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地20多年的使用權
⑴ 開墾荒地20年的使用權
1、如果只是開墾的荒地、卻沒有土地證:不管你開墾後耕種了多少年,也不可能確定你有使用權、征地補償也不能全給你。
2、但是,你有這塊地的土地證:這土地證是國家發給你的、代表國家將這塊土地確權給你使用,在你家的土地證沒有被相關的國家機關撤銷之前,這土地證就能證明你家才是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才有權在拆遷協議上簽字。除非是國家機關撤銷了你的土地證,你才喪失了權利。
3、他人說地是他們的:讓他們拿證據找土地的發證機關、找法院,在你的土地證被撤銷前,什麼人在這塊地的拆遷協議是簽字都是侵犯你的權利。
4、建議:
(1)不要再提你家「開墾20年」的事,直接帶你家的土地證到拆遷辦,要求在這塊地的拆遷協議上簽你家的名字。
(2)如果拆遷辦不同意:立即到法院起訴拆遷辦。
(3)這事不能再拖、不能含糊,否則的話,一旦拆遷文件上都簽了他們的名字、拆遷補償款都到了人家手裡,再想要回可就麻煩了。
⑵ 對二十年前開荒的土地現法律如何規定
對二十年前開荒復的土製地現法律的規定: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說開荒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所以說開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確定要看是否經過批准、登記。
4、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未經批准開懇,是違法的。
⑶ 農村開荒一地,使用得二十多年.這塊地現跟對里有糾紛,但這塊地我有使用權嗎
我國《復土地法》規定製: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不知道您是否與生產隊簽訂了承包合同呢?如果合同規定的承包期限未到期,那麼您無疑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您採納。
⑷ 農村土地開荒幾十年該怎麼判歸屬
農村土地開荒歸屬集體所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1、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2、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3、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4)開荒地20多年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村開荒地使用權規定: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3、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4、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5、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6、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⑸ 自己開荒出來的土地幾十年了,使用權屬於自己嗎,
要是種了有農作物 那應該就是你的了
⑹ 農民自己開荒的地,種了20多年,算不算土地承包
先看土地的所有權,再回來說使用權的問題。在所有權沒有問題的情況下,你開荒的地如果之前沒有分到戶,一般還是要尊重你管理使用的事實,可以要求所有權人發包給你
⑺ 開荒20年以上土地 開荒者是否具有優先土地使用權v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此問題有以下明確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⑻ 關於開荒並種植二十幾年的地歸誰所有
1、《中華來人民共和國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如果村裡確定了要收回,參照此條要求村裡給予提高地力方面的補償,我們這里實際操作中一般每畝2000元至3000元之間
⑼ 已經開荒種植幾十年的土地歸屬權是自己的嗎
如果與村集體簽來訂了土地承包經自營合同,是可以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的;反之,就不能確權。
現實生活中,開墾荒地的不少,但開墾行為得到村集體的許可並履行了相關程序的很少,很多地方開墾的荒地都是私自開發的。
四荒地大多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有的就算空閑,可能也有其他規劃用途,不能因為有人開墾耕作了,就給予其確權發證。但是考慮到農民在開墾過程中也付出了勞動,所以在沒有其他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耕作,但不發放承包經營權證。
⑽ 別人開荒種了半畝地,一年後他不要了,給我了,我繼續開荒,現在我已經種了20年了,使用權應該歸誰
別人開荒種了半畝地,一年後他不要給我了,我繼續開荒,我現在已經種了20年使用權應該歸誰?別人開荒種了半畝地,一年後不要了,給了我我繼續開荒現在我已經種了20年了,使用權應該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