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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3-02 22:48:33

㈠ 某工程未結算完,工程款尚欠2千多萬,該工程所有權應歸屬於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

已經驗收合格的工程,並不在缺陷保證期內的,建設單位在還款期限內,拒絕還款的,施工單位可以向項目所在地法院起訴處置該工程,並優先獲得賠償

所有權應該還是建設單位的

㈡ 關於在建工程權屬問題,咨詢金融人士/法律相關人士

你說的不對也不清楚。
因為房產開發中,地、房不可能分離的。不可能出現一方預售證、一方土地證的情況。
你還是重新說下吧

㈢ 按照工程所有制屬性分類可以分為哪些

按照工程所有制屬性分類:
工程的所有制屬性主要是由工程建設的資本性質,專即投資的來源決定的屬。工程的資本性質通常有兩種,即私有資本和公共資本。 則工程按照所有者屬性可以分為如下三類: (1)私人資本工程。大量的私有房屋,工業工程等, 外資工程也屬於這一類。(2)公共資本工程。主要是公共事業工程,國家投 資的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國家壟斷領域的工程。它主要是由政府投資建造的,為了社會公共服務的目的。(3)私人資本和公共資本聯合投資工程。

㈣ 所有權不屬於我公司的在建工程成本如何結轉

工程所有權不屬於公司 ,這樣就不能把所發生的費用資本化,購入的建築材料,沒有計入原材料或庫存商品,而是直接計入在建工程了,我覺得也是放在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好像沒有生產成本的,應該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吧。

㈤ 施工方交房之前所有權歸誰

《消防法》規定: 建築工程竣工時,經消防驗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築工程竣工時,建版設單位應當向公權安消防機構提出消防驗收申請,設有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還應當同時提交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並組織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築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㈥ 未交付的工程佔有權屬哪方

最交付工程佔有權屬哪方?未交付工程佔有權屬於甲方,屬於甲方

㈦ 人防工程歸誰所有由誰使用

一、歸誰所有


單建的人防工程投資者比較明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所以,國家享有該類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結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人民防空法》第22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人防工程。但該法並沒有明確此類人防工程歸誰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37條的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屬於國防資產,因此,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二、由誰使用


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依據上述規定,小區內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的,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由開發商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
有觀點認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因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雖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但開發商已將該費用列入開發成本,並最終體現在房價中,所以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實際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9條規定,人防工程面積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雖對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購房者購房款中並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為開發商,而非全體業主。
綜上我們得出一個結論,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享有,開發商雖然是投資人也無權出售作為國家財產的人防工程的,但作為投資人其有權按規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並享受收益。

㈧ 在建設工程中,建設單位對在建工程的權利是 所有權還是債權

在建設工程中,建設單位對在建工程的權利是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回定的物享答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它是一項基本民事權利,也是大多數經濟活動的基礎和目的。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權利來自於物權中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權。

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又稱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權利。

(8)工程所有權擴展閱讀:

債權與所有權不同,所有權是絕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

債權相對性理論的內涵,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1)債權主體的相對性;

(2)債權內容的相對性;

(3)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㈨ BT項目建設工程的所有權

BT方式的法律特徵
目前,我國尚無BT的專門立法,筆者認為,BT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對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而言,BT方式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
1、BT參與主體的特殊性。參與BT項目的主體為業主和工程建設方,這兩方主體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政府組成部門,或者政府投資設立並承擔基礎設施建設職能的國有企業。建設方主要為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資質的投資公司、建築企業等。
2、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於:一是BT項目的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梁、公路等,不同於其他投資項目,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政府對其享有的建設權和所有權;二是BT投資客體的所有權存在轉移性,即業主通過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的權利和責任讓給建設方,建設方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回購項目並獲得項目所有權。
3、BT參與主體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T項目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建設方、施工企業、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從而形成了眾多參與人的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4、BT方式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完工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議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機組合。
(三)BT方式與墊資承包的區別
有人認為,BT就是「帶資承包」。實際上,BT方式與墊資承包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性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墊資承包實質上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而在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到,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BT方式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
2、資產的隸屬關系
BT項目的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在建設期間,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建設方所有,回購完成後,工程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所有。而在墊資承包中,工程資產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施工企業在建設期間不擁有項目所有權。
3、投資風險
BT項目一般需由項目建設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以及第三方(一般為銀行)提供項目回購擔保函,因此,項目建設方的投資收回有保障,投資風險較小。而在墊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一般不能出具類似的擔保,同時,由於工程資產所有權屬於項目業主,一旦項目資產被銀行清算,承包方所墊資金將很難收回,風險很大。
二、BT項目的實施方式
(一)採用BT方式的前提條件
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T方式,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工作深入,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工程建設難度適度,建設風險較小。
3、業主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函及相應擔保。
4、工程規模適當,投資額度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5、項目成本應該能夠較為准確的估算,以便於投標人估算和控制投資成本。
(二)BT的幾種實施方式
在實踐中,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以下幾種BT實施方式:
1、完全BT方式
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建設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及第三者回購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准、驗收標准和支付回購款項。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完全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准明確、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無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范圍;二是由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三是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項目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2、BT工程總承包方式
BT工程總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由業主委託指派工程監理,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無須進行二次招標,項目建設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業主直接和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BT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較為復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BT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與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且一般不成立項目公司。
3、BT施工承包方式
BT施工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合同約定負責工程施工及投資,項目驗收合格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具有投融資能力和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
(2)項目規模較大,通常一個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實施。業主直接和若干個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
(3)建設方只負責工程的施工,業主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由業主直接負責。
此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難度較大、不確定因素多,且業主具備較強工程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和傳統建設方式相比,此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由項目建設方負責工程的資金籌措。
(三)BT方式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BT方式的實施過程和傳統建設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詳細闡述,重點就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1、選擇合適的項目實施結構,兼顧參與各方利益
在確定項目實施結構前,首先要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前期工作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以及潛在投資者進行深入分析,以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同時,項目實施結構應把握「放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作到既能保證項目建設方一定的建設自主權,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質量,維護項目業主的利益。
2、嚴格投標人的資質標准,對投標聯合體各方的關系要有明確的約定
根據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招標時應對投標人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能力提出明確資質標准,投標人應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建設的能力和經驗。
同時,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項目實施難度大,在項目投標時,投標人常以組成聯合體的方式參與項目投標。但在項目實施時,由於各投標聯合體的利益不一致,經常會出現聯合體內部「扯皮」的問題,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在項目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的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約定各聯合體成員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各聯合體的出資額、負責的工程內容等情況要明確約定,避免「扯皮」情況的發生。此外,聯合體成員的定位要明確,要盡量引導優勢互補的企業組成聯合體。
3、完善監管體系,杜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比較普遍,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轉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和轉包;二是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監管機構,對工程分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4、扎實做好前期工作,明確建設標准和工程介面
要成功實施BT項目,必須在項目提出、規劃、可行性研究、投資者的選擇、規劃設計方案、開工建設等各個環節保持一致性和前瞻性,扎實作好項目前期工作,明確項目建設標准以及項目與外部工程的介面。項目前期工作特別是規劃設計方案的穩定程度、設計深度對項目成功實施與否影響極大。如設計方案不穩定,就可能導致工程變更、洽商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項目投資可能因此大幅度增加。此外,編制建設標准時要做到深度適當,可操作性強。
5、重視專業中介機構的作用
在項目招標過程中,聘請中介咨詢機構為項目融資結構設計、招標文件、合約起草談判等方面提供專業化協助,可以更大限度挖掘潛力,規避風險。
三、政策建議
在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在實際操作中需政府有關部門在立法、審批等環節進一步予以規范,以促進BT方式在基礎設施項目中的廣泛應用和健康發展。
1、建立健全BT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給BT項目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BT項目資產到底屬於業主還是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的資質要求,是否需要成立BT項目公司等問題亟需明確和規范。建議有關部門加快立法步伐,盡早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使BT項目的實施更加規范,有章可循。
2、明確BT方式的稅收體制
在BT方式下,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業主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業主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按現行稅法,項目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由於在施工環節,建設方已經繳納了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無疑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鑒於BT項目的特殊性,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方式下的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復納稅。
3、明確BT投資建設管理體制
BT方式既是投資方式的創新,又是建設管理方式的創新。BT招標是按工程招標的方式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還是歸入項目法人招標或特許經營招標的范疇由發改委等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目前其界定還不清晰,各部門在管理BT項目時職責分工相互交叉,定位也不明確。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以避免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我就是做BT的。我們這邊是先貸款做項目,完成後交給業主回購,分三次付完回購工程款(40%、30%、30%。交工、滿一年、滿二年)。成立工程管理指揮部,下屬幾個項目部,工程是自已的項目部做,監理業主指定。在建設期間,管理指揮部履行「二」業主職責。做了幾年下來,與業主關系還不錯,工程質量比先前招標項目強多了,利潤也還說的過去。BT項目在較發達地區還是值得推廣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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