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使用權
❶ 中國法律規定哪些類型土地屬於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回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答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❷ 閑置土地如何認定處置方式有哪些
閑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了6種閑置土地處理方式: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但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上述規定的方式處理外,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為進一步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文件對嚴格閑置土地處置進一步作出規定: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限期開工、竣工。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應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對於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及時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❸ 哪些土地屬於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有明確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❹ 什麼叫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包括閑置耕地和閑置建設用地。閑置耕地是指長期擱置荒蕪耕地,而閑置建設用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❺ 什麼是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❻ 土地閑置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土地閑置的法律規定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
構成土地閑置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以後,連續滿一年或者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是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三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的或者已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終止開發建設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閑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徵收閑置費,閑置時間達到2年以上的,應當無償收回。對土地閑置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進行。
土地閑置的事實認定
對土地閑置的正確認定,是能夠無償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構成土地閑置的規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實依據,是保證合法順利收回閑置地的關鍵。
其一,對土地閑置時間的認定,應注意出讓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時間確定。出讓合同沒有約定的,則應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時間確定。筆者認為,不能按照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時間確定土地閑置的起始時間,否則會導致故意囤地的開發企業延遲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
其二,對投資額度的確定,不應由國土資源部門自行確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聘請有價格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對開發面積不足1/3的認定,應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聯合進行。應根據土地出讓時規劃部門出具的詳細性規劃,通過現場丈量進行比對,然後由規劃和國土部門共同出具報告,確定其投資建設的面積。
其三,要正確界定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違約責任,這對決定是否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實際情況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一種是由於政府規劃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土地使用權出讓後,政府改變了對該區域的規劃,致使用地單位不能按期開工建設。另一種情況是政府的配套建設沒有如期完成。
收回閑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收回閑置土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是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認定事實。根據以上對閑置土地認定的基本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在立案後,應通過現場調查,以及對當事人、規劃部門、市政電力等公用事業部門進行取證,確定是否構成閑置。
二是應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不要求聽證的。
❼ 什麼是閑置土地,土地使用稅閑置土地是否要交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版撥決定書約權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2011年12月,國土資源部公布《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強閑置土地管理,土地閑置2年可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稅閑置土地也要交。
❽ 閑置土地的界定
《閑置土地處理辦法》規定了閑置土地的認定方法。
該《辦法》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另外,以下幾種情形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土地有嘗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嘗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還規定了對閑置土地的處理方式。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可以選擇的具體方式有: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植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嘗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根據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嘗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❾ 按照國家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屬於持有並准備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嗎
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取得的、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於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根據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的規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屬於閑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2)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閑置土地處理辦法》還規定,經法定程序批准,對閑置土地可以選擇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不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等方案。
❿ 閑置土地和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閑置土地和來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是源兩種概念,兩者沒有可比性。
閑置土地是從土地的利用效率上來說的,評判標準是是不是按照要求進行建設和投資。
准備增值的土地是一個投資的概念,可能是閑置土地,也可能不是。比如獲得土地後進行了一些廠房建設,修了道路,這樣就不會算,如果你買來就涼在那,那肯定是閑置土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