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土地所有權
㈠ 名詞解釋:土地政策主體
農村土地制度該怎麼變,這個問題已經成為關注三農問題的人們爭論最多的一個問題了。有人主張堅持集體所有,有人主張土地私有,有人主張土地國有。相關的文章數以萬計,在網路上爭論的帖數難以數計。這里不想再做具體的討論和評價了。我認為農村土地政策怎麼變革,核心的問題只有兩個,一個是土地的地租誰佔有,二是土地成為誰的資本。本文想就農村土地的兩個核心問題出發,討論下一個30年農村土地制度的走向。
一、關於土地的地租。
1、誰佔有土地的地租,誰就獲得了發展的動力。
中國的工業化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農村土地地租轉化為工業資本的過程,這樣的一個過程只有到全面取消農業稅(包括公糧、定購等)後才算結束。這是中國「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原因所在。
2、村社佔有土地地租是今後30年農村發展的合理選擇。
胡主席去年作過一個判斷,中國已經進入「以工補農」的發展階段。這個判斷意義非常重大,這就實說,國家要結束「將土地地租轉化為工業資本」的發展戰略了。
那麼,土地地租在現在這個發展階段還應不應該存在呢?假如說不要土地地租了,「以工補農」可不可以建立起: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統一財政支持的教育、醫療、文化等社會福利制度;城鄉統一的司法保障制度;村社內部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經濟資源從哪裡獲得?村民自治的財政基礎由什麼提供?……。假如承認短期內「依靠中央財政建立城鄉統一的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務體系」是不現實的,假如承認「村民自治是建立在村社邊界存在」的基礎之上的,那麼就應該考慮農村土地地租存在的必要,將土地的地租轉化為「農民社會保障、村社公共品和村民自治的財政基礎」就應該是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制度選擇。這就是說,土地村社所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是必要的制度安排。所以,我主張今後一個很長時期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實行土地地租村社佔有——開啟鄉村現代化時代(新鄉村建設時代)。
3、土地村社所有實際上包含了無窮的變化
農村土地一旦由國家所有轉變為村社所有(修改或廢除《土地承包法》),村社所有會演化出非常多的村社成員土地產權實現形式,在城市郊區會有城市郊區的形式,在華西村會有華西村的形式,在南街村會有南街村的形式,在溫州的將軍村會有將軍村的形式,在東北會有東北的形式,在西南會有西南的形式。採用什麼樣的實現形式,應該由村社成員民主選擇——這是村民自治的內容之一,其中家庭所有或成員個人所有也是一種形式。
二、土地成為誰的資本。
1、土地成為誰的資本,誰就獲得了發展的權利;
中國城市化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農村土地資源轉化為城市發展資本的過程,這樣的過程只有到「土地徵用制度」廢除時才能結束,這就是城市化的奧秘所在,也是農村凋敝的主要原因之一。
2、村社佔有土地資本是今後30年農村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戶農民,擁有五畝地,如果他的子女要上大學,將土地賣了25000元,他雖然獲得了處置土地的權利,但他同時也失去了土地產權;假如他將五畝承包地的承包權抵押給村社土地信用社,獲得25000元供子女上學的資金,他既實現了土地產權,也沒有失去土地產權;假如他將自己的份額土地所有權轉化為投資(入股),能夠分享穩定的資本收益,他就充分實現了自己的土地產權。但在現有的制度條件下,農民即使獲得土地處置權,他難以實現將土地變為資本權利(順德等少數地方除外)。
這就是我一直在呼籲建立土地銀行和村社土地信用社的緣故。假如政府落實憲法規定的農村土地(村社)集體所有,國家還土地所有權於村社(集體),村社(集體)就具備將土地變為村社發展資本的可能性。要實現這種可能性,就要成立國家土地銀行和村社土地信用社。村社(集體)通過國家土地銀行實現土地所有者產權,村社成員通過村社土地信用社實現土地份額所有產權和承包經營使用產權。
也許有人會反駁說:村社所有難道就可以實現將土地變為資本的權利嗎?我們知道,銀行和官辦農村信用社跟千家萬戶的農民打交道存在兩大障礙,一是信息不對稱——風險高,二是交易不經濟——成本高。村社土地信用社成具有橋梁轉換的功能,可以解決這兩大障礙。現代金融和產權制度體系與中國絕大多數小農地區「非正規」信用和產權制度對接時,客觀上存在障礙,這點基本國情被很多的「制度學者」經常忘記。
土地村社所有或村社土地信用社除具有幫助單個農戶實現土地產權的功能外,還有保護單個弱勢農戶土地產權安全性的功能。假如村社有1000人、2000畝土地,拿100畝出租給人辦廠子,每年都可以獲得20萬元的地租收益,每人可以分配200元的土地產權收益;假如用100畝到土地銀行抵押貸款50萬元,構成村社土地信用社的原始本金,這對土地銀行而言是安全的,對村社而言也是安全的,對村社成員而言也不影響土地產權(特別是土地承包使用權)的安全性,安全的實現了產權資本化。
在中國,在絕大多數農村地區,小農經濟會較長期存在,所以,堅持土地村社所有制應該時較長時期的制度選擇。
3、村社所有土地資本,是村民個人擁有土地資本的實現形式。
中國非常大,發展極端不平衡。村社所有制對不同地區的農民而言,作用是不一樣的,其實現形式也許是多種多樣的。如果落實憲法精神,土地村社(集體)所有應該是建立在村民自治基礎上的村社(集體)所有,這就決定了村社(集體)所有前提下的個人產權實現形式是可以由村民自己選擇的。現在的障礙是實際上的「農村土地國家所有制」對村社(集體)所有制的剝奪、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村社(集體)土地發包權和農民土地承包權一刀切的國家意志、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村社(集體)土地所有產權實現資本化的權利的侵犯。
三、農村土地政策優劣,是用「是非」標准,還是用「利害」標准。
很多的人從抽象的經濟理論和憲政理念出發,演繹產權、人權及憲政的關系,對土地制度評價以「是非」標准對待,這是沒有錯的,100年前就是正確的,100年後還是正確的,永遠正確。但是,政策安排是在理論指導下的「利害」計算後的選擇;「利害」計算應該遵循「是非」原則,但以「是非」標准去否定「利害」計算的政策安排也是應該尊重客觀的。中國的理論家、思想家總是正確的,因為他們是從「是非」標准出發的。中國搞政策研究的,總是被批評的,因為他們多是從計算「利害」出發的。搞清楚這點,討論就更加有意義。
㈡ 南方大土地所有制名詞解釋
產資料所制指產資料歸誰所佔產資料面形關系體現著產勞者同產資料結合式
馬克思產資料所制理論本意義產資料所制既產關系基礎或部產關系總或同義語與產力、產關系並列存相獨立經濟范疇產力與產關系矛盾運介
㈢ 國土的名詞解釋
國土是指一個復主權國家制管轄下的地域空間,包括領陸、領空、領海和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專屬經濟區海域的總稱。
狹義國土指主權國家管轄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的政治地域概念。
包括一個國家的全部疆域,屬於空間的范疇。領土通常指一個國家的陸地部分(包括河流、湖泊等內陸水域)和它的地下層。
狹義國土指主權國家管轄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的政治地域概念。包括一個國家的全部疆域,屬於空間的范疇。領土通常指一個國家的陸地部分(包括河流、湖泊等內陸水域)和它的地下層。領海指沿海國家根據其地理位置特點、經濟發展和國防的需要,自行確定的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接的一定范圍的海域。國際上至今對領海的范圍沒有作出統一規定,其寬度自3海里至200海里不等。領空指領土和領海范圍內的全部上空,但對其垂直高度目前國際上尚無明確規定。
㈣ 柴明達爾名詞解釋
柴明達爾制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實行的一種土地稅收制度。"柴明達"是印地語對土地擁有專者的稱謂。該詞屬源於波斯語"土地",在莫卧兒帝國時代原為包收租稅人, 並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1793年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比爾拉、奧里薩等地實施"固定賦額法",承認柴明達為土地所有者,廢除農村公社對土地的世襲所有權; 規定柴明達應繳納相當於1793年稅額十分之九的土地稅,並固定不變。此謂柴明達爾制。
㈤ 名詞解釋: 中國土地法大綱
《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年9月13日中國共產黨全國土地會議通過,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規定廢除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沒收地主的土地財產,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廢除一切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團體的土地所有權和鄉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債務;以鄉或村為單位統一分配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所有權歸農戶所有。山林、水利、蘆葦地、果園、池塘、荒地等可分土地按標准分配;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礦山、大牧場、大荒地、湖泊歸政府管理。土改前的土地契約、債約一律繳銷;工商業者的財產及其他營業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區,農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這個大綱在分配土地時,允許中農保有高於貧農的土地量,並分給地主同樣的一份土地。既適應了農民的願望,鞏固了後方,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進行的土地改革提供了經驗。 經過土改運動,大約在一億六千萬人口的地區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一億多農民分得了土地。土地改革的勝利,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促進了解放區生產的發展,也改善了他們的生活。廣大農民普遍掀起了參軍參戰和支援前線的熱潮,並且積極參加民兵、出民工,支援前線。解放區廣大農民群眾的大力支援,是人民解放戰爭迅速取得勝利的一個可靠保證。
㈥ 名詞解釋使用權
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回可依法律、政策答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使用權的分類:
1、房屋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3、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㈦ 土地坐落名詞解釋,急
意思即為土地位於那裡,就是土地的具體方位和位置是那裡
㈧ 土地制度 名詞解釋
土地制度有廣義和狹義的概念之分。廣義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問題的制度,是人們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因土地的歸屬和利用問題而產生的所有土地關系的總稱。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規劃制度、土地保護制度、土地徵用制度、土地稅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狹義的土地制度僅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在新中國成立後的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由於特定的歷史原因,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上,習慣把土地制度理解為狹義的土地制度。改革開放特別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的不斷變化和發展,人們對我國土地制度含義的理解不斷深化和發展。新的觀點擺脫了舊的思想觀念的束縛,更強調廣義的土地制度,在重視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的同時,更增強了對新形勢下由新的土地關系所產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關注程度,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轉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與人、人與地之間關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又是一種法權制度,是土地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是構成上層建築的有機組成部分。
我國現階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為基礎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廣義土地制度的全部內容。
㈨ 土地劃撥名詞解釋
劃撥土抄地是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襲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㈩ 四、名詞解釋 1. 地籍 2. 宗地 3. 界址點 4. 地籍測量 5. 地籍調查 6. 圖斑 7
1、地籍:國家登記土地隸屬關系的簿冊。地籍工作是土地管理措施之一。一般用文字和平面圖記載,標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面積、位置界線、土地質量、權屬關系及利用情況等。
2、宗地: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單元,是指以權屬界線組成的封閉地塊,是地球表面一塊有確定邊界、有確定權屬的土地,其面積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綠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設施用地等。
3、界址點:界址點是指宗地權屬界線的轉折點,即拐點,它是標定宗地權屬界線的重要標志。一塊土地周圍的界址點確定了,則其位置、形狀、面積和權屬界線也就確定了。
4、地籍測量:為土地管理和利用所進行的測繪工作。亦稱土地測量或戶地測量,簡稱清丈。地籍測量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它是以地籍調查為依據,以測量技術為手段,從控制到碎部,精確測出各類土地的位置與大小、境界、權屬界址點的坐標與宗地面積以及地籍圖,以滿足土地管理部門以及其它國民經濟建設部門的需要。
5、地籍調查:國家為滿足土地登記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權屬、界線、數量、用途和等級等基本情況,並以圖、簿表示的工作。
6、圖斑:指單一地類地塊,以及被行政界線、土地權屬界線或線狀地物分割的單一地類地塊。
7、共有建築面積:共有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8、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土地的現場勘察(調查)測量。
9、房屋產權面積:產權面積是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