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原則
① 知識產權戰略的原則
第一,它是國家的戰略。在目前部門分割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要回起到協調部門行動、統答一大家思想的作用。第二,它是制度性、政策性和引導性的,還要和其他政策協調,緊密結合。
1.私權原則。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要把尊重和保護私權放在首位。為此,要明確國家和企業的行為關系,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應該從企業外部發揮作用,補充企業能力不足,而不應該干涉到企業內部。
2.地區分別原則。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夠平衡,所以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時一定要區別對待,發達城市可以高喊「知識產權立市」的口號,而不發達地區,則應該制定一套適合自身發展的有效戰略。
3.借鑒原則。第一是適應潮流,全面接軌;第二是積極參與,掌握主動;第三是有所為,有所不為;第四是本土化;第五是市場化。其實,這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談知識產權戰略的原則,該原則的第一條其實就強調了與世界接軌,即借鑒的重要性。而第四條又強調了本土化,就是在借鑒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制定適合本國國情的戰略。
② 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原則
(一)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這里所說的在先權利是相對於「在後權利」而言的,就同一客體先產生的內權利較之於後產容生的權利,即為在先權利。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最基本的一項法律原則。
(二)維護公平競爭,排除惡意取得原則維護公平競爭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價值目標,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問題上,也應堅持這一點。這一原則排除了以欺詐、仿冒、引人誤認或誤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場信譽與優勢獲取經濟利益的合法性,也排除了因惡意仿冒他人知識產權或欺詐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而取得權利的合法性。
(三)權利平衡原則 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調節器,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時,兼顧利益之間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這可以使不同的知識產權各得其所、相互協調,使知識產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四)利益兼顧原則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解決,兼顧權利沖突當事人雙方的效益也是值得考慮的。從我國有關機關近幾年處理的幾個較有影響的涉及權利沖突的案例看,在適用這一原則上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③ 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有哪些歸責原則
目前,抄法學界爭論較大。在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較為適宜。
歸責原則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問題。關於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責任,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我國民法據此確立了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的侵權歸責任原則。同時,據第118條規定,確立了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地位。在我國,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普遍採用的歸責原則,是二元歸責原則,在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其他歸責原則。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兩種:一是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原則;二是以過錯推定責任為補充原則。
④ 知識產權法常識:申請專利的一般原則有哪些
請求原則。必須有人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方能受理。
優先權原則。專利申請專人在法律規定屬期限內,同一主題的專利申請具有優先權利。
單一性原則。指的是一件專利申請只能申請一種專利。
書面提交原則。各種手續都應該以書面形式提交辦理,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以上個人回答希望有幫助,如有不全望見諒。
⑤ 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原則
您好,《知識產權協定》還規定,成員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國民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一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給本國國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另有規定的可以例外。給予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國民待遇,僅適用於《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權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為國民待遇的例外。
鑒於世貿組織「成員」可以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單獨關稅區政府,《知識產權協定》專門對協定中有關「國民」一詞做了注釋。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一個單獨關稅區時,應被認為是指在那裡有住所或有實際和有效的工業或商業營業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主權國家政府時,「國民」應理解為「符合《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所列明的保護標准項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條約成員國和世貿組織所有成員的國民」。因此,《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國民」不僅可以適用於上述公約的成員國,而且一定適用於世貿組織的成員。這樣,世貿組織中的單獨關稅區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個只允許主權國家加入的國際公約的情況下,按照《知識產權協定》國民待遇原則解決其國民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這對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國際保護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國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一成員提供給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但這個原則有許多例外,具體表現在:
1.來自有關司法協助或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的優惠等,但這種優惠並非專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一般性的優惠。
2.來自《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的互惠性保護。
3.《知識產權協定》未規定的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權利。
4.《知識產權協定》生效前已經有的優惠等。
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還有一個總的例外,即這兩個原則不適用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下訂立的、有關取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多邊協定中所規定的程序。
(三)權利用盡問題
所謂「權利用盡」是指某一產品所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旦出售了該產品,就對該產品此後在特定市場的流通失去(用盡)了權利,即他不能控制賣方是否在該市場上再出售該產品。
《知識產權協定》不允許成員國在解決彼此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用該協定中的有關條款來處理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問題。
(四)其他原則
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行使應有助於促進技術革新、轉讓與傳播,促進技術知識生產者與使用者互利,增進社會、經濟福利和保持權利與義務平衡。
成員可以在制定或修訂國內法律、法規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公眾健康與營養,維護社會經濟與技術發展等重要領域的公眾利益,成員可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對貿易和國際技術轉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據這兩條原則,發展中國家成員可在自身的知識產權立法中或相關法律(如技術引進條例)中對跨國公司在技術轉讓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或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採取不公平的競爭手段加以限制,以維護自身的經貿利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什麼是有關知識產權的財產法律適用原則
有關知識產權的財產法律適用原則是人們在對一般財產法律適用原則批判的基專礎上,針對屬知識產權的特性提出的替代法律原則,其適用范圍有明確的界定,主要有知識產權的申請、權利的無效、權利的范圍(包括內容與權利的限制)、權利的終止、權利的有效性和可轉讓性(包括商標是否必須與企業一起轉讓或與標志所具有的信譽一起轉讓)。對於知識產權財產法律適用原則。
現在有兩種觀點:
一是認為有關知識產權財產法律沖突都適用一個准據法,即請求保護國法(lex loci protectionis)。
二是認為這些問題都適用起源國法(the law of country of origin)。
⑦ 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保護作者權益既指著作財產權又指著作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保護,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理應享有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正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精神財富。
(2)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傳播連接作品的創作和使用,傳播雖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對它的法律保護在復制技術發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作品主要傳播者的權利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傳播原則的直接體現。
(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當今作品都是在借鑒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雖然可以視為作者的人格標志和財產權利,但更是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應對之絕對壟斷,以免妨礙全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整體進步。。
(4)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雖然著作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但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擴大,許多優秀作品走出國門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因此,加強國際著作權的協調,在尊重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促使各國著作權保護水平基本一致就顯得尤為重要。
⑧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立的原則是什麼意思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指將知識產權放在企業管理的戰略層面,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回理念、管答理機構、管理模式、管理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視為一個整體,界定並努力實現企業知識產權使命的系統工程。
知識產權管理的使命隨企業不同而不同,有的著眼於服務創新,有的力圖防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有的爭取知識產權資產的保值增值,總的說來都是為了企業知識產權利益的最大化,從而為企業贏得競爭優勢,實現企業的使命。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一個標准DB32/T 1204—2008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它規定了企業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要求。根據這個標准,企業應建立相應的體系,做法跟質量管理體系差不多,然後申請認證,再由省知識產權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認定。
⑨ 簡述國際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國民待遇原則,最低保護標准原則,保護公共利益原則
⑩ 什麼是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和授權原則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其中著作權和專利權由合理使用的規定,建議您結合自己的情況參考一下相關法律中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