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
1、轉讓土地使用權,2016年5月1日以後需要繳納增值稅,不需要繳納營業稅。2016年5月1日之前需要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但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3、轉讓土地使用權涉及以下稅種:
(1)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 轉讓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土地使用權的原價)÷(1+5%)× 5%(文件依據:財稅〔2016〕47號)
一般納稅人 轉讓轉讓4月30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11%)× 11%
(文件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
小規模納稅人 轉讓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土地使用權的原價)÷(1+5%)× 5%
(文件依據:財稅〔2016〕47號 )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4月30日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3%)× 3%
(文件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2) 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 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人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 地增值稅。
(3) 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 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人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4) 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 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❷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營業稅問題!
1、土地使用權從政府那裡那交的土地出讓金是不能抵扣的,因為內出讓方政府自己容是不交營業稅的,你要按全額交費;
土地使用權從其他人那裡買來的土地使用權轉(受)讓金是可以抵扣的,因為其他人在轉給你的時候已經交了營業稅了,你要按差額交費
2、不動產也比照上方,看你的前手有沒有交過以確定你全額還是差額,不要局限在購置、受讓、轉讓的字眼裡;
3、樓上說的稅金和費用是不能抵扣在差額里的。
希望有用
❸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版繳納營業稅。對於土權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納稅事項】: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目】: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率】:5% 【計稅依據】:企業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企業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期限】: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❹ 土地使用權轉讓怎麼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有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注意:這里銷售的不動產是原來「購置的」,不是自建的;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受讓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由此產生。同時,該文中第二條有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結合這兩項規定,我們就會發現:1、如果企業(當然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那麼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即:可以「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2、如果企業(當然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那麼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即它沒有不動產的購置原價,不可能「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必須全額徵收營業稅。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差額交納營業稅,還是全額交納營業稅,其關鍵在於是否「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
❺ 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回【國稅發[1993]149號】的答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
❻ 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稅率
稅 目 徵收范圍 稅 率
一、交通運輸業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裝卸搬運 3%版
二、建築業 建築、權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3%
三、金融保險業 5%
四、郵電通信業 3%
五、文化體育業 3%
六、娛樂業 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 5%-20%
七、服務業 代理業、旅店業、飲 食業、旅遊業、倉儲 業、租賃業、廣告業 及其他服務業 5%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土地使用權、 專利權、非專利技 術、商標權、著作 權、商譽 5%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建築物及其他 土地附著物 5%
您的情況屬第八條,稅率為5%
❼ 企業轉讓在開發土地使用權如何交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有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注意:這里銷售的不動產是原來「購置的」,不是自建的;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受讓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由此產生。
同時,該文中第二條有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結合這兩項規定,我們就會發現:
1、如果企業(當然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那麼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即:可以「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如果企業(當然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那麼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即它沒有不動產的購置原價,不可能「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必須全額徵收營業稅。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差額交納營業稅,還是全額交納營業稅,其關鍵在於是否「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
❽ 土地出讓中營業稅是多少
土地出讓環節相關稅費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 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 7%的城建稅和 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 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 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 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 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 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 50%的部分,稅 率為 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 目金額的 50%至 100%的,稅率為 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 100%至 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 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的,稅率為 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 應 30%、40%、50%、60%稅率)。
補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小計 7700 元: 1、營業稅=(45-31)*5%=7000 元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7000*(7%+3%)=700 元。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小計 13725 元: 1、印花稅=45*0.05%=225 元 2、契稅=45*3%=13500 元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35572.5 元: 1、增值額=45 萬元-(31 萬元+7700 元+13725 元)=118575 元 2、規定扣除項目: 331425 元 3、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36%(118575/331425*100%),因 此適用第一檔稅率 30%: 土地增值稅稅額 =118575*30%=35572.5 元
四、出讓方共需繳納稅費款為 56997.5 元,受讓方為 13725 元。
五、除契稅向財政局的農稅中心(局)繳納以外,其他統一向地稅局 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