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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否有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3-03 11:02:46

A. 楊絳死後那些著作的版權怎麼辦

楊絳死後那些著作的版權應先由直系親屬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按照以上規定都找不到繼承人,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融會貫通亡後,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

B. 作家去世後,著作權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公民死亡後,其內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容、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由其繼承人或受贈人保護,無人繼承或受遺贈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而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無人繼承或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C. 作者去世超過50年,作品就沒有版權了嗎出版社有沒有版權,版權能繼承嗎

1、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從作者死後開始計算,到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為止。作者生前著作權受合法保護。


2.著作權中有「三項權利」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它們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3、如果翻譯者僅僅是翻譯該「過保護期」的作品,那麼是不構成侵權的,反而翻譯者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因為「翻譯權」的保護期限也為50年。

出版社不可以繼續的。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由此可見,著作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這些著作財產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可以被繼承。但是著作人身權不能被繼承。

D. 新聞報道中媒體是否有權力公布逝者真實資料有沒有法律依據

1、我國《民法通則復》第制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2、既然新聞媒體對此人報道那麼這個人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屬於公眾人物,只是一個平民百姓是不會胡亂報道的那麼
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如果屬於以上情況也是可以使用的

E. 怎樣判定一個人是否享有著作權

怎樣判定一個人是否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考慮上述問題,須考慮作品是何作品。是個人作品?職務作品?法人作品?演繹作品?合作作品?還是委託作品?

●個人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演繹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匯編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職務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委託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電影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美術作品
《著 作 權 法》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F. 作者去世超過50年,作品就沒有版權了嗎出版社有沒有版權,版權能繼承嗎

具體可以參考下面《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1、首先,著作權的保回護期為50年,從作者答死後開始計算,到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為止。作者生前著作權受合法保護。
2、其次,著作權中有「三項權利」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它們是: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3、最後,如果翻譯者僅僅是翻譯該「過保護期」的作品,那麼是不構成侵權的,反而翻譯者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因為「翻譯權」的保護期限也為50年。

G. 張某死亡後,死者無權利,如何仍享有保持作品完整權

張某死亡後 依舊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 打個比方 像達芬奇的畫 達芬奇死了 但是他生前留下的作品 後人是不可以改的。 這個權利跟名譽權一樣的 從出生就開始享有但是不會隨著個體的死亡而消滅。

H. 死者著作權繼承需哪些程序

死者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專法的規定轉移,即繼承人屬經過繼承活動可以成為著作財產權新的權利人。其方式既可以是法定繼堆,也可以是遺囑繼承,還可以是接受遺贈。著作人身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

I. 死者能享有著作人身權嗎

北京五一來國際知識產源權解答,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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