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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資ipo

發布時間: 2021-03-02 14:10:09

A. ipo歷史沿革要求對無形資產出資超過注冊資金的50

可以用無形資產出資,但無形資產的比例不能超過7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回、《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答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公司設立時,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即無形資產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在申請發行上市時,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2)無形資產出資形式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3)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 (4)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餘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B. 什麼是IPO管理辦法

IPO管理辦法凸顯三大特點

來源:經濟日報

證監會4月28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主要具有三大特點。

推動優質企業發行上市

《辦法》對發行人從公司治理和財務指標兩個方面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對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進行了細化。一方面,為了從增量上調整上市公司結構,針對過去由於改制不徹底、部分剝離上市、模擬計算業績帶來的上市公司不獨立、業績不真實的情況,加大了對發行人獨立性的要求,體現了鼓勵整體上市的精神。另一方面,考慮到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需要,《管理辦法》對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較高的財務指標方面的要求,為今後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預留了空間。

從嚴格對發行人獨立性的要求方面來說,《辦法》對發行人的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的獨立性提出了要求,並且明確了對發行人主體資格的要求。

一是在組織形式上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滿三年後方可申請發行上市;二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允許有限責任公司以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的方式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行人連續計算持續經營時間,但發行人必須最近三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三是對募集設立股份公司的方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只允許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限責任公司方可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行股票並上市;四是為支持大型優質企業發行上市,規定了經國務院批準的發行人可以不受成立三年限制的豁免條款。

在要求適當提高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方面,《辦法》從多方面設定了具體的條件。

首先,對發行人的凈利潤提出了三個要求:一是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要求企業有穩定的盈利能力;二是最近三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3000萬元,要求企業具有一定的盈利規模;三是計算凈利潤時要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依據,以合理反映發行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持續盈利能力。

其次,對發行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營業收入提出要求,並將二者設定為替代性指標。《辦法》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管理辦法》將營業收入指標設定為現金流量指標的替代指標,即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為最近三年凈利潤指標的10倍。

再次,關注持續盈利能力。《辦法》

主要從防範重大風險的角度,對可能對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規定。

第四,延續了無形資產比例限制的要求。《辦法》延續了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的規定,但允許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用益物權。

第五,明確了擬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發行前股本規模。《辦法》要求發行人發行前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證券交易所還將在《上市規則》中明確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規模。

強化市場約束機制

為加強市場對發行人的約束機制,《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調整。

一是實施預先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辦法》對預先披露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取消籌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兩倍的規定,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辦法》保留了籌資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的要求,並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以便於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是取消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的規定,對關聯交易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辦法》未對發行人的關聯交易比例作出具體的數字規定,而是對發行人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由投資者根據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

此外,還取消了輔導期一年的規定,對保薦人的審慎核查工作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取消了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不得增資擴股的規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

加大中介機構責任

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審核實行核准制度。核准制的內涵是對發行人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監管部門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合規性審查,投資者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在監督和指導發行人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證券法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的情況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辦法》根據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為進一步提高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發揮中介機構的把關作用,細化和加強了中介機構的審慎核查責任。

其中包括:對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明確提出要求,加大其審慎核查責任;將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方面。

C. ipo歷史沿革要求對無形資產出資50%的要求

可以用無形資產出資,但無形資產的比例不能超過7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內司法》、《公司注容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公司設立時,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即無形資產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在申請發行上市時,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2)無形資產出資形式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3)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 (4)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餘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D. 公司申報IPO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國內IPO申請材料目錄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上市包括公開發行加上市兩個步驟。以下是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目錄。不包括向交易所提交的股票上市申請文件。
第一章 招股說明書與發行公告
1-1 招股意向書(申報稿)
1-2 招股意向書摘要(申報稿)
1-3 發行公告(發行前提供)
第二章 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及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報告
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
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
第三章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3-1 發行保薦書
3—2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
第四章 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4-1 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4-2 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4-2-1 發行人內部控制說明
4-2-2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4-3 經注冊會計師核驗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4-3-1 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4-3-2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經常性損益專項鑒證報告
第五章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見書
5-2 律師工作報告
第六章 發行人的設立文件
6-1 發行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2 發起人協議
6-3 發起人或主要股東的營業執照或有關身份證明文件
6-4 發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7-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備案文件
第八章 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
1
8-1 發行人關於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納稅情況的說明
8-1-1 發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8-1-2 有關發行人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證明文件
8-1-3 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說明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意見
8-1-3-1 發行人關於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說明
8-1-3-2 注冊會計師關於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專項鑒證報告
8-1-4 主管稅收征管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一期發行人納稅情況的證明 8-2 成立已滿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報送的財務資料
8-2-1 最近三年原始財務報表
8-2-2 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及說明
8-2-3 注冊會計師對差異情況出具的專項鑒證報告
8-3 發行人設立時的資產評估報告
8-3-1 發行人設立時的資產評估報告
8-3-2 資產評估復核報告
8-4 發行人設立時的驗資報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發行人擁有的商標知識產權以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林權等產權證書清單
9-2 有關消除或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以及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出具的相關承諾
9-3 環境保護局出具的發行人生產經營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文件
9-4 重要合同
9-4-1 關聯交易協議
9-4-2 其他重要商務合同
9-5 保薦協議和承銷協議
9-5-1 保薦協議
9-5-2 承銷協議
9-6 相關承諾
9-6-1 發行人全體董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9-6-2 發行人股東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9-6-3 發行人關於對外擔保的承諾
9-6-4 發行人關於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不確定性事項的承諾
9-6-6 發行人股東關於所持發行人股份權利限制事項的承諾
9-7 其他文件

E. IPO土地問題需要A級3土地評估所評估嗎

正規出讓或轉讓取得的、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的無需專門評估;但國有土地作價入股或作為股東投入的,需要評估。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是必須的,有限公司不是

F. ipo涉及到哪些法律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後,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於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後,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並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網際網路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並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託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託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並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於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於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於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禦市場風險。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路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後,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法律問題系列(二)

• 法律法規體系
• 改制上市條件及程序
• 企業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 律師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1. 公司架構的設計
2. 獨立性
3. 規范運作
4. 員工持股
5. 稅務問題
6. 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理
問題一:公司架構的設計(1)
公司架構的設計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上市主體需有可連續計算的業績,主營業務突出,非主營業務應予剝離。
(二)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能發生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基本未變,否則會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三)改制前的重組工作應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內,避免構成重大重組行為,否則將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四)上市主體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經營與上市主體相競爭業務的,應將有關業務重組進上市主體,或將有關業務轉出給非關聯方。
(五)上市主體的業務體系完整,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業務經營和利潤不能依賴於關聯交易。
(六)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改制是以發起設立、募集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以整體變更方式改制的,應首先通過股權重組(包括股權轉讓、增資等方式)使上市主體在改制前擁有適當數量的發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上市主體的發起人具備適當資格,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七)股權清晰,不存在潛在的權屬糾紛。代持股、信託持股都是不被接受的。

問題二:獨立性(1)
上市主體要做到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嚴重缺陷。
(一)資產完整。
上市主體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資產權屬清晰,領取了相應的產權證書。
(二)人員獨立。
上市主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上市主體有獨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獨立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社保、工薪報酬等方面與股東單位分賬獨立。
(三)財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獨立繳稅。
(四)機構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合署辦公的情形。
(五)業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獨立擁有業務經營有關的資質;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業務經營和利潤不得依賴於關聯交易。

問題三:規范運作(1)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相關機構和人員要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以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通過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文件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得為他人(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違規擔保。
(四)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五)不得違規進行委託理財,並應注意防範相應的財務風險。
(六)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的行為;有關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十六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需要進行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業務經營中存在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盡管是行業內的通行做法)的,需要進行清理。如部分商業企業發行代幣券、購物卡問題。

問題四: 員工持股問題(1)
擬上市企業在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或管理層持股方案的,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持股主體
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持股主體,以代持股、信託持股等方式實施也是不被接受的,比較恰當的操作方式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持股公司持股。如上市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
(二)持股管理方案的設計
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的安排,對員工持股涉及的有關事宜進行管理(包括限制轉讓、離職強制轉讓、未上市回購等)。
(三)審批
涉及國有資產的,須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

問題五: 稅務問題
稅務問題一直是審核的重點,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
(一)上市主體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規定,是不能接受的。
(二)上市主體應依法納稅,包括不存在因稅務違法而受到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不存在非正常的大額欠稅;以適當的身份獨立繳稅(如已達一般納稅人標准但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的問題)。
(三)上市主體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問題六: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處理
無形資產的處理亦是上市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涉及到對上市主體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持續經營是否存在不確定風險等方面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採取出讓、股東出資投入、租賃和授權經營等方式,不可以採取劃撥方式。
(二)上市主體一般應自行擁有其業務活動所使用的商標、專利和專有技術,但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以許可使用方式取得其他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應注意需要有適當的使用期限以及許可使用的獨占性問題,不能存在不確定性和潛在不利變化的風險。

五、律師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組、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法律、審計、資產評估及承銷等多家中介機構以及大量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公司的改組上市其實就是各中介機構共同合作的結晶。
1、盡職調查
對公司納入上市架構范圍內的有關公司、資產和業務進行盡職調查。包括:
• 審核公司設立、變更等歷史沿革過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並確認設立、變更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重大資產權屬的所有文件,並確認其合法性;
• 審核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
• 審核公司的全部對外投資項目的合法性及擬上市公司對其享有的產權的真實性;
• 審核公司所取得的經營方面的許可,並確認生產經營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 審核確認公司在適用稅率、享受稅收優惠及繳納稅款方面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在商標、專利和版權方面的有關文件;
• 審核公司與雇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並確認有關勞動關系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情況,並判斷是否有發生進一步訴訟的可能性。
2、討論和確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據盡職調查中發現的法律問題,提出解決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方案。與有關各 方討論確定本項目的股份制改組和上市方案。
3、負責起草、審閱重組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股份改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發起人協議、股份公司章程、創立大會文件等;
• 股權並購、重組協議;
• 關聯交易協議;
• 呈報給有關政府部門的系列文件;
• 其他有關的董事會和/或股東大會決議。
4、協助公司與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就本項目所涉及的政府審批事宜進行溝通和協調。
5、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協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的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向貴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6、出具有關的法律意見書,包括(但不限於):
• 向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本項目的整體法律意見書;
•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就本項目的相關法律事項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 應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薦人關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項出具專項法律意見。
7、協助公司與保薦人訂立保薦協議,與主承銷商及承銷團訂立承銷協議。
8、就保薦人、會計師和評估師(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9、協助審查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及招股說明書(概要)、上市公告書等一系列文件。
10、隨時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並協助貴公司和其它中介機構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的其它問題。
11、幫助公司起草上市所必需的其他各種文件。
12、協助公司處理股份制改組和上市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的其他各種法律問題。

G. IPO項目的部分募集資金將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有成功案例嗎

中科電氣5.12億募資不開工 檢查後被迫公告 作者:曾福斌 來源:東方早報 發表時間:2010年07月20日 上市半年多時間,募投項目卻遲遲未開工,這就是湖南中科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電氣,300035.SZ)發生的事情。而上述事項是湖南證監局檢查之後公司「被迫」公告的。根據資料顯示,中科電器IPO時募集資金金額為5.12億元。 中科電氣昨晚發布公告稱,由於公司沒有取得募集資金項目建設用地,導致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募集資金項目至今仍未開工建設。 根據昨日晚間公司公告,中科電氣在2009年5月與岳陽市國土資源局簽署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預付了300萬元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截至2009年12月25日(公司上市),公司仍未取得合同約定的土地。 2010年4月26日,中科電氣刊登公告稱,擬變更募集資金項目實施地,岳陽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公司提供199畝土地作為公司募集資金項目建設用地,並約定於4月30日前交付。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取得募集資金項目建設用地。 公告稱,公司募集資金不能按照《招股說明書》的有關承諾進行使用,嚴重降低了公司資產的使用效率,影響了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公司將在30日內針對上述問題作出詳細說明,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並向湖南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H. 國有企業IPO上市的程序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流程圖

●審計和資產評估
擬改制的企業應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清查審計,對核損後的存量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確認國有資產價值量。
土地使用權的評估須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事務所進行。
●制定方案
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
《企業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企業資產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擬改革方式、債權債務的情況、人員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後企業發展規劃。
●方案報批
★《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提交企業決策層通過。國有獨資企業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經董事會通過;
★《職工安置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信息公示
★轉讓方持上述材料到產權交易中心登記,填報《出讓意向登記表》、《公告登記表》,簽訂《轉讓委託合同》;
★產權交易中心將轉讓公告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網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轉讓公告期不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根據公開徵集意向受讓方的結果,合理選擇拍賣、招投標或者協議轉讓等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改制審批
經公告確定受讓方和受讓價格後,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確定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報政府部門批准。
●轉變職工身份和資產處置
★憑政府批准文件到勞動部門辦理職工國有身份的退出,簽訂國有身份退出協議,落實補償金及相關事宜;
★憑政府批准文件和勞動部門的職工國有身份退出手續,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
●交易鑒證
★轉讓方與受讓方在產權交易中心主持下簽訂轉讓合同;
★在產權交易中心監督下進行資產交割和價款結算,由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交割單;

I. 新股IPO的時候,募集的資金會計處理是借收貨幣,貸股本和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是不能隨便使用嗎

募集資金實施的資金專戶管理。新股募集的資金具體使用要看募投項目的情況。

J. 什麼是IPO文件

IPO文件即上市申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 招股說明書與發行公告
1-1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1-2 招股說明書摘要(申報稿)
1-3 發行公告(發行前提供)
第二章 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及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報告
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
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發行的決議
第三章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3-1 發行保薦書
第四章 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4-1 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4-2 盈利預測報告及審核報告
4-3 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4-4 經注冊會計師核驗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第五章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見書
5-2 律師工作報告
第六章 發行人的設立文件
6-1 發行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2 發起人協議
6-3 發起人或主要股東的營業執照或有關身份證明文件
6-4 發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7-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7-2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
7-3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
8-1 發行人關於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納稅情況的說明
8-1-1 發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8-1-2 有關發行人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證明文件
8-1-3 主要稅種納稅情況的說明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意見
8-1-4 主管稅收征管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發行人納稅情況的證明
8-2 成立不滿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報送的財務資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業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財務報表
8-2-2 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
8-2-3 注冊會計師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
8-3 成立已滿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報送的財務資料
8-3-1 最近三年原始財務報表
8-3-2 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
8-3-3 注冊會計師對差異情況出具的意見
8-4 發行人設立時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資產評估報告(含土地評估報告)
8-5 發行人的歷次驗資報告
8-6 發行人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產權和特許經營權證書
9-1-1 發行人擁有或使用的商標、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采礦權等產權證書清單(需列明證書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稱、證書號碼、權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種他項權利等內容,並由發行人律師對全部產權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鑒證意見)
9-1-2 特許經營權證書
9-2 有關消除或避免同業競爭的協議以及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出具的相關承諾
9-3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及商務部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
9-4 發行人生產經營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文件(重污染行業的發行人需提供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9-5 重要合同
9-5-1 重組協議
9-5-2 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協議
9-5-3 重大關聯交易協議
9-5-4 其他重要商務合同
9-6 保薦協議和承銷協議
9-7 發行人全體董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9-8 特定行業(或企業)的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還應提供的文件
10-1 有關內部職工股發行和演變情況的文件
10-1-1 歷次發行內部職工股的批准文件
10-1-2 內部職工股發行的證明文件
10-1-3 託管機構出具的歷次託管證明
10-1-4 有關違規清理情況的文件
10-1-5 發行人律師對前述文件真實性的鑒證意見
10-2 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發行人內部職工股審批、發行、託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潛在隱患等情況的確認文件
10-3 中介機構的意見
10-3-1 發行人律師關於發行人內部職工股審批、發行、託管和清理情況的核查意見
10-3-2 保薦人關於發行人內部職工股審批、發行、託管和清理情況的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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