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肖像
Ⅰ 關於肖像權和版權的關系
他們未經你的同意用你的個人寫真進行宣傳,從而獲利,這時他便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攝影作品的版權是屬於作者所有,但人物寫真此類版權應以肖像權人的同意為前提。
Ⅱ 肖像權與版權的問題
版權屬於知識產權,其權利屬於作者的,因此照片的版權屬於攝像師的。
肖像者屬於人身權,依附於人身的,屬於該個人所有,也就是說整形人享受肖像權。
肖像權是基本的人身權,幾乎每個國家都有保護肖像的法律規定,但不一定會用到「肖像權」或類似的一個概念。
攝影師拍個人造景物,照片的著作權人仍然是攝影師的,只不過他有可能需要獲得創作者的同意,甚至支付一定的費用.同樣的,照人的臉,著作權不變,不過他有可能需要整容者的同意.
Ⅲ 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是什麼意思
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指的是: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
對於接受肖像權人「委託」創作人像攝影作品,其著作權應歸被攝影者即肖像權人,肖像權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攝影人以他人肖像為基礎創作,從而完成了此委託合同,著作權屬於肖像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攝影作品」,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構思、創作,利用感光材料記錄人物形象的一種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人像攝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一般情況下,人像攝影作品著作權歸攝影者所有。
(3)版權肖像擴展閱讀:
使用公民的肖像時,即使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這些情況包括:
1、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國家領導人、著名學者、運動員等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露面時,為報道其活動、事跡而使用其肖像。各級領導人的外出考察、參觀的照片;著名學者的演講;運動員比賽的圖片都屬於這類。
2、使用參加具有報道價值的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可以為報道活動而拍攝使用參加人的照片。比如新聞媒體在報道遊行、閱兵或慶祝活動或其它公眾性活動時使用的照片,參與活動的人不能提出肖像權。
3、為時事新聞報道的需要,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構成侵權。
4、在風景區內創作的照片,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的。並不以該人物為主的,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Ⅳ 肖像畫的版權歸誰
樓主說的版權是版權里的美術作品,美術作品的版權歸屬為創作者,也就是甲,但是這個版權的最終歸屬是誰,還要看是誰登記的版權,如果是只是這樣簡單的給了50元是不能夠證明什麼的,版權的歸屬還是甲,因為甲是創作者,然而在版權登記的時候會寫一個創作說明,這個創作說明是可以自己任意寫的,就完全可以拋開或是忽略乙的肖像的問題,畢竟創作是來自於自己的靈感,因此甲乙都可以登記。問題一是不需要的,就像廣告公司在展示自己之前做過的設計師一樣的,問題2也就之然不會了,這個是屬於美術創意作品,3乙是沒有的,不協商的情況下這個版權永遠都是屬於創作者甲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如果找設計師設計了圖樣或是設計了圖紙都是需要購買圖樣的人去登記版權了! 回答得很亂,樓主有不明白的地方隨時追問!
Ⅳ 一個關於版權和肖像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
1、版權是歸拍攝者所有。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只要這個明星不是用於下列用途,可構成侵權。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3、著作權的一切權利歸著作權人享有,其他人不享有權利,著作權人授權除外,所以明星沒有使用權.
4、 明星享有肖像權,著作權人要進行商業活動要取得肖像權人同意。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5、非營利性使用,如果故意扭曲、醜化、污辱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同樣構成侵權。
Ⅵ 關於版權以及肖像權的一些問題
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在我國。著作權等同於版權。所以,若是自己原創的作品,未經過自己同意,擅自傳播,是侵權行為。
版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以,可以一個人擁有。也可以兩個人擁有。
你若是想將版權轉讓的話,就是簽訂版權出讓協議(等同於合同)。協議受法律保護。
偷拍的人,要是被知道的話,會被起訴的。
Ⅶ 關於人物照的版權與肖像權問題
1、您好,您自己拍的照片,那麼照片是您的攝影作品,您享有著作權。
2、針對您的問題一,如果是您開一個攝影展覽,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話,這個沒有問題,不會對被拍者的肖像權,照成不良影響,也就不構成侵權。
3、但你要把這些照片出售給別的網站或者雜志,雖然你享有著作權,但您應該給被拍者一定的報酬。這樣就不會侵犯肖像權。
4、買你的商家有部分版權,您還擁有著作權的人身權利,購買您的商傢具有財產權。
Ⅷ 關於版權肖像權問題
可以使用,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肖像製作權是指製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製作、如何製作肖像的權利。肖像人可以自行製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託他人製作,如委託照相館、畫室製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製作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贏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贏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Ⅸ 版權,肖像權問題
不會
像權也會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違法阻卻事由,在司法實踐及法學理論上回,主要包括以下幾答種:
1、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的拍照;
2、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如公民因親人走失對外發布尋人啟事而使用肖像;
3、為社會新聞報道而使用肖像的行為,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為弘揚社會正氣或揭露社會丑惡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還有特別幸運者或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於這種情況;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會明星肖像的行為,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你們的行為屬於這一種。
但是如果以營利把信紙變賣或者公開侮辱誹謗(雖然不會對偶像如此)但是就屬於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