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企業所有權
⑴ 非法人機構企業如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不知道你具體要辦哪種?非法人企業的類型有以下幾種:(下面我就已合夥企業為例,這類比較多)
1.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
3.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非法人企業
辦理流程:受理——審查——核准——發照
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三)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及計生證明;
(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書(原件1份);
(五)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的委託書(原件1份);
(六)出資權屬證明:
是指合夥人用於出資的財產和財產權利屬於合夥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證明文件。
不能提交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認定的書面文件(原件各1份);
(七)企業經營場所證明:
①經營場所為投資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②經營場所為投資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八)設立申請前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合夥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
參考資料:賽思德財稅官網
⑵ 單位性質: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非法人),是國企嗎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國有企業的一種,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符合以下七個條件:
1、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能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為了滿足這種需求,企業提供的產品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標准要求的,不能提供偽劣殘次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公司設立申請表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都是工業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條件。
3、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名稱是企業的標志,企業名稱一是能標明企業的性質和面貌,二是能有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一定的空間進行,沒有場所,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資金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必備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企業有資金;二是這些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的;三是設立企業所需的資金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
5、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企業的組織機構是指企業的法人機關,法人機關對外代表企業承辦各種事項,對內實施管理活動。沒有組織機構,企業也是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內部設立一些職能機構,如財務部、生產部、人事部等,以及職工代表大會。
6、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是企業所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界定。明確的經營范圍也限定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國家將經營范圍作為設立企業的必備條件,是國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確企業權利義務,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的需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環保、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等。
⑶ 企業法人和法人企業的區別,以及法人,公司,企業的區別
企業法人和法人企業的區別只有一個就是概念不同:
1、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在西方某些國家,企業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還有國有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法人等企業法人的種類。隨著我國以公司制為主的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後我國企業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2、法人企業是指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相對於非法人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等),法人企業能夠以企業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
也就是說,法定權利直接歸企業享有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同理,法定義務也直接由企業承擔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
法人,公司,企業的區別:
一、成立的基礎不同。
1、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
2、而合夥企業是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
1、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系,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
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系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夥人之間依附性關系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三、主體地位不同。
1、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3)非法人企業所有權擴展閱讀:
一、企業法人與法人企業的聯系
企業法人與法人企業本質上是指同一個主體,就是公司。不過企業法人說法側重法人,而法人企業說法側重企業。
法人范疇中除了企業法人外還有機關法人例如公安局、事業單位法人(例如大學)和社會團體法人(例如工會)。
企業范疇內除了法人企業還有自然人企業,例如合夥企業、一人獨資企業等。
二、企業法人特徵
(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准登記成立。
(二)向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並以營利為目的。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四)可並購其他法人。
(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⑷ 法人企業可以獨自承擔民事責任,那麼非法人制企業就不可以了么
這個民事責任是抄指企業這個襲組織對外的所有責任,最典型的是債務責任,如對外的合同責任,侵權責任,甚至包括對僱用員工的責任等等。比如公司,要以公司的名義、以公司的財產(股東向公司投資後,其投入的財產轉化為公司的財產而非再為股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當公司的財產不足以償還責任的時候,股東並不以自己的財產繼續清償。
非法人企業,最典型的就是合夥企業。他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人格,其實還是合夥人的聯合。對外承擔責任不是合夥企業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而是各個合夥人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合夥企業沒有獨立的財產,合夥人向企業出資後,財產所有權根本上還是合夥人自己的個人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對外債務時,各合夥人要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比如自己家的房屋繼續承擔責任。
法人、非法人企業最大的區別是責任是否獨立,而責任是否獨立的根源在於財產是否獨立。就是這樣。
⑸ 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有分別是什麼意思區別在哪裡
企業法人制度使企業擺脫了對非法人的依賴關系,獲得了一種獨立存在的生命力,有 利於企業發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我國民法應當明確規定非法人組織為民事主體,賦予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作為非法人組織類型的私營企業應當具有明確的民事主體資格和地位,確保其民事權益。
私營企業可分為法人類型的私營企業(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和非法人組織類型的私營企業。法人類型的私營企業的法律資格在法律上已有較明確的規定,但非法人組織類型的私營企業在法律上的資格並不十分清晰。本文從非法人組織的法律資格出發,探究非法人組織類型的私營企業的法律資格問題。
一、非法人組織應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一)現行法律沒有解決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
確認民事主體資格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目前對民事主體的基本認定是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和實施而形成的。我國《民法通則》在制定過程中,立法機關曾經討論過是否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確定一種第三民事主體,將合夥等非法人組織包括進去,但最終還是沿襲了大陸法系二分法的立法體制,將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但同時,又按照我國經濟生活中客觀存在的情況,採取了變通的做法,即在民事主體部分規定了「兩戶一夥」和「合夥型聯營」這類特殊的民事主體。從形式上,《民法通則》對於合夥等非法人組織能否成為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未置可否。這種做法一方面使《民法通則》在突破傳統二分法的主體立法體例方面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具有一定的創造性和進步性;另一方面又使《民法通則》關於民事主體的劃分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在實踐中不便操作。
2002年12月23日,提交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講:民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第二條調整范圍明確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依然沒有就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提出解決的方案。
(二)確立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資格的必要性
1.確立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資格的意義
民事主體,也稱民法主體,是指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主體資格是由國家法律規定。只有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才能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成為主體。
民事主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任何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必須以人的活動為第一前提。從民事法律關系三要素的相互關系來,主體既是客體中物的佔有者和行為的實施者,也是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在法律上,人的涵義不僅包括公民(自然人),而且包括享有主體資格的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以自己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國家。民事主體作為法律概念,意味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地參加各項民事活動,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限制。法律人格體現為獨立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資格,它與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在實質上是一回事。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得以存在的基礎,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民事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並非是指某人享有特定的民事權利,而是指一般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可能,即法律上賦予一般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所以,民事權利能力同時也為民事義務能力,民事權利主體同時也為民事義務主體。
2.確立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資格的本質條件
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民事主體存在的決定性因素。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也是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條件。民事主體從產生時起,就不僅有自然人的形式,而且還有某些社會團體的形式。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當某些社會團體以自己為基本經濟單位進行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時,它們就在客觀上成為民事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1)商品交換是產生民事主體的基本前提
在商品經濟社會,商品交換是在平等的商品交換者之間進行的,每一個商品交換的參加者,為了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必須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人格和地位。
(2)享有充分的財產自主權是民事主體成立的必要條件
在商品交換和其他民事活動中,主要是商品交換者之間的相互讓渡和轉手。因此,只有那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自主地接受轉讓的個人或團體,才可能成為民事主體。在許多情況下,讓渡和轉手商品所有權的人並不是商品的所有者,但只要他(它)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商品交換者,自主地處分一定的商品的所有權時,就應認為他(它)是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
(3)獨立承擔財產責任是構成民事主體的重要因素
民事主體在其財產權的范圍內,對外具有承擔相應財產責任的能力,這是民法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一個重要規則,也是各國民事主體均須具備的條件。在簡單商品生產的條件下,刑罰手段是解決各種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民事法律的日趨完備,承擔財產責任就逐漸成為解決各種民事糾紛的基本途徑。
(4)民事主體必須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
民事主體是一個法律范疇,它的確認取決於統治階級的意志。在一定歷史時期,哪些自然人或社會組織可以成為民事主體,以及這些民事主體享有哪些民事權利,都是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一旦被國家和法律確認為民事主體後,便能夠以自己所有或歸自己獨立支配的財產為基礎,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
3.確立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資格的現實需要
現代各國民法大多在自然人、法人之外,承認有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某些主體性組織存在,但對這類具有民事主體性組織的稱謂則不盡相同,德國稱之為無權利能力社團,日本稱之為非法人社團和非法人財團,我國台灣稱之為非法人團體,我國有些學者稱之為非法人團體、其他組織、其他經濟組織。針對法人組織的概念,作者在文中統稱該類組織體為非法人組織。
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迅速發展,非法人組織不僅大量存在,而且涉及的領域愈來愈廣,這些非法人組織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等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它們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它們也是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者,它們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發生民事、經濟關系,享受和承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免不了要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糾紛,形成訴訟。如果法律不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行不通的。
(三)關於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資格的立法矛盾
1.實體法之間的矛盾
我國的《民法通則》持二元主體論。但《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這里,既非自然人又非法人的「其他組織」,顯然可以成為民事關系的主體。此外,《著作權法》、《國家賠償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均表達了同樣的理念。
2.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矛盾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以上規定表明,我國也已採取立法形式明確了非法人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無疑,這將有助於維護其組織利益,也有助於保護其所參加的民事流轉的順利進行。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民法未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而兩大訴訟法卻明確給予它們以訴訟主體地位。
(四)國外立法例分析
1.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
1986年的德國民法典首次承認法人的民事主體地位,但並不承認非法人團體的法律地位,將這些非法人團體稱為「無權利能力社團」。饒有意味的是,1804年法國民法典雖然僅有自然人的規定,但經後來的修正,不僅承認了法人的民事主體地位,甚至把合夥也視為法人的一種。這種異常的規定,一方面常被人用來引證合夥為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範例,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攪渾了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在內容上的穩定性及在邏輯上的自足性。1 事實上,合夥的團體屬性的確很難為自然人所容納,但要納入法人范圍,必然要沖破傳統法人的安定性。應當說,法國民法典的做法是一種冒險的游戲,它打破了邏輯上對民事主體的基本分類,同時也違背了繼承羅馬法的初衷。這種危險性的做法,被有些國家所察覺,這些國家使用了詭秘的「准用」法人的術語,來解決兩難的困境。
在英美法國家,本身就並不贊賞大陸法國家由法概念演繹出來的二元結構,它們注重法的實用性,講求務實,以解決實際問題。因而,法律觀念中似乎充滿了創造精神。如大陸法國家,講企業形態的法定主義,不符合法定形態的組織不能取得主體資格;而在英美法國家,不講企業形態的法定主義,法律以寬容的態度對待生活中的創造。這似乎印證了龐德所說的法律不是邏輯,而是活的生活的格言。尤其是在美國,合夥的各種形式已經達成了登峰造極的地步。2這在大陸法國家是無法想像的。而引人注意的是,《美國統一商法典》也將合夥視為法人。在大陸法的眼裡,法國的做法已是一種對法人制度的反動,更何況美國那種令人眼花繚亂的合夥形式都成了法人,簡直不可思議。或許,大陸法的思維在英美法上並不能起到實際的效果。
不過,正如法人之所以成為不同於自然人的民事主體一樣,在理論上總得要為合夥的身份辯護,當理論上暫時尚不能給出一個圓滿的解釋之前,將合夥依附於法人而成為民事主體的做法還是值得稱道的。合夥的事例,也許說明了一種新生事物在起初產生時所經歷的某種掙扎。雖然合夥從自然人中分離出來顯得有點畏縮,並投向了法人的懷抱,似乎並沒有徹底地解決問題,但這一現象預示著一個信號:即民事主體的二元結構內部開始產生了分化,甚至有可能導致瓦解。這有助於理解德國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迴避了民法典中不承認非法人團體民事地位的規定,而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的原因。同時,對學理上提出的「合夥為第三民事主體」的觀點,至少在認識上也不會感到太意外。
2.非法人組織的訴訟主體地位
非法人組織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具有民事訴訟能力,這是各國法均給予明確肯定的。早在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就規定:「無權利能力的社團得為被告,在訴訟中的地位同於有權利能力的社團。」其後,德國商法也承認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名公司、兩合公司為訴訟主體。日本《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非法人的社團或財團,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時,得以其名義起訴或應訴。」羅馬尼亞《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有法人資格的協會和公司,只要有自己的領導機構,可以作為被告應訴。」在美國,盡管普通法不允許合夥企業或其他非公司性團體親自進行民事訴訟,只允許其成員以個人身份充當當事人,但許多州效仿紐約州的做法,認定「合夥可以用自己的名稱進行活動」,「為某一團體而進行的訴訟,由該團體主席或財務主任提起,而在向他們所領導的團體提起的請求中,應當把他們作為被告寫入,向該團體主席或財務主任提出的訴請並不導致作出直接針對他們的判決。」1另外,在美國,公司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上的公司,即法人;另一種是事實上的公司,即成立時未履行全部法律手續,不能以法人資格進行登記的公司,當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實際從事活動時,就成為事實上的公司,法律承認其在法院起訴和應訴的資格,無論該公司,或另一方當事人,均不能對該公司的存在提出異議。2
二、非法人組織的特徵和分類
(一)非法人組織的特徵
非法人組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非法人組織是指介於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一切組織。狹義的非法人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合夥組織、非法人的私營企業、非法人集體企業、企業集團、非法人公益團體、個人獨資企業、籌建中的法人等。本人所涉及的非法人組織就是狹義的非法人組織。
根據以上定義,非法人組織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法成立
非法人組織在實體上是法律允許設立的,在程序上須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經有關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1這是非法人組織成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性要件,也是判斷非法人組織能否成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重要標准之一。
2.具有組織穩定性
首先,在構成上,非法人組織是多人的集合,這種集體不是臨時和鬆散的人員集中,而是以自身一定的目的而成立和存在,並擁有名稱、組織機構及相應的代表人和管理人,表現為團體形態。其次,非法人組織可以形成獨立於其成員個人意思的團體意思,通過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以團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再次,非法人組織通常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或經費,這種相對獨立性表現為非法人組織對其財產或經費雖不享有所有權,但可以支配和使用。因此,非法人組織的團體性特徵使其明顯不同於以個人形態存在的自然人,也不同於法人的組織體。法人是具有法律要求條件的組織體,其設立程序、財產數額、機構設置、議事規則等均由法律明文規定。非法人組織雖然也存在設立程序,但在機構設置、議事規則等方面,一般是由上級組織、開辦單位、或者是組織自己決定,法律對此一般不作強行規定。
3.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受限制的。這種限制有的與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權及經營范圍上的限制等,有的限制與法人不同,其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上級授權不得為他人擔保等。
4.具有訴訟能力
非法人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並以其名義獨立地起訴和應訴,具有訴訟能力。非法人組織一般有自己的名稱,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稱對外從事民事活動,這不同於只能以所屬法人名義對處交往的法人職能部門。以非法人組織的名義所為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該非法人組織承擔,而不是由組織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員承擔。這一特徵是非法人組織作為一個組織實體,而不是作為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體現。
5.擁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或經費,是其存在和運營的物資基礎,也是它在民事活動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法律保障。因此,擁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既是非法人組織的一個特徵,也是非法人組織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非法人組織的財產在內部和外部形態上,都具有自己的特點。在外部形態上,非法人組織的財產具有不完全獨立的特徵。這種不完全獨立性,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歸組織所有。從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或經費的來源,或是組織成員集資,或是創設單位的劃撥或投資。因此,非法人組織的財產真正所有人是組織的成員或團體的創設單位。第二,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或經費基於所有關系,與組織外的某些其它財產有法定的責任關系。由組織成員集資而成的非法人組織財產,與出資人的財產在法律歸屬上是同一的。例如,在合夥組織中,合夥人未投入合夥經營體中的個人財產與合夥的財產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分割界限;在合夥型聯營體中,組成聯營體的各單位未投入聯營體的所有其它財產與該聯營體的財產在法律上亦是不可分割的。由上級創設單位的投資或劃撥的財產、經費構成的非法人組織的財產,與該上級單位的其它財產在法律上也歸屬於同一主體。非法人組織財產的這種不獨立性,決定了非法人組織財產責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即由組織外與之有法定責任關系的財產為之負連帶責任。在內部形態上,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歸組織統一管理和使用,以確保該財產的整體性和穩定性,以便實現組織利益。非法人組織與其財產的關系雖非所有關系,但也是一種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排他效力的物權關系。非法人組織中,有一類特殊的組織不具有財產或經費,但因其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能力,也屬於非法人組織,比如,債權人會議和清算組織。
6.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組織的重要區別是非法人組織不能像法人 那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於非法人組織沒有完全獨立的財產和經費,當其對外進行經營業務活動而負債時,如其自身擁有財產和經費,則由自身承擔,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和經費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則由其出資人對其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非法人組織成員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非法人組織的上述特徵就可以說明,非法人組織是介於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組織,在民事權利主體中具有獨立的地位。
(二)非法人組織的分類
由於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情況不盡相同,故非法人組織的分類也大相徑庭。在日本,非法人組織分為律師協會、學術團體、政治性團體等;非法人財團分為正在籌建中的廠礦、企業等。英美則將非法人團體分為合夥、互助會、工會等。1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其他組織(筆者認為即為非法人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批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名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根據上述規定,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對非法人組織作出不同的分類。如按創設方式的不同,可以將非法人組織分為公民或法人之間合夥創設的合夥組織(如個人合夥組織和法人合夥型聯營組織),及單獨創設的獨資組織(如企業法人設立的領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按照創設的目的不同,可以將非法人組織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非法人組織和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組織。後一標准之劃分,在現實中具有重要意義。
經營性的非法人組織主要是指非法人企業(包括非法人鄉村集體企業、非法人私營企業和非法人外商投資企業),也包括其他的非法人經營體(包括以家庭共同經營為特徵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行政單位或企業開辦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通過訂立合同而產生的非法人的企業承包經營體、企業集團以及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籌建許可證的籌建中的企業)。
非經營性的非法人組織包括非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要有以下類型:(1)黨、政、軍機關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2)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三、非法人私營企業分析
按照我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私營企業分為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前二者不具有法人資格。
(一)私營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私營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私營合夥企業除了具有合夥的一般特徵外,還有不同於一般的個人合夥之處,例如,合夥企業須向工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手續,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而個人合夥則不需辦理開業登記手續。此外,合夥企業還享有一般個人合夥所不能享有的權利,如訂立合同、申請貸款、申請企業破產、與外商進行經濟技術合作等。所以說,私營合夥企業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作為非法人企業,享有特定的權利能力。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不同於簡易合夥。這種合夥由合夥協議和合夥組織構成,不僅僅是合夥人之間單純的契約關系,而是具有一定的團體色彩。其團體性表現在:(1)合夥一經成立即確定了一定的存續期間;(2)合夥經營事業的種類、利益的分配、義務的承擔、退夥、入伙等事宜,原則上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3)少數人的退夥不影響合夥的繼續存在;(4)合夥人投入的財產歸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非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或私自抽取合夥財產;(5)對於合夥人債務,須以合夥財產第一順序清償後,始得對合夥人個人財產提出清償請求;(6)合夥的債務人不得以其對某一合夥人的個人債權與其對合夥的債務主張抵銷。個人合夥因其上述團體性特徵而成為非法人組織,並且是一種較為典型的非法人組織。
(三)合夥聯營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在法律性質上與上述個人合夥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合夥聯營的成員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這種合夥型聯營是企業之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資而組成的新的經濟實體,它沒有脫離原出資的企業、事業單位,因而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該聯營具有各方共同經營、共分損益的特徵,因而亦屬於非法人組織的一種。
(四)家庭共同經營體
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學者將其稱為「家庭共同經營體」。1這種經濟實體的組織形式是家庭,共同勞動和經營的基礎是家庭內部的婚姻和血緣關系。作為非法人經營單位的「家庭共同經營體」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必須是經營體。在這里,家庭不再僅僅是消費單位,而且應該是經營單位。經營的內容可以是農業經營、工商業經營或其他經營。該家庭以這種經營為職業,以這種經營的收益作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2)必須是家庭成員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如果是家庭的某一成員獨自經營,其他成員不參加經營並且有固定的其他收入,則不構成家庭共同經營。家庭共同經營還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區分。第一,依經營自主權的大小,可分為家庭承包經營和家庭自主經營。家庭承包經營(例如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的特點是作為經營主體的家庭不享有所承包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只享有使用和收益權。因此,這是一種主體不能完全自主的經營方式。家庭自主經營(例如農村的專業戶、城鎮的個體工商戶)的特點是生產資料屬於經營者所有,經營者對於經營的內容和方式的選擇有完全的自主權。第二,依經營的內容,可分為農業經營和工商業經營。二者的重要區別在於經營權產生的根據不同。農業經營的經營權來源於經營者與主管部門簽訂的合同,如農村的土地承包合同、林地或果園承包合同等;工商業經營的經營權來源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准登記,依法領取的營業執照是經營權基礎。
家庭共同經營體以其自身的經營特徵而成為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是非法人組織的一種。家庭共同經營體以家庭成員共同勞動和經營為基礎,經營收入歸家庭共有;以家庭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可以「戶」的名義起訴,其中起字型大小的以字型大小作為訴訟當事人,以戶的負責人作為代表人。這種家庭共同經營體,在性質上雖仍屬於個體經營,但已不同於普通的個人經營。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戶雖然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但因其缺乏團體性特徵,沒有形成區別於自然人的團體人格,因此不能成為區別於自然人的非法人組織。
結 語
鑒於私營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其法律地位的明確也顯得日益重要。我們認為,《民法典》應當明確規定非法人組織為民事主體,賦予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應該的特別法應當明確規定非法人組織類型的私營企業具有的民事主體資格和地位,消除目前立法上的矛盾現象,以確保私營企業的合法民事權益。
⑹ 法人代表是否對公司有所有權
法人代表,就是打工的。跟所有權沒有關系。 董事和董事會跟公司所有權也沒有直接關系。 企業所有權只能是股東所有。
比如說,你是王,我是李。你當然就是老闆了,我就是給你打工的,說文雅一點,我來你這上班來了。因為我能力出眾或者由於我的臉長得好看,你讓我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我的職權的做事風格都跟你我之間的約定有關,看你賦予我多大職權。如果你經常來公司指點,那麼我可能每天都去給你匯報情況,包括今天公司倒了幾袋垃圾。。。如果你給我很大自由,那麼我出去找客戶,簽合同就是自己的事了,只是定期或不定期跟你匯報。我的簽字文件可以代表公司,具有法律效應的。現在有人准備兩個章,一個你的,一個我的,如果你規定某些場合必須兩個章一起蓋才能代表公司,那麼一些大事情我就要去找你,煩勞你蓋章。如果你蓋章,出了問題咱兩一起兜著;如果你不蓋,而我自己做了,那就是我的責任。
公司利潤分配對以後的經營有重要意義,你不能把盈利都拿來發工資,還要作別的,交電費啊水費啊研究啊等等。所以它屬於經營范圍,法人代表的話是有重要參考意義的。但是你實在不爽的話,你可以把我開除,就這么回事,沒有什麼任期的。頂多按照合同法陪我點錢而已。 公司所有權即產權是股東的事,舉個例子,公司破產了,有一百億債務,公司變賣資產還債,還剩下5快錢,這5快錢只能進股東口袋。
你說的任期,那是董事概念。董事未必是股東,但必須是股東們選出來的,你一人獨大,那就是你自己選出來的,是公司的常設行政機構。這個機構根據自己的需要選舉或者直接任命「法人代表」,負責經營事務。行政機構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組成董事會,這個董事會也是有任期的。但無論如何,那個「任期」是虛的,你能選他們出來,自然可以把他們免職,只是個時間和程序問題。
⑺ 企業法人與非法人企業分別是指什麼
根據著名管理專家譚小芳老師研究:企業法人與法人企業的實質是有些不同的回,作為企業的法人,這個答企業說明是股東制,這個法人只是所以股東推選出來代表這個企業處理該企業相關工作的。但是法人企業,則說明這個企業是由這個法人自身創建的。所以,它們的本質區別在於,所有權不同。
記得採納啊
⑻ 非法人企業負責人享有哪些權益
非法人企業負責人享有的權益:管理企業、享有公司利益、非法人企業在版涉及法律訴訟時,權不是由企業而是由企業的業主或者投資者作為訴訟當事人。
具體情況:
企業非法人,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企業非法人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非法人企業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獨立支配和處分所經營管理的財產,但經營單位可以刻制印章、開立往來帳戶、單獨核算、依法納稅,也可以簽訂商業合同並作為執行人。
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受限制的。這種限制有的與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權及經營范圍上的限制等,有的限制與法人不同,其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上級授權不得為他人擔保等。
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組織的重要區別是非法人組織不能像法人那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於非法人組織沒有完全獨立的財產和經費,當其對外進行經營業務活動而負債時,如其自身擁有財產和經費,則由自身承擔,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和經費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則由其出資人對其所欠債務承擔連帶還清責任,即非法人組織成員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⑼ 營業執照類型一項:全名所有制分支機構(非法人)是什麼意思
這類企業應該屬於村辦企業的分公司,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要起訴它或者要求它賠償之類的,只能以它的總公司為要求對象
⑽ 非公司企業法人 是怎麼回事啊 /
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回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答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我國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徵:(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准登記成立;(二)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及公司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非就是不是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