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英文案例分析
1、是。甲的題字元合著作權的客體的全部三個構成要件。即作品必須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具有可復制性。
2、乙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美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作品。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歸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構成侵權,因其不知乙未獲得甲的授權,屬於善意取得。
回答者: 鄭庄公 - 副總裁 十級 11-28 18:03
本人自己引用自己的答案。
② 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二、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至於雜志社的權利,要看六位作者賦予其何種權利了
二、肯定是侵權的,處理的方法主要有:
1.刪除侵權文章;
2.賠禮道歉;
3.消除不良影響;
4.賠償作者及雜志社的損失等等
③ 國際知識產權侵權案例要怎麼分析,有什麼知識
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才行
④ 中外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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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美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我從上海公司律師網找了個案例: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0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滬高民三(知)終字第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南京東路490號。
法定代表人朱興宜,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軍,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一舟,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大關路33號。
法定代表人丁成紅,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真北路1425號。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刀剪總店公司)因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刀剪總店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軍、劉一舟,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張小泉集團)和被上訴人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德龍公司)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吳鵬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成立於1956年 1月6日,開業之初名稱是上海張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後變更為張小泉刀剪商店、張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業改制更名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經核准注冊了「泉字牌」圖形商標。1993年10 月,國內貿易部授予原告為中華老字型大小。
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前身為杭州張小泉剪刀廠。1964年8月1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取得張小泉文字與剪刀圖形組合的「張小泉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日用剪刀,注冊號為46474。 1981年5月1日,「張小泉牌」商標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第20類剪刀,注冊號為129501。1993和2003年連續獲得續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獲得「張小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冊號為544568。2001年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兩商標均轉為國際分類,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因企業改制更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張小泉牌」及「張小泉」注冊商標先後經核准轉讓給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在被告麥德龍公司處購得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KSX-195G不銹鋼民用廚刀、ZG-175不銹鋼斬骨刀、HBSJ-174精製不銹鋼家用剪、 HSSJ-185精製不銹鋼強力剪、MY2000-1不銹鋼民用剪(2000型)、NS-7不銹鋼合金指甲剪、SSJ-125精製不銹鋼剪各一把。上海市黃浦區第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並於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滬黃一證經字第4539號公證書。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不銹鋼民用廚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左下方自左向右標有「創立於1663」字樣、「張小泉」商標及產品名稱,其中「張小泉 」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鄰在「張小泉」商標的左側;包裝盒的左側標有「三百年歷史 三百年盛譽」字樣,右側標有生產單位名稱及貨號。不銹鋼斬骨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追求卓越品質」字樣,下方依次標有「張小泉」商標、「since 1663」字樣及產品名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五種剪刀產品外包裝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標有「創立於1663」、「張小泉」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張小泉」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接在「張小泉」商標的上方;外包裝的右側標有貨號及產品名稱,下方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生產單位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二中知初字第13號生效判決書認定:「根據杭州市檔案館及浙江文史資料選輯記載,『張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歷史,起初由張思泉帶著兒子小泉開設『張大隆』剪刀店,1628年張小泉又率子近高來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繼續營業,招牌仍用『張大隆』,後因冒名者多,於1663年改名為『張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後,兒子近高繼承父業,並在張小泉後面加上近記,以便識別。1910年,張祖盈承業。1949年,張祖盈因虧損宣告停產,並將張小泉近記全部店基生財與牌號盤給許子耕。杭州解放後,張小泉近記剪刀復生。1953年,人民政府將當時所有的剪刀作坊並成五個張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系經營刀剪等商品的企業,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與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競爭關系,故原告刀剪總店公司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關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辯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和「since 1663」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前身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先後於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經注冊取得「張小泉牌」商標和「張小泉」商標,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是上述商標的商標權人,其在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張小泉」商標的同時,標注「創立於1663」或「since 1663」,主觀上是為了表明「張小泉」品牌創立於1663年的歷史事實,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上述標注方式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雖於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按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在馳名商標認定時間超過三年時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故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亦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對於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認定申請。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規定於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現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沒有關於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需在一定期限後重新提出認定申請的相關規定。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曾在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均系經營刀剪等同類商品的企業,且均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雙方因「張小泉」品牌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發生了多次訴訟,因此,雙方在經營活動中均應依法規范使用各自與「張小泉」品牌有關的知識產權。本案中,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的外包裝上將其「張小泉」商標與「創立於 1663」或「since 1663」字樣結合使用和宣傳的行為,顯屬不妥。為了正確區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商標與「張小泉」品牌的歷史,避免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今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張小泉」品牌。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系爭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3,930元,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負擔。
判決後,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刀剪產品外包裝上不當標注「創立於1663」、「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不當標注產品;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損失人民幣10萬元;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合理費用人民幣21,000元,其中公證費人民幣1,000元,律師費人民幣2萬元。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 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二、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 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由於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 」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
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答辯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應予駁回。其主要答辯理由為:一、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關「創立於1663」的標注不構成虛假宣傳。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 」刀剪品牌與創立於1663年的張小泉刀剪之間存在密切的傳承及淵源關系,因此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包裝上作系爭標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淵源,不存在虛假捏造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所有企業的歷史都從登記起算,不可能成立於1663年,因此消費者對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產品包裝上的標注,只會理解為該品牌的源頭和歷史,不會形成「杭州張小泉集團成立於1663年」的誤解。二、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被《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取代,後者中沒有關於馳名商標超過三年必須重新進行認定的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也只是針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保護時,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認定。實踐中,國家工商局沒有重新認定過一件馳名商標。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商標廣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決中均認定「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宣傳馳名商標並不虛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張小泉集團行為不妥,是提醒其日後要更嚴謹、規范地使用權利。
被上訴人麥德龍公司答辯認為,其同意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的意見;同時,其作為銷售商,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二審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經營者違反誠信原則,實施誤導消費者並損害同業競爭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行為,系為表明「張小泉」品牌的客觀歷史及「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之身份,並非違反誠信原則、誤導相關公眾的虛假宣傳行為,亦未損害刀剪總店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未實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本院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關鍵在於是否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首先,鑒於我國目前的企業和商標制度均系在建國之後設立,客觀上我國企業和商標均不可能創立於 1663年。其次,「張小泉」品牌及歷史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其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也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企業成立於1663年或其商標權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上訴人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本院認為,首先,《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僅規定已被認定的馳名商標3年內無需重新認定,至於超過3 年的情況是否必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並無明確的表述。同時,該條款亦因在後生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而被廢止。其次,上訴人亦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國家商標局曾要求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或者曾有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因此,上訴人提出的馳名商標被認定三年後應重新提出認定申請之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客觀事實狀態。基於國家商標局曾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而本院(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7號生效判決書亦確認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在上訴人未提供相反證據足以否定上述認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法律並未禁止馳名商標權利人標注「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依法確認杭州張小泉集團將其「張小泉牌」商標標注為「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並無不當。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本院認為,雖然原判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包裝文字未構成虛假宣傳,但為了使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行為更加規范,原審法院特別提醒杭州張小泉集團今後要注意規范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並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30元,由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⑥ 知識產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葉與影視公司簽署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按照著作權法相關版規定,葉是《商賈將軍權》一書的著作權人,《商賈將軍》的內容侵權,應由作者承擔侵權責任,影視公司只是提供創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2)出版社出版抄襲書籍的行為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出版合同是相對葉和出版社之間的,不能因合同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免責。出版社可以根據著作權保證的條款主張葉違約。
(3)葉的抄襲行為是侵權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出版社出版抄襲他人的書籍,承擔次要責任,書城雖然銷售行為屬於侵權,但如能證明書籍是來自合法來源,並且自己不應當知道書籍為侵權書籍,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案例二:
(1)有效。A網站是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委託開發的雙方可以約定著作權歸屬。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權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B網站使用A網站的著作權,應當取得A網站同意並支付報酬,B網站公開讓網友下載而未告知A網站支付報酬,已經構成侵權。
(3)B是侵權行為人,甲將A網站的著作權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網站的賠償由甲和B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⑦ 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額 問題好多啊
根據我過現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由此可以,我國現行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是很廣的,45個類別都是保護的。這樣就解決第一個案件的大部分問題,如果包頭市雪鹿啤酒確實已經是中國馳名商標的話,那麼海南人自醉酒業有限公司與上海雪中飛滑雪用品有限公司分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雪鹿」商標是通不過實質審查的,因為目前商標的審查是人為的,商評委的工作人員有可能會因為工作疏忽導致這2家公司申請的商標通過了實質審查,當然這樣的幾率不亞於飛機失事,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的話,包頭雪鹿啤酒可以在其商標的公告期提起異議,這樣商評委重新審定的話這2家公司的商標就會被判定無效。另一種情況是由於包頭雪鹿啤酒錯過了公告期,導致以上2家公司的商標注冊成功,那之後的商標爭議上只要包頭雪鹿啤酒出具其中國馳名商標證明是有很大把握勝訴的。退一步說,如果包頭的雪鹿不是馳名商標,那麼包頭雪鹿啤酒也可以通過與上述2家公司的商標爭議向國家工商總局提起申請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第一個案子我就模模糊糊的解釋到這里,總之如果是馳名商標那就沒什麼問題,不是馳名商標也可以通過爭議訴訟發起馳名認定,如果認定成功則上述2家公司的商標會判定無效。接下來說第二個案子,這個案子很有意思,而目前我國解決的方法也很有意思。
理論上來說,同標同類的商標注冊,申請材料提前收到材料的商標能注冊下來,後收到的就會下不來。但是如果是同一天內收到的材料,商標局就不在分時間的先後了,這種情況下,商標局會讓雙方提出使用最早證明,誰使用的時間長誰的就能下來,如果雙方都沒有用過的話,那商標局就採用很有意思的方式來決定誰能獲准注冊-----抓鬮。再有就是如果這個商標在國外已經馳名了那可能就無法注冊下來了,如果國外企業無法出具其馳名證明那就要看法院判決了。這裡面就有太多不確定因素,不過只要這個商標在國內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那麼勝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
⑧ 知識產權 案例分析
您好:
問題挺大的。
說一點。
張樊說的,產品商標,違法《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無效的。將會被禁止使用,不允許注冊的。
⑨ 求一篇《知識產權的案例和分析》的論文2000字左右
中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透明」助推「精細」 2007年09月07日 09:36 來源:人民日報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無效專利再審案件正在審理。旁聽席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100餘名審查員神情專注。 在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公眾旁聽已成為常態,旁聽席上時常還能看見外國人的身影。 知識產權審判的「窗口」,還有一扇開在互聯網。2006年3月10日,「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正式開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上網,並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業內人士評價說,文書說理性明顯增強。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蔣志培說,中國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正在經歷一個從「粗」到「精」的飛躍。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則是催化劑,讓這個「飛躍」提速。 以庭審「精細化」適應「透明」要求 「法官很會抓重點!法庭調查前,他們歸納出『四個焦點』,這樣雙方當事人就不跑題了。」旁聽完案件,專利復審委的審查員杜微科這樣點評。他已不是第一次旁聽專利案件庭審,還曾出庭應訴過。在他眼中,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審判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 參加旁聽的審查員余心蕾也很有感觸。她說,「陽光」下的審判,有利於公眾對司法的監督,增強了司法在公眾中的公信力。 今天開庭的這起專利再審案,蔣志培擔任審判長。庭上,發問、傾聽,他游刃有餘。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案件開庭幾乎每場都有不少人旁聽,法官們已經習慣了在一雙雙專注的眼睛下審案。 增強透明度,是中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一直堅持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多次強調,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國人在內的社會公眾能夠旁聽。他還要求,選擇有影響的案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代表性人士旁聽庭審。 要適應「透明」的要求,蔣志培認為,知識產權案件庭審要做到「精細化」,一要抓事實。原告的權利及范圍,被告是否侵權、程度如何,涉案的技術問題,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讓當事人雙方充分辯論,讓證據說話,程序保障審判的客觀公正;三要抓損害賠償額計算。盡量查清侵權帶來的損害,使侵權人付出應付的代價。 今天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識產權再審案中的一起。這個數字,已相當於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識產權再審案件數的88%。蔣志培說,上級法院加大對下級法院的監督進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精細化」的一個重要表現。 案件「粗審」現象必須改變 近年來,知識產權案件大幅持續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間,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年均增長17.06%;2007年上半年,全國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22.02%。 新類型案件也不斷涌現,涉及訴前臨時措施、網路著作權和網路域名、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反壟斷等內容。 「這不僅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的快速發展,也給法官審案帶來挑戰。」蔣志培說。 多年從事知識產權審判,蔣志培認為知識產權訴訟存在「三粗」:一些當事人及代理人訴訟能力不高,對專業技術及相關法律缺乏相應的素養;一些法院審理過程較粗,有的事實審查不夠准確,有的質證不夠嚴密,還有的專業技術知識掌握不夠深入;一些判決文書質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說理不夠充分,論證不夠嚴密;事實歸納不夠,證據簡單羅列;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等。 蔣志培認為,無論是加入WTO後來自國際上的外力,還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壓,「粗審」現象都必須盡快改變,必須盡快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精細化」。好在知識產權的審判隊伍基礎比較好。全國法院單設知識產權庭172個,專設知識產權合議庭140個,共有知識產權法官1667人,審判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 「當然,精細還有一大好處,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補充說。 裁判文書公開讓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書,是司法最終的產品。 蔣志培說,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精細化」,除了庭審外,判決書是另一大突破口。文書要精,要敘事清楚、說理透徹,全面展示論證過程,真正保障當事人對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權,並同時上網公開。一句話,要切實體現「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提供全國統一的文書公開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要及時上網公開,知識產權刑事和行政裁判文書也將逐步實現全面上網公開。 案例,是活的法律。參加旁聽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杜微科認為,它可以直接告訴公眾法律保護什麼,告訴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麼,更好地體現法律的預見性。 裁判文書公開,對法官是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壓力。「只要有這個要求,法官就會更慎重!便於全社會監督。」蔣志培說。 用「精細審判」帶動「精細訴訟」 法官、被告、原告,是訴訟的「三角」。蔣志培認為,首先要推動「精細審判」——審理過程精細,文書製作精細,審判結果公正。通過這種「精細」審判,同步帶動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訴訟水平。「如果雙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問,都沒詞,這樣的審判也精細不了。」 同樣的互動,還體現在法院和社會公眾的關繫上。比如知識產權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都要廣泛聽取各地法院、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將草案上網公布向社會廣征意見,通過後,也會及時通過媒體或者網路予以公開。 蔣志培說,這種基於「透明度」的良性互動,讓知識產權從「精細審判」走向「精細訴訟」。由此,整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意識和保護水平都會得到提高。(吳兢) 【編輯:邱觀史】 圖片報道 更多>> 圖:「政壇帥哥」阿披實當選泰國總理 毛澤東演員網選出結果 河南一法官奪冠 圖集:2008年度十大瘋狂
⑩ 跪求一份較為詳細的知識產權案例分析,包括案例在內大概1500字左右。。有急用
我這兒保存了一個比較老的案例.我覺得不錯,還是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而且是二審。內涉及到域名容、網頁設計、網路證據取證等內容,有一定的代表性。
看你能不能用。當然字數可不止……得整理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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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反訴被告)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星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反訴原告)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網公司)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上訴人網星公司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南法民初字第303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