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土地使用權分離
1.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分離應注意什麼法律問題
你看一下吧,主要就是下面的規定
土地登記辦法 第三十九條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准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兼並、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後,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後,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後,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後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2. 2007年8月3日,甲企業出售一塊土地的使用權,該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為500 000元,
賬面價值=500000-50000=450000,營業稅=700000*5%=35000,營業外收入=700000-450000-35000=215000
借:銀行存款 700000
累計攤銷 50000
貸:版無形資產 500000
應交稅費權—應交營業稅 35000
營業外收入 215000
3. 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後的法律問題
有句話不知道閣下知道不.
屋子占久了就是你的了.
如果你單位的土地長期置地專無用,國家有權屬收回.
長期無用土地代為開肯達XX年就歸XX所有.有土地證也沒有用了.
最好的辦法是.請農民去吃飯.
請村長通知.每次一百元.直到請到全部村民為止
然後去吃飯.每人安一百元算.每吃一次再送一百元.送到這些村民肯走為止.我想應該可以解決.
請我們.我是不去.才一百塊.誰干.
4. 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是否可分離
房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單位的房子分給個人居住,房屋出租都是所版有權與使用權權分離的例子。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佔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例如,房屋出租,就將房屋一定時期內的佔有、使用權讓渡給承租人來行使。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財產所產生的各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
房屋的處分權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由房主行使。有時房屋處分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處分房屋並優先受償。
5. 我全家於2007年遷入本村,現在村裡要給沒有土地的分田地,我們全家也沒有土地,但是村裡說不給我們。
簡要回答你,農村宅基地房拆遷 ,賠付對象就是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那個人。
把戶口遷入該房產所在村集體,是取得土地使用權重要條件之一。宅基地房所有權必須與土地使用權一同轉讓,兩者不能分離。
簡單的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再簽個轉讓協議就能獲取房屋所有權。拆遷就有保障。
6.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離
你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而第61條第2款又規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由此可見,房屋產權是離不開土地使用權的。
菁英秘書上~
7. 土地權和房屋使用權分離,各自相應持有,法律上可以存在嗎
我不知道李律師是誰,但我可以嘗試簡要回答一下你的問題。
一、所謂「土地權」和「房屋使用權」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正確說法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房屋產權)」。以前這是兩個不同的證件,也就是我們常的「兩證」,即房屋的「土地證」和「房產證」。
二、根據你的描述,我認為是農村住房。建房所佔用的是集體土地,也就是常說的宅基地,個人是沒有土地證的,只有房屋產權證。也因此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無法分離。
三、當前農村宅基地正在進行確權,這是一個新事物,意味著宅基地基本屬於「私有」了,更意味著以後一旦有搬遷,那麼除了房屋補償以外,還要加上一塊土地補償了。這也正是他現在提出以上要求的主要原因。基於以前沒有這種規定,更基於你親戚當初的一片好意,我認為他提出這種要求是合情合理的。
四、雖然法律上可能無法將兩證分離,但你們可以私下達成一個協議,這樣一來,就無所謂將證件辦在誰的名下了。萬一有搬遷,那土地補償金歸他,房屋補償金歸你。
以上回答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若有,別忘了採納昂。
8. 土地的使用權和房子的產權可以分離嗎
居住用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使用權到期後可以繼續申請續期!
房屋的使用年限以土內地容使用年限為准,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後可以繼續申請續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分別是: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根據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9. 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可以分屬不同公司嗎
從《土地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上,是不允許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的產權分離(即俗稱的「兩證分離」)。但是在實踐中,確實有兩證分離的現象。最常見的情況是學校以非教學設施用地使用權出資,而地上建築完工後的產權登記在開發商名下。
你說的這種情況能否實現兩證分離取決於2個條件:
1、甲公司同意;
2、當地的國土資源政策允許。(可能是地方國土資源局文件的形式)
10. 土地使用權可以和房屋所有權分離嗎
不能分離。因為,土地使用證是房屋產權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