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估價入賬
⑴ 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是否應當計提折舊呢為什麼
所謂「單獨估價作抄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是指企業購入土地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入賬。 對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舊的規定,這是因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因此,對企業而言,企業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一般不得計入固定資產。而企業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以土地使用權按照無形資產入賬。
我國曾經對部分公有制企業作出過規定,根據土地的評估價值將其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入賬。根據這一規定,這些企業曾經在固定資產賬面上確認了一批土地的價值。但對這部分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計提折舊的,原因在於土地不同於其他固定資產,其不存在損耗問題,因此無需計提折舊。
⑵ 什麼是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在實踐中,企業用於自建房屋建築物的土地賬務處理相對比較亂,有的一直掛在「無形資產」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攤銷。
有的將房屋建築物佔用部分記入固定資產並按固定資產年限計提折舊。究竟記入固定資產的土地是否需要計提折舊,平時我們賬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權,即使因為建造房屋建築物等原因轉入固定資產,也不改變它只是使用權這一根本特徵,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攤銷或者折舊。
這里說的不需要計提折舊的「單獨估價入賬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為了體現國有資產增值而按照財工字[1995]108號等文件的規定按照評估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資本公積」的劃撥土地價值。
因為劃撥土地未規定年限,所以就不攤銷和折舊了。這類土地在國有企業改制時的處理也是比較麻煩的,一般需要補交出讓金後,將其性質變為國有出讓土地,這時就需要作相反的分錄沖回原先的賬務處理,再按照常規方法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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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點:
1.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復地參加生產過程。
2.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並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
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產的貨幣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⑶ 土地評估入賬
這種情況很多企業有發生.土地使用權長期未入帳,等到想貸款時,找家評估公司評估個價值後入帳.這種情況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具體可循之章.
入帳時: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資本公積
因時間長未入帳,原來的購買土地支出的款項肯定也未進入資本金了,更不可能一大筆費用直接進費用的,所以不用調整利潤.進入資本公積就行.
再說了,調整了利潤,你還得補交所得得稅呢.找事啊,呵呵
⑷ 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為什麼不能計提折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因此,內對企業而言,企業不容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一般不得計入固定資產。而企業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以土地使用權按照無形資產入賬。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確實有一條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題折舊。對於土地入帳問題,目前國內已經達成一致。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
因此,對企業而言,企業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不得計入固定資產。而企業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以土地使用權按照無形資產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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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
無形資產通常是按實際成本計量,即以取得無形資產並使之達到預定用途而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對於不同來源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初始成本構成也不盡相同。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⑸ 土地評估價怎麼樣入賬
2000多萬沒有帳,按評估入賬,肯定需要稅務認可,如果能夠認可作為計稅成本就好。回否則,如答果攤銷折舊或計入開發成本,將會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過也有變通處理辦法,就是由被收購的公司將資產轉讓給你們公司,這樣可以按評估價入賬,作為計稅成本,但不知道你們公司購買股權的成本是否超過2000多萬。另外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的規定,變通處理。
⑹ 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需要做賬嗎,如何做
不需復要做賬。
企業必須依法進制行資產評估,注冊資本不能隨意調整。企業在未發生法定資產評估經濟行為的情況下,產權未發生直接變動,不能按評估增值增加資本公積直接轉增注冊資本。
參照規定企業僅在發生法定重估和產權變動情況下才可對評估增值做賬,未發生法定資產評估和企業產權變動情況下,資產評估增值不能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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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根據寧地稅發[2000]293 號、國稅發[2000]84號文的規定,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本的成本 是指這部分資產的增值或損失已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並已按稅法規定繳納稅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否則一律按資產的歷史成本價入賬。
⑺ 土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單獨作價入賬
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任何企業和個人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專無所有權,企業取得的土屬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計入固定資產的土地」是指特定情況下按國家規定允許入賬的固定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土地使用權,一旦土地對象化了以後,就應轉為固定資產核算,計入附著物成本。例如土地上蓋了房屋,房屋不能離開土地,這種情況下,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土地使有權,應在房屋破土動工時,將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相關建築工程,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最終,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建築成本一起構成了房屋的總成本並計入了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由於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一般要超過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房屋在確定折舊總額時,應合理預計房屋報廢時的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並將其作為預計殘值予以保留。
⑻ 土地使用權該如何入帳攤銷
一、<<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第三條: 本准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無形資產可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所以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帳,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二、《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第17條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2)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1)房屋和建築物;(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而《企業會計制度》同時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1)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4)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 綜上所述,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不能計提折舊。
⑼ 土地使用權評估如何入賬
謝謝您的關注、指導,我再仔細說一下:
1、這個公司是私企。起源是:一家化工廠股東(乙方)同意另一公司(甲方)對該廠進行增資入股。乙方以實物資產投資入股佔49%,甲方以現金入股佔51%,改名為化工有限公司,06年12月1日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
2、06年12月11日,由甲方投資款支付土地轉讓金289828元、支付4%稅11593元、土地登記費12000元,財務入賬無形資產313421元。
3、2007年1月10日,乙方對擬投入的實物資產進行了評估,其中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評估價值157萬,土地使用權50年,工業用地,其實地上本身已有原廠房等建築物。財務對評估價值又入了無形資產157萬,貸方是資本公積。
4、公司會計政策選擇企業會計制度
5、07年1月開始無形資產攤銷,按50年。
麻煩您給予指導,萬分感謝!
⑽ 土地使用權是按評估做賬還是實際支付價款做賬
應該按照實際支付價款入帳
目前,一些單位為了在賬面上做大資產總額,版將土地使用權評權估後再入賬,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單位的賬面資產只有在產權發生變動時,才能以評估價值入賬。其評估目的是為了改變劃撥土地原批準的用途,如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兼並及作價出資(入股)等。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和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出讓使用權證時,才能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賬務處理應借記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貸記銀行存款。除此以外,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且未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不能以資產評估價值入賬。另外,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賬面上已經記入無形資產科目。如果產權不發生變動,也不能以評估後的評估值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