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地下車庫人防工程所有權歸誰
㈠ 開發商參與建設的人防工程使用權應該歸誰所有
在遼寧,《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認定人防工程屬於共用部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人防車庫的使用及出租價格,須經業主大會決定。
㈡ 小區地下車庫和人防設施的歸屬問題
按《物權法》規定,地下車庫產權歸開發商,利用人防空間作為地專下車庫的,產權屬歸民防局,使用權歸開發商。
依據《民防法》,人防設施的產權屬於民防局所有。人防設施不能出售,使用人防設施需辦理《民房設施使用證》。
㈢ 小區內人防工程究竟屬於誰麻煩告訴我
沒有明確的法規說明的。
在城市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為了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要求開發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對於這些人防工程的權利歸屬,在《物權法》實施前後一直存在爭議,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人防工程引發的訴訟也不在少數。
例如,有業主即因為開發商與其在《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中約定人防工程屬於開發商所有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約定無效。有業主則因為開發商使用人防工程作為地下車庫對外出租,要求確認地下車庫為業主共有,開發商返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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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使用方法
人防工程具有良好的防護性能,然而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必須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達到防護目的。待蔽人員,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在得到轉入戰時狀態的預警號令後,要保持沉著鎮靜,服從城市人防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護准備。
2. 准備好進入人防工程掩蔽應攜帶的物品:包括密閉存放不易腐爛的食品和飲用水,個人常用葯品,手電筒,可用作個人防毒的器材,個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證件等。切忌攜帶有味、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工程的包裹體積不能過大,要便於進出工程。
3. 要懂得各種防空警報信號及其相應的行動內容,熟悉自己待蔽工程的位置、通往工程最短的路線,以及人防工程入口白天、黑夜的識別標志。
4. 聽到空襲警報後,要以最快的速度進入附近的人防工程。進入人防工程時,要保持鎮靜,服從人防工作人員的組織指揮,切忌在工程口部造成人員混亂和擁擠,影響進入工程的速度。
5. 在人防工程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吸煙,少飲水,不隨地大小便,飲食殘余物、垃圾要集中密閉存放。
6. 待蔽時要安靜坐、卧,少活動,不打鬧,保持體力,減少工程內氧氣消耗。不要亂動工程內的各種設備。
7. 當工程局部發生坍塌、漏毒等意外情況時,待蔽人員要利用簡易防護器材進行個人防護,並聽從指揮,有秩序地轉移或進行隔絕防護工作,切不可產生混亂。
8. 空襲警報解除前,待蔽人員不得開門離開工程,防止周圍受污染空氣和放射性物質被帶入工程。警報解除後,要防止人員突然擁出人防工程,造成混亂和擁擠。
敞開洞門:
為民造福各地人防平戰結合為民造福紀實
防空洞是現代立體戰爭的產物,是人們應對空襲這個「矛」而尋找到的「盾」之一。
戰時,人們利用它來保護自己的生命;和平時期怎麼辦,是將防空洞封門閑置,還是敞開洞門服務社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防部門針對未來戰爭特點,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就人防建設的發展方向進行了多方面的探索。
㈣ 住宅地下人防工程歸誰所有
產權歸屬民防局
使用權要看前期建設時候,開發商和民防局之間有沒有使用協議之類的。
沒有約定使用方的,歸屬住宅全體業主使用。約定使用方的,從其約定。
㈤ 人防工程歸誰所有由誰使用
一、歸誰所有
單建的人防工程投資者比較明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所以,國家享有該類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結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人民防空法》第22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人防工程。但該法並沒有明確此類人防工程歸誰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37條的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屬於國防資產,因此,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二、由誰使用
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依據上述規定,小區內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的,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由開發商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
有觀點認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因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雖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但開發商已將該費用列入開發成本,並最終體現在房價中,所以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實際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9條規定,人防工程面積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雖對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購房者購房款中並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為開發商,而非全體業主。
綜上我們得出一個結論,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享有,開發商雖然是投資人也無權出售作為國家財產的人防工程的,但作為投資人其有權按規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並享受收益。
㈥ 城市小區的地下車庫是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還是業主
誰開發誰受益,產權歸誰!
㈦ 人防的產權是國家所有還是歸建設方的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積之外建設的人防工程,其產權屬於投資者所有。
參考依據:
1.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中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人防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人防工程、指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等資產,由人防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人防部門及所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根據此條款,人防工程為國有資產,國家擁有產權。各級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門利用人防易地建設費投資建設的自建工程、指揮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幹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門代表政府撥款、提供物資修建的早期單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規定的人民防空建設義務修建的人防工程、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口部管理房、偽裝房等均屬於人防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管理權。
2.《人民防空法》第22條的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結合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個建設單位應盡的人民防空義務,如同依法繳納的易地建設費屬於人防建設經費,歸國家所有一樣,在依法配建范圍內建造的社會結建防空地下室,其產權也應當歸國家所有。因此建設單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為不是投資行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設義務的行為。
在依法規定配建標准以外由建設單位建設的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民用建築,其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