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權扣押手機嗎
㈠ 被派出所扣押我手機我有權知道犯了什麼法嗎
無權扣押手機
對於派出所扣押手機不返還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該派出所或者是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1)派出所有權扣押手機嗎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如果被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依法要予以退還,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具體規定如下 :
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㈡ 派出所扣押我手機不給我怎麼辦
對於派出所扣押手機不返還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該派出所或者是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㈢ 警察有權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機嗎
無權扣押手機
對於派出所扣押手機不返還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該派出所或者是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3)派出所有權扣押手機嗎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如果被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依法要予以退還,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具體規定如下 :
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㈣ 警察有權利沒收手機么
沒有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4)派出所有權扣押手機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㈤ 手機被派出所扣押,要也不給怎麼辦
要看為什麼扣押,說出原因才可以幫助你。
㈥ 刑事拘留後,派出所為什麼扣押手機
刑事拘留執行場所是看守所,被拘留的人員所帶物品由辦案單位暫時保管,如與案件無關,等案件結案後可以返還的.
㈦ 派出所有權行使扣押權嗎
男友把她手機給搶了,該女友一定事宜搶劫罪或者搶奪罪等財產犯罪內報警,然後警察信以為真容,將該贓物即手機扣押作為證據。
只要有屬於贓物的可能性,派出所是有權力的
該女朋友可以說出手機的顏色,外觀,手機里的內容來證明是自己的
㈧ 派出所有權利不做筆錄直接立案扣押我手機嗎
東西都還不給,肯定是生你手機壓你手機,肯定是那個可變性啊,非常高的,你要明白。
㈨ 派出所有權扣留學生手機嗎
派出所是否有權扣留學生手機,要看這個手機的來源是否合法。
如果是財物,派出所必須扣押。
如果屬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則派出所不能扣押。
㈩ 派出所扣押的手機不寫依據合法嗎
派出所扣押手機,不謝,一曲合法嗎?我認為不合法,因為一次執法部門鑰匙扣零高壓,別的手機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一句要是有問題的話,可以進行調查,要是問題的話,應該歸還手機的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