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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發布時間: 2021-03-02 18:25:20

⑴ 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怎麼理解

《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提出:
「土地資產處置時,要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投入成本,合理確定土地作價水平。採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的,按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
《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規定: 「明確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
「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劃撥土地經批准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可計為轉讓方的合法權益。」
「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並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
2002年實施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中提出「劃撥土地價格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
綜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其構成應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利潤等。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給予補償。確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可以委託具備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評估,然後經集體決策後綜合確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有相應的權益價格。其價格內涵包括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利息、利潤和產生的土地增值。

⑵ 「權益」是什麼意思「權益土地」、「權益地價」又是什麼意思

權益是指你擁有財產帶來的利益好處,既換算成錢財等的收入;「權益土地」就是指你擁有該土地使用權期間帶來的收入及好處;「權益地價」當然指的是你擁有該宗地權內的市場價格或價值了!

⑶ 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提出:

「土地資產處置時,要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投入成本,合理確定土地作價水平。採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的,按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

《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規定:

「明確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

「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劃撥土地經批准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可計為轉讓方的合法權益。」

「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

「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並以此計算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

(3)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確定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後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

通知書內容包括:准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後,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後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准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劃撥土地使用權

⑷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劃撥權益價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有相應的權益價格。其價格內涵包括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利息、利潤和產生的土地增值。

⑸ 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

1.選定評估方法
該宗房地產有經濟收益,適宜採用收益法。
2.計算總收益。總收益應該為客觀收益而不是實際收益。
年總收益=50×12×900×(1-10%)=486000(元)
3.計算總費用。
(1)年管理費=486000×3.5%=17010(元)
(2)年維修費=2500×900×1.5%=33750(元)
(3)年稅金=20×900=18000(元)
(4)年保險費=2500×900×0.2%=4500(元)
年總費用=(1)+(2)+(3)+(4)
=17010+33750+18000+4500=73260(元)
4.計算房地產凈收益。
年房地產凈收益=年總收益-年總費用
=486000-73260=412740(元)
5.計算房屋凈收益。
(1)計算年貶值額
年貶值額本來是應該根據房屋的耐用年限而確定,但是,在本例中,土地使用年限小於房屋耐用年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這樣,房屋的重置價必須在可使用期限內全部收回。因此,房地產使用者可使用的年限為50-2=48年,並且不計算殘值。本例中,房地產使用權年期屆滿,地上建築物一並由政府無償收回。
年貶值額=建築物重置價/使用年限=(2500×900)/48=46875(元)
(2)計算房屋現值。
房屋現值=房屋重置價-年貶值額×已使用年數(2008-2004)
=2500×900-46875×4=2062500(元)
(3)計算房屋凈收益(假設房屋收益年期為無限年期)。
房屋凈收益=房屋現值×房屋資本化率
=2062500×8%=165000(元)
6.計算土地凈收益。
土地年凈收益=年房地產凈收益-房屋年凈收益
=412740-165000=247740(元)
7.計算土地使用權價值。土地使用權在2008年3月的剩餘使用年期為50-6=44(年)。
=247740×(P/A,7%,44)
=3358836.15(元)
單價=3358836.15/500=6717.67(元)
8.評估結果
本宗土地使用權在2003年3月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為3358836.15元,單價為每平方米6717.67元

⑹ 如何確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

5.3 地價評估,確定底抄價
5.3.1 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可以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
5.3.2 確定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委員會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擬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的協議出讓最低價。
出讓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5.4 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⑺ 對住宅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如何計算

一般由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按照土地用途、剩餘使用年限進行評估,其評估價值在土地所在區塊基準地價左右。如果是劃撥土地按照權益價評估,價值在基準地價的60%左右。

⑻ 土地使用權貴嗎

我們購買的土地均是指購買使用權,使用權價格與土地性質,地理位置有關。

⑼ 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是什麼

劃撥土地使用來權權益價格構成應源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利潤等。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給予補償。確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可以委託具備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評估,然後經集體決策後綜合確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有相應的權益價格。其價格內涵包括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利息、利潤和產生的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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