的耗費是必須的。
適用對象:自建自用房地產或不宜用其他方法評估的待估對象
各項費用的合理性
重置價格的合理性
成新率的合理性
(4)假設開發法 :
應用前提: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價值與開發成本具有可預
測性;
適用對象:具有投資開發或再開發潛力的房地產的估價,
常用於待開發土地、將生地開發成熟地的土地、待拆遷改
造的再開發地產的估價。
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價值的合理性
開發成本的合理性
利潤率的合理性
稅費率設置的合理性
(5)基準地價修正系數法:
應用前提:政府公布了土地分等定級及基準地價體系,且基準地價合理有效
適用對象:完成基準地價評估的城鎮土地估價,具備基準地價成果圖和相應修正體系成果,估價精度取決於基準地價及其修正系數的精度,一般不作為主要的宗地地價評估方法,作為輔助方法使用。
基準地價選取的恰當性
容積率設定的合理性
三、評估報告的注意事項及風險點
(一)注意事項
1.選用不合理的假設前提
2.重復計算
3.擴大評估對象的范圍
4.虛增容積率
5.虛增房地產租金收入
6.虛增開發完成的房地產市場價值
7.選取不具可比性的交易實例作為參照物
(二)評估報告的風險點
1.抵押品價值
2.抵押物風險:
(1)抵押的房地產必須具有合法性、房地產權利人可享有相應的處分和收益權、可轉讓性、可抵押登記等條件。
(2)禁止抵押的房地產范圍:
是否存有限制條件
開發商已合法出售的房地產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
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
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
建築工程款優於抵押權受償
3.以抵押目的的房地產評估要注意以下風險:
(1)注重預期風險。
(2)市場變現能力風險。
(3)抵押期間的損耗風險。
(4)其他……

⑼ 請問一套住房的價值評估 應從那方面開始 需要哪些資料

1.明確估價基本事項
2.擬定估價作業方案
主要是就估價所要做的各項工作作出日程進度安排,包括對估價作業內容、作業人員、時間進度、所需經費等的安排,以便於控制進度及協調合作。
3.搜集估價所需資料
由於估價對象和所採取的估價方法的不同,房地產估價所需的資料也不同。
4.實地查勘估價對象
實地查勘是就估價對象的有關內容到實地查清核實,從估價對象房地產的實體構造、權利狀態、環境條件方面的具體內容進行客觀確認。
5.選定估價方法計算
在房地產估價中,對房地產價格的計算有多種方法,(如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在房地產估價時,宜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評估,以求各估價方法之間的相 互補充,印證。但在實踐中,因房地產的種類、所在地的實情、資料的可信程度等因素,多種方法有時並不一定能夠同時並用。在具體選定估價方法時,應根據估價 對象具體情況,有條件用市場比較法的,應以市場比較法為主要的估價方法;收益性房地產的估價,應選用收益法作為其中一種估價方法;在無市場依據或市場依據 不充分而不宜採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的情況下,可採用成本法作為主要的估價方法。
6.最終確定估價結果
對不同估價方法估算出的結果,應進行分析比較;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應根據具體情況,採用算術平均或加權平均的方法計算出一個綜合結果;在這個綜合結果的基 礎上,還應考慮一些不可量化的價格影響因素,對該結果進行適當調整,或取整,或認定該結果,作為最終的估價結果。
7.撰寫編制估價報告
估價報告是記述估價過程、反映估價成果的文件,應當體現全面性、公正性、客觀性、准確性以及高度的概括性。估價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8.估價資料歸檔保存
完成並出具估價報告後,應對有關該估價項目的一切必要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保存和妥善保管。這樣做有利於估價機構、估價人員的估價資料積累和估價水平提高, 同時也有助於以後可能發生的估價糾紛的解決,並且,有助於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對估價機構的資質年檢審查。估價資料的保存期一般應為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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