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
⑴ 以出讓方式取得城市的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價包括哪些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權,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它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⑵ 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提出:
「土地資產處置時,要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投入成本,合理確定土地作價水平。採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的,按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
《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規定:
「明確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
「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劃撥土地經批准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可計為轉讓方的合法權益。」
「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
「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並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
(2)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確定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後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
通知書內容包括:准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後,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後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准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劃撥土地使用權
⑶ 如何確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
5.3 地價評估,確定底抄價
5.3.1 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可以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
5.3.2 確定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委員會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擬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的協議出讓最低價。
出讓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5.4 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⑷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成交價由什麼區別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向受讓人收內取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容使用權的全部貨幣或其他物品及權利摺合成貨幣的補償。
具體范圍包括:
1、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
2、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3、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4、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5、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二、土地價格是土地經濟作用的反映,也叫地價,是土地權利和預期收益的購買價格,即地租的資本化。我國的地價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現值總和,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
土地價格高低取決於可以獲取的預期土地收益(地租)的高低和利息率的大小。用公式表示: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
所以,土地價格實際上是按利息計算的地租購買價格,它隨著地租的提高或利息率的下降而不斷上漲。
⑸ 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何不同
您好,我是國家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版土地出讓金是一定權年期內(最高商業40年住宅70年工業50年)的土地出讓收益合計,價格是政府公布的確定數值。而出讓土地權價格,根據取得方式(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協議)不同,存在競買對手,成交價格是不確定的。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低價什麼意思
1、是指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專出讓合同時,出屬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3、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