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中的善意侵權名詞解釋
善意侵權,是指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銷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可不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情況有人將其概括為善意侵權。但是如果銷售商在得到專利權人通知之後仍然銷售其庫存的侵權產品,則不能認為其不知情。我國專利法將這種情形具體規定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行為。
在這里,行為的范圍僅限於使用和銷售。對於製造或者進口等,依照現行法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製造、進口的產品是否專利產品。
在法律上,專利公告的有關程序提供了了解專利狀況的途徑。有關廠商在製造或者進口產品時應當了解該產品在專利法上的狀態。
專利法雖然對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銷售侵權產品的情況也有特別規定,但並不認為這種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只是對在其不知情的期間所為之行為不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而已。
『貳』 什麼是專利制度中的善意侵權及其構成要件
善意侵權,是指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銷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可不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情況有人將其概括為善意侵權。但是如果銷售商在得到專利權人通知之後仍然銷售其庫存的侵權產品,則不能認為其不知情。我國專利法將這種情形具體規定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行為。
在這里,行為的范圍僅限於使用和銷售。對於製造或者進口等,依照現行法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製造、進口的產品是否專利產品。
在法律上,專利公告的有關程序提供了了解專利狀況的途徑。有關廠商在製造或者進口產品時應當了解該產品在專利法上的狀態。專利法雖然對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銷售侵權產品的情況也有特別規定,但並不認為這種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只是對在其不知情的期間所為之行為不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而已。
『叄』 侵權行為名詞解釋
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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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
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
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一個共同標准,因此,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歧極大:
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故意、過失的存在;
(2)違法性的存在;
(3)損害的發生;
(4)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有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
德國學者認為有過錯、行為的不法性、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肆』 什麼是善意侵權
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或銷售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
依我國《專利法》規定,所謂的「不知情」應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是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情況。這種行為盡管是因不知情而為,但仍然是侵權行為,只是因為其屬善意而為,因此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此種行為只限於使用或銷售,製造或進口行為的行為人有義務注意其製造或進口的產品是否為他人的專利產品。
『伍』 侵權責任名詞解釋是什麼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無過錯責任原則】 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准,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侵權責任關系】是因行為人自己的加害行為或准侵權行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而產生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 侵權的民事責任】簡稱為侵權責任,是指賠償義務人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或者准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等後果依法所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責任形式之總和。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後,應以什麼依據使其負責。
【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准則。即在損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准,判斷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與此相關的行為人誰有過錯誰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行為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的含義: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准,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陸』 課程名稱《知識產權法》中的題目:名詞解釋:(1)商標 (2)合理使用 (3)作品 (4) 署名權
一 .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
二 .合理使用
1. 在顧及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對敘述性詞彙進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尤其包括:
在符合工商業的誠實慣例的情況下(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徵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值及提供日期。[參看 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
2.合理使用是指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行為。但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合理使用都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在以下兩種情況中,如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則不能對該作者的作品進行合理使用:
1) 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2)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三 作品 通過作者的創作活動產生的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性質而以一定物質形式表現出來的一切智力成果。根據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見著作權)和主要國際版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游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佈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在有些國家,計算機軟體、資料庫也被作為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四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柒』 有沒有商標的惡意侵權和善意侵權的說法啊
一般是侵權都是需要成當責任的,如果能證明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一般可以免除責任。
『捌』 知識產權法的善意侵權
知識產權法的善意侵權,是指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銷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可不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情況有人將其概括為知識產權善意侵權。
善意侵權人的獲利不屬於不當得利,不需要返還。
但是如果銷售商在得到專利權人通知之後仍然銷售其庫存的侵權產品,則不能認為其不知情。我國專利法將這種情形具體規定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行為。在這里,行為的范圍僅限於使用和銷售。對於製造或者進口等,依照現行法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製造、進口的產品是否專利產品。在法律上,專利公告的有關程序提供了了解專利狀況的途徑。有關廠商在製造或者進口產品時應當了解該產品在專利法上的狀態。專利法雖然對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銷售侵權產品的情況也有特別規定,但並不認為這種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只是對在其不知情的期間所為之行為不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