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權房繼承
㈠ 上海永久性使用權房可否繼承
上海永久性使用權房可繼承。
1、在購買使用權房時一定要問清產權歸屬回,在過戶時應當要求公房答的原承租人親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廳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修改戶主姓名,不得委託辦理。另外由於使用權房的「房本」沒有防偽標志,即使正規租賃合同的蓋章也特別簡單,因此購房者應與原單位確認,以防「房本」造假。
2、房屋置換合同簽訂以後,現任房主將擁有原房主對使用權房擁有的權利,意味著如果房產置換後使用權房拆遷,新房主將成為補償款的受益人。因此房產置換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慮清楚是否已經放棄未來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以防日後追悔莫及。
3、使用權的房子按使用面積計算,客戶一定要對照房本的面積來計算。一般房屋產權證上的面積為建築面積,但是使用權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在具體交易的時候可以進行實際測量。
㈡ 使用權房的繼承糾紛(在上海)
根據目前的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後,由原承租人的配偶與其他直系親屬協商確定新的承租人。如果協商不一致,可由出租人按以下順序確定承租人:(1)配偶;(2)子女;(3)父母。
因此,如果你無法與繼母協商確定承租人的變更問題,你的繼母也將優於你成為新的承租人。
㈢ 上海使用權房沒戶口可以繼承嗎
可以的。
繼承,是繼承才財產的所有權,不是使用權,比如租客租賃別人的房子是不能繼承的。
繼承,是繼承死者的財產,不是他人的財產,租賃的財產不屬於死者所有的財產。
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屬於繼承的范圍。
(3)上海使用權房繼承擴展閱讀:
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范圍,確定繼承遺產的范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關於繼承權的時效也從此時開始計算。
繼承地點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可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點。
例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的住所開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則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點。蘇聯也規定繼承發生的地點是被繼承人的最後經常住所,如最後經常住所不明,則為遺產所在地或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應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各國對此大體有兩種規定: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或放棄繼承,都必須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的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國一般規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經過法律為不動產物權所規定的最長的時效期間而消滅」。這種時效期間據該法典第2262條規定為30年。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㈣ 使用權房如何繼承
使用權房能夠繼承嗎?很多人對這樣的問題還是很關心的,特別是使用權房作為商品房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嗎,按照規定使用權房是不能夠直接繼承的,作為遺產繼承也是不合理的,有的人不懂得使用權房繼承的相關政策,鬧上法庭的也是大有人在,關於使用權房的繼承問題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並不是說作為遺產,或者是簽個贈予協議就可以了事的,那麼就沒有辦法來繼承了嗎,其實是有間接的做法的,見下文介紹。
使用權房問題是我國特殊土地和資源分配製度下遺留下的特殊問題。如果想當然的將商品房等一般財產權利的繼承規則適用於使用權房,則將有可能錯失繼承父輩或祖輩財產權利的良機。
使用權房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通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於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後,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後將該房屋買下。
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戶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後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房承租權確定及使用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4]44號)又將新承租人的條件進一步放寬,具體而言,以下兩種人可以成為新承租人:
1、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於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按照國家的規定,使用權房是無法直接繼承的,不過按照上海的法律規定呢,其實是可以作為間接方式繼承的,但是前提也需要具備上文的兩種條件,使用權房是作為國家的財產,如果想作為遺產繼承,還需要想辦法變成私有財產,只有這樣私有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也好,還是贈予都是合法的,但是變成私產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需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㈤ 關於上海使用權房的承租權繼承問題
1、使用權談不上什麼繼承,頂多是戶主有優先承租權。
2、外婆要你家裡參加分房,多拿點,拿來的錢,又不給你,你肯嗎?你這么好說話?
3、既然談不上使用權的繼承,也就是戶口簿上的戶主,將來怎麼寫羅。
㈥ 使用權房屋繼承
1.有一套使用權房,未購買,問其餘子女是否可以繼承此房
這個問題放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就是很明顯的,因為物權是包括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只有購買之後才有擁有完整的產權而目前你母親擁有的僅僅是佔有和使用的許可權,收益和處分依然屬於產權人而不是你母親
既然你母親沒有處分權,那麼怎麼可能當遺產而發生繼承呢,繼承的范圍僅僅限於你母親的個人合法財產
2.問題事關重大,請不要為了一點分數隨意答復
實話說分數不是很多,之所以掛了兩個小時沒人回答主要是大家怕說出了實話後直接被關閉提問從而浪費了採納率,因為實話實說就本案而言確實不討提問者喜歡
3.上海境內的
第1點中分析的依據是物權法和繼承法,這兩部法律在上海也能適用
雖然不能繼承,但是如果你想問的是以後萬一母親不在了之後能不能由其他親屬繼續住下去的話,那麼回答就是戶口在母親處並且是和母親一起居住的人才能在母親去世後繼續居住
如果是問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是拆遷後能不能得到補償或者安置,那麼回答是戶口在母親處且沒有其他住處的可以得到補償或者安置。但是拆遷會有具體的拆遷協議,一切以協議和拆遷發生時的最新政策為准
㈦ 使用權的房子如何繼承
你好,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入扣除應繳稅費後歸使用權人。
公房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目前對公房使用權能否繼承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
1、是依據繼承法,繼承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依法轉移給繼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財產故不能繼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原租賃關系消滅,再與何人建立租賃關系是房產公司(產權部門)基於其房屋權實現權權能的活動,他人無權干涉;
3、是公房使用權作為附著相應價值的財產權,可以繼承,第三種觀點雖缺失傳統的物權法理論根據,卻有立足於公房使用權歷史與現實,有利於維護現存權利體系的優點。
使用權房子繼承有何規定
使用權沒有繼承依據,只有再公房承租權的一些規定,與死者共同居住滿2年,無房居住的,可以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變更承租人,下面以實際案例來解析一下關於這方面的案件判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有房屋使用權繼承案:
李某是我市某事業單位職工,單位分配一套65平方米的國有產權的公有房屋,周女士再婚,當時李某之子李小明(化名)及周女士之女王麗(化名)均未成年,由二人撫養成人,現在二人均已成家且在外有房居住,李某因突發腦梗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的父母及其子李小明要求對該房屋進行繼承,周女士提出現住房沒有權,只有使用權,不能繼承,同時自已作為共同居住人在該房屋已經居住了多年,在李某去世後,是新的承租人,現在的房子的使用權應該是她的了。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房使用權具有獨立的財產性質。目前,公房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是由單位分配,另有部分城市居民私有拆遷安置,前者是私房權的轉化,後者則是依據國家政策,是社會主義國家特定歷史條件的福利制度,兩者均涵蓋了部分權的屬性。
從現實公房使用權的現狀考察,公房使用權現有權能幾乎涵蓋了傳統民法權的四項權能,公有房屋使用權人可以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並且出租獲得租金利益,可以參與房改,雖然不能直接處分,但在遇有拆遷時可以獲得80%的補償款。
通過本文實際案例的講解是不是對使用權的繼承了解了更多呢?如果以後在遇到這樣的糾紛問題時,建議還是質詢專業的律師會更省事省力。
網頁鏈接
㈧ 上海使用權房可以繼承嗎使用權房轉為產權的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使用權即承租權,該權利可以繼承,轉化為產權要看單位是否願意出售該房屋,如出售時
承租人
享有
優先購買權
。
㈨ 上海使用權房繼承及戶主變更
你好,按照你說的情況,你所說的使用權房應該是居住公房。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回例》答
第四十二條 租賃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租賃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你和你爺爺奶奶的戶口是在該房內,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爺爺去世以後,你就是該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進行協商,可以直接要求辦理戶主變更。變更承租人以後,即使以後再出租轉讓,所得收益均為你個人所有。
(9)上海使用權房繼承擴展閱讀:
(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憑: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憑: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憑: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
(4)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