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識產權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英文譯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ACP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利代理人組成的自律的全國性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忠實於專利代理事業,恪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競爭,促進專利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保障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維護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並完善行業管理和自律,制定專利代理人執業規范和道德標准,並監督實施;
(三)總結交流全國專利代理業務工作經驗,拓寬專利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四)組織開展專利代理的執業培訓,學術交流和研究活動;
(五)組織收集和研究知識產權法規和專利代理制度建設的意見,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
(六)協助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發放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七)審核發放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的變更;
(八)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的懲戒委員會工作,認真執行專利代理懲戒規則;
(九)開展與外國專利代理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參與國際會議和國際活動;
(十)宣傳專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國性會刊,開展與本行業相關的咨詢服務;
(十一)執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本會團體會員為依法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本會個人會員,為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專利代理人。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培訓,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遵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專利代理人行業規范和准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或其它方式的獎勵:
(一)在專利代理業務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開拓專利代理業務新領域,成績顯著的;
(三)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處分或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的會員經民主協商、推選或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副會長按選舉時得票數排序,如發生會長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會長職務時,由一名副會長代理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 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3年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Ⅱ 中國營銷協會的協會章程:
(中國營銷協會管理委員會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中國營銷協會(英文全稱為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MA)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並制定本章程。第二條中國營銷協會是由有志於促進中國營銷事業發展和繁榮的企業界、營銷學界、學術教育界等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政府相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三條中國營銷協會宗旨:發展中國營銷事業,促進行業發展,創造民族企業輝煌,增強中國及華人地區團體以及企事業機構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為國家有關機構制定行業政策提供思路和幫助。第四條 中國營銷協會的使命:創建和完善國內的營銷咨詢專業體系,為中國企業成功走向國際市場,為中國中小型企業的規范、持續發展,為國際企業順利進入中國市場,提供專業化的營銷咨詢服務;傳播營銷知識和技巧,推廣最實用、現代的營銷理念,培養營銷人才,規范市場營銷行為,培養有序營銷環境,拓寬行業營銷空間,促進各行業的快速發展。第五條中國營銷協會的工作目標:行使行業服務功能,創建和完善中國營銷咨詢行業認證體系;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營銷從業人員及作品的知識產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培養職業營銷隊伍,建設專業營銷網路,設計高效營銷終端,探索營銷盈利模式。第六條 中國營銷協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業務范圍第七條職能和業務范圍(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要求,代表會員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引導和促進行業自律管理、公平競爭(二)建立完善的會員信息系統,加強會員管理,促進協會的發展(三)接受相關機構委託,完善行業標准建設,進行行業課題研究和項目研究(四)積極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國際先進營銷理論和實踐,促進中國企業的營銷管理水平和中國營銷事業的發展;創造國際商業交流合作平台,引導國內企業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為投資中國的國際企業提供市場和管理咨詢(五)研究和提供行業人才資質評價、認證、考核體系,促進人才職業化進程(六)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專業的培訓與咨詢服務,提高組織和人員的管理工作水平(七)評審和獎勵對本行業進步發揮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表彰和激勵對本行業進步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組織和個人;評審和獎勵有營銷力和有價值的品牌(八)培養和儲備行業專業人才,向社會推薦優秀專業人才(九)研究、傳播行業中有價值的營銷管理經驗,積極促進會員之間、行業之間業務合作與交流(十)積極發展信息載體,為中國企業、組織和相關機構建立信息交流和傳播渠道,擴大機構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並向會員提供有價值的市場信息資源第八條服務范圍中國境內以及華人范圍內(含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其他國家的華人社區)的營銷、企劃、咨詢(非法律和非注冊會計)、託管、經紀和中介等類似的工作門類和與此相關行業工作門類從業的企業、個人和團體等,均屬中國營銷協會的行業服務范圍。
第三章會 員第九條會員構成凡承認本章程並符合會員規定、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入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理事會員、常務理事會員和榮譽會員。第十條會員制度中國營銷協會實行會員注冊制,並根據協會管理委員會專門頒布的《中國營銷協會會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會員的制度化管理,會員資格每年度注冊一次。第十一條會員權益中國營銷協會按照《中國營銷協會會員管理條例》的規定,保障會員在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批評建議權以及參與本協會各種活動和享受會員服務等相關權利;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二條會員義務會員要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積極交納會費和參加協會各項活動。第十三條榮譽會員對本協會做出特殊貢獻的國內外人士和具有較高學術威望和社會影響力的專家、學者,經本協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並且賦予協會相關職務。第十四條會員關系會員應經常了解當地市場動向,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遞給協會及有關成員單位,增進交流,促進合作。會員之間應協調雙邊關系,以協議的形式開展業務合作,可互作代理,互惠互利。
第四章組織機構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採用民主管理和集體表決制,其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聽取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三)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大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七條領導機構中國營銷協會的領導機構是中國營銷協會管理委員會,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管理委員會由若干名執行委員組成,執行委員包括執行會長、秘書長、理事長等。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召開一次常務會議。第十八條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須有2/3以上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管理委員會的職權:(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決定協會發展和管理運作的其他重大事項(三)監督履行章程和決議的情況(四)對日常工作和財務進行管理(五)聘任內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管理委員會主席中國營銷協會管理委員會常任主席原則上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協會管理委員會常任主席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其常務工作會議(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管理委員會、理事會以及常務理事會各項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二十條會 長會長由管理委員會提名,由管理委員會常任主席聘任;副會長及秘書長等其他負責人,由管理委員會提名產生。會長一名;名譽會長若干名;執行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行業學術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四)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強(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一條秘書長中國營銷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二)組織分支機構和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各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以及各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出席管理委員會和理事會會議(六)處理協會授權等其他日常經營管理事務(七)副秘書長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第二十二條分會及委員會分會及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分會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配合協會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二)組織所轄會員、委員開展工作(三)提名本分會或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本分會或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本分會或委員會其他日常經營管理事務(六)每半年向協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五章理事會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身份理事會是協會的項目執行經營管理機構,自主開展項目研發及資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對管理委員會及理事單位負責。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中國營銷協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第二十五條理事長中國營銷協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名。本協會理事會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行業學術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強(四)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經費和資產管理第二十六條經費來源中國營銷協會是非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有:(一)會費收入(二)政府資助(三)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四)其他合法加入(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條經費使用中國營銷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舉辦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管理委員會通過;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經費管理中國營銷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第二十九條資產構成中國營銷協會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包括協會使用經費購買的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帳面資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設備和物品等,無形資產包括商譽權、名稱權、商標權等。第三十條資產管理中國營銷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時報送國家有關部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一條資產使用中國營銷協會的會員和理事單位,可以根據規定授權使用協會統一的名稱、圖形標志及標志性物品(名片、社旗等);協會有形資產使用按照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中國營銷協會指定北京北方新大陸策劃咨詢有限公司為會員服務單位,開展與協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各項經營活動。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三條章程修改條件中國營銷協會修改章程,需具備下列部分條件:(一)章程條文明顯與社會現實不符,阻礙協會建設和發展(二)章程內容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出現沖突和背離(三)章程原則與會員共同利益不相調配,會員大量質詢和建議修改(四)為了促進協會建設和發展,需要根據情況增加或廢止部分條款(五)根據管理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需要進行必要修改第三十四條章程修改程序中國營銷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席位共同發起,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席位表決通過,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頒布。中國營銷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與暫停第三十五條協會終止條件中國營銷協會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以經過必要程序終止並解散:(一)出現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協會無法繼續運作(二)協會經費出現巨額虧損,無法改善和繼續運作(三)被登記管理機關勒令停止(四)管理委員會一致通過停止協會運作
第三十六條協會終止程序中國營銷協會終止並解散時,由管理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四分之三席位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可以進入終止處理程序。第三十七條協會終止處理中國營銷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中國營銷協會經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三十八條協會暫停中國營銷協會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以經管理委員會批准暫停開展運作:(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協會無法順利運作,需要等待合適時機再行恢復(二)協會經費出現虧損,需要進一步改善後再行恢復(三)被登記管理機關勒令暫停和整頓(四)管理委員會一致通過暫停協會運作
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營銷協會標准化委員會負責起草,由中國營銷協會管理委員會最終批准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第四十條本條例內容和執行標准由中國營銷協會管理委員會負責最終解釋和監督執行。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的著作權和版權屬中國營銷協會所有。
Ⅲ 在湖南開辦中外合作學校要注意哪些問題
親愛的網路用戶:
您好!
很高興為您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2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外合作辦學活動,加強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者)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中外合作辦學屬於公益性事業,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中外合作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規范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國家鼓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
國家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第四條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五條中外合作辦學必須遵守中國法律,貫徹中國的教育方針,符合中國的公共道德,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辦學應當符合中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致力於培養中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第六條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機構。
第七條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
第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1]
第二章設立
第九條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育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條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投入。
中外合作辦學者的知識產權投入不得超過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邀請前來中國合作辦學的外國教育機構的知識產權投入可以超過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並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實施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設立的實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以不具有法人資格。
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申請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但是,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
第十四條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中外合作辦學者、擬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協議,內容應當包括:合作期限、爭議解決辦法等;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五)不低於中外合作辦學者資金投入15%的啟動資金到位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籌備設立批准書;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經批准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超過3年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重新申報。
籌備設立期內,不得招生。
第十七條完成籌備設立申請正式設立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設立申請書;
(二)籌備設立批准書;
(三)籌備設立情況報告;
(四)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五)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文件。
第十八條申請正式設立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統一格式、統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勞動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二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取得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即時予以辦理。[1]
第三章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由5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辦學者一方擔任理事長、董事長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擔任副理事長、副董事長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辦學者協商,在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由中外合作辦學者的代表、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其中1/3以上組成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改選或者補選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
(二)聘任、解聘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規章制度;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准;
(七)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並、終止;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並、終止;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學經驗,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
第二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對教師、學生進行管理。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的外籍教師和外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和相應的職業證書,並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外方合作辦學者應當從本教育機構中選派一定數量的教師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任教。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依法維護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等組織,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外籍人員應當遵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有關規定。[1]
第四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關於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
國家鼓勵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將所開設的課程和引進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根據需要,可以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教學,但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教學語言文字。
第三十二條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學生,納入國家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實施其他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學生,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將辦學類型和層次、專業設置、課程內容和招生規模等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學歷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培訓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對於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中國相應的學位證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該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並在該國獲得承認。
中國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勞動行政部門等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日常監督,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1]
第五章資產與財務
第三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依照國家有關政府定價的規定確定並公布;未經批准,不得增加項目或者提高標准。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以人民幣計收學費和其他費用,不得以外匯計收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以及開設和使用外匯賬戶,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並報審批機關備案。[1]
第六章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並,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申請分立、合並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分立、合並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四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合作辦學者的變更,應當由合作辦學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並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應當經審批機關核准,並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變更,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申請變更為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變更為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四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終止,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提出終止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學生的方案。
第四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自己要求終止的,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依法請求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四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清算時,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當退還學生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當支付給教職工的工資和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應當償還的其他債務。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經批准終止或者被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應當將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1]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中外合作辦學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者頒發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超越職權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其批准文件無效,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准書。
第五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偽造、變造和買賣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未經批准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並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並予以公告;情節嚴重、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被處以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理事長或者董事長、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自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長或者董事長、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觸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刑罰執行期滿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中外合作辦學活動。[1]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實施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二條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補辦本條例規定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其中,不完全具備本條例所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Ⅳ 中國有沒有加入知識產權協會
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中國分會成立於1982年,現有個人和集體會員280多個,成員來自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單位、企業等。 協會旨在促進國際、國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和科技合作,主要工作有:
1.宣傳推行本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促進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2.對國際、國內知識產權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國內、外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3.加強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界的合作,增進與有關組織、各國知識產權律師和其他有關人士的廣泛接觸和業務聯系,促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
4.舉辦或協辦各類知識產權講座和培訓,促進會員對國際、國內知識產權動向的了解和交流;
5.編輯發行有關知識產權的雜志、資料。
AIPPI中國分會前三任會長分別為原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政協副主席任建新,原國務委員、政協副主席宋健,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王景川。2005年9月選舉產生了第六屆理事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任會長,張偉、段瑞春、閻曉宏、李玉光、蔣志培、安青虎、李勇、楊梧任副會長,陸普舜任秘書長。
AIPPI中國分會成立後,許多會員參加了歷次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召開的國際大會或執委會。中國分會還分別於1985年和1992年在北京成功地舉辦了大型國際知識產權研討會,受到中國政府及社會各界重視和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1985年開始舉辦的中、日兩國定期知識產權交流會現已擴大為中、日、韓三國的交流。根據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章程的規定,國家分會的會員同時是國際協會的會員。國際協會收取的會員費為每年130瑞士法郎,中國國家分會收取的個人會費是每年50元人民幣,集體會費為每年500元人民幣。
地址:北京復興門內大街158號遠洋大廈10層
Ⅳ 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的協會章程
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章程
(本章程經2007年3月27日召開的協會第三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民政部備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ood Additives and Ingredients Association (縮寫:CFA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國從事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配料生產、流通、應用、科研、教學、管理以及設備製造等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以為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配料行業服務為宗旨,以促進行業穩定、健康地發展為目的。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接受政府委託搞好行業管理,反映行業情況與意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行業服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推動行業生產、流通、應用、管理、科研水平的不斷提高及國際交流的擴大,促使行業穩定、健康地發展,為促進食品工業的發展,為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做出貢獻。
本協會在全部工作和活動中均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並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具體開展以下業務:
(一)按照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結合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配料行業的特點,調查、研究行業的重大課題,向政府提出有關改革、發展、產業政策、經濟與技術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見與建議;
(二)受國家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和計劃,對新辦重點企業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前期咨詢和調研、論證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決策建議;
(三)做好行業信息交流工作。經政府部門同意或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辦好會刊等相關刊物。除搞好行業內部的信息交流外,還要強化國際交流和相關行業、特別是與應用企業之間的廣泛交流,促進行業的發展;
(四)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本行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並進行監督,參與本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等制定與修訂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對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配料行業開展質量管理、監督工作,配合有關執法部門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擴大優質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配料的宣傳,向國內外食品、飲料行業推薦優質產品和新產品;
(六)接受政府授權或委託,參與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和企業資質審查工作,促進和推廣行業體系認證工作;
(七)組織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協調同行業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八)舉辦或組織企業參加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參與建立國內外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配料的專業市場;
(九)組織和聯合企業、科研單位、院校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交流與開發、創新工作;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鑒定,特別是要加強食品添加劑開發與應用技術的推廣,為生產企業和應用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和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配料行業整體科技水平和應用水平的提高;
(十)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和人才交流工作,與有條件的大專院校共同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工作,為行業培訓各個層面的技術人才;接受政府委託組織行業職工等級考評;
(十一)加強與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FAO/WHO)屬下的專家委員會和法規委員會(JECFA/CCFAC)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配料的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與其它國家同行業協會加強聯系與合作,使行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十二)反映會員要求,幫助行業和企業解決在改革和發展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組織行業發展行業公益事業;承擔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全國從事食品添加劑和食品配料生產、流通、應用、科研、教學、管理、設備製造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中介組織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按時交納會費,在享受會員權利的同時願意承擔會員單位應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可由秘書處討論審查,符合條件的經理事長辦公會議同意,可先期辦理入會手續,待理事會正式批准;
(三)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會員單位的證書。
第十條 會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技術培訓、技術服務、國內外交流及本協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履行會員義務、按期交納會費的會員單位可免費獲得本協會的刊物及簡訊等資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有要求協會協助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及行約行規;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標准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真實情況,提供真實資料(屬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除外);
(六)主動向協會提供本單位撤並、更改名稱、法人代表更換等事項;
(七)尊重知識產權,遵守國家法律,不搞不公平競爭等活動及侵權行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二條 本協會實行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如不能履行義務或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應參加的協會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等形式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和行約行規;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秘書長確因工作需要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2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協會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社團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27日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為:Hu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簡稱:Hunan AEC)。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或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以及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行業社會法人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政府和上級協會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發揮政府與企業聯系的橋梁作用。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准則,為提高我省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行政主管機關──湖南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長沙市解放中路88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工程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的理論、方針、政策;
(二)研究、提高會員的社會地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會員及其監理人員誠信行為評定標准,建立會員及其監理人員的行業自律公約,實施行業內的誠信管理和監督,實行會員及其監理人員誠信檔案管理;
(四)組織參與制定和執行工程建設監理等工作標准、規范和規程;
(五)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業務;
(六)為會員提供咨詢服務;
(七)組織會員交流企業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工作經驗,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項目管理業務相關的培訓,協助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八)組織開展行業內各項優秀、先進評選和誠信等級的評定活動;
(九)組織開展國、省外信息交流活動,參與並維護《湖南建築信息網》網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開展工程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業務的調查、統計、研究工作,以便指導監理業務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十一)完成建設廳和上級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特別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監理單位;團體會員是指由湖南省內各市、自治州所在的監理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建設監理協會;個人會員是指自然人;特別會員是指省外入湘工程監理單位。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自願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特別會員已取得營業執照,並取得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團體會員已經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省內業界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發的《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入會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二)本協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信。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業自律公約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或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協會章程,決定行業自律公約;
(二)選舉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 理事數量不得超過會員數量的二分之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本協會章程、行業自律公約修訂草案;
(六)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八)決定本協會各項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由副會長輪流當任,任期一年)、常務副會長(法人代表、兼秘書長)一人、副會長四人、監事一人、顧問三人。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量不得超過理事數量的二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審議本協會各項管理制度草案,審議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草案;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任免;
(六)決定會員的勸退和除名;
(七)決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如果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由會長單位按任職條件提出繼任人員完成。如果常務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由常務理事會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代理常務副會長到屆滿。如果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由副會長單位按任職條件提出繼任人員完成。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六十五周歲,其中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會長由四名副會長輪流任期一年,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由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處理日常事務;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組織起草本協會章程、行業自律公約修正草案,組織起草本協會各項管理制度草案;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
(六)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秘書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委託的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檢查秘書處年度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秘書處按照法律、法規、本章程辦事,監督秘書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參加本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會議,參與重要事項的決定;
(四)向業務行政主管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計機關反映本協會情況。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協會經費:
一、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協會主要支出
(一)協會會議、活動費;
(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
(三)辦公用品、交通、通訊、印刷、租金、獎勵、差旅費;
(四)聘請專家、學者講課勞務費、刊物稿費、接待開支;
(五)購置書籍資料、設備器具費,其它合理開支;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民政部門批準的會員收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支出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建設廳或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公約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會費標准
團體會員每年(省屬市級協會)2000--6000元人民幣;
甲級資質會員單位每年4000元人民幣;
乙級資質會員單位每年2000元人民幣;
丙級資質會員單位每年1500元人民幣;
個人會員每年50元人民幣。
常務理事單位會費每年增加2000元人民幣,理事單位會費每年增加1000元人民幣。
第五十二條 副秘書長職務以上不脫產常務理事在協會工作期間的工資、補貼由原單位負責,其標准不得低於原單位發放的標准。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軟體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Software Instry Association,縮寫:CS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軟體及其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通過市場調查、信息交流、咨詢評估、行業自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強全國從事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系和交流;為企業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我國軟體產業;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55號中軟大廈。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
(二)對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的制訂進行研討、提出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
(三)貫徹落實國務院給軟體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發展軟體產業的各項舉措。
(四)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五)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國家標准和專業標准以
及本行業的推薦性標准,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組織、開展各種中介服務,滿足軟體企業在投融資、上市、收購兼並、企業改制、法律、財務等多方面需求;組織、開展軟體企業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規范軟體企業資產評估業務,制定相應的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保護軟體企業和軟體開發人員的智力成果和知識產權。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軟體行業的統計,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推薦活動,宣傳、推廣優秀軟體產品。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本行業全國性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展覽(銷)會、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專題論壇或研討會,組織企業參與國際性大型展覽活動,並組織技術交流。
(九)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咨詢和指導;收集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組織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軟體企業調查、市場調查,交流信息。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和貫徹執行與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十一)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產品出口與信息服務外包,提升中國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整體實力。促進我國軟體與信息服務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必須是在中國合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或相關機構;
(五)個人會員必須是在本行業內的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研究人員,或者在軟體與信息服務業從事業務活動
的企事業單位代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團體宗旨、工作方針,制定和修改軟體行業的行約行規;
(七)推舉產生顧問委員會,聽取和審議顧問委員會工作報告;
(八)負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
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12月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Ⅷ 中國潤滑油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潤滑油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Chinese Oil Instry Association
縮寫:CO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潤滑油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專家、學者等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為會員服務,反映企業和行業訴求,規范企業和行業的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組織實施並監督遵守。
二協助政府完善全國潤滑油行業的行業管理,並研究、總結、交流行業管理經驗。
三受政府委託起草全國潤滑油行業的發展規劃。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
四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全國潤滑油行業相關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五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行業提供信息服務。
六宣傳政府關於本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令。開展行業間的技術協作活動和環保、節能的試點工作,推廣新技術、新產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進行質量檢測和科技成果的鑒定、評審工作,參與行業資質認證、准入等相關工作。
七推動行業各種形式的聯合,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推動行業發展。
八組織企業積極應對非關稅貿易壁壘,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與企業一起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保護會員知識產權。維護正常進出口經營秩序。
九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市場預測。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十聯系國外相關組織和團體,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出國考察、訪問和國內外展覽、展銷、定貨會,參加國際會議,接待國外來訪團組,參與培育國內外的專業市場。
(十一)採用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提高企業素質。
(十二)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十三)編輯、出版協會刊物,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協會網站,開展行業信息工作。
(十四)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介紹現代經營管理方式。適當參與公共服務,服務民生、節能減排的科研和實體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十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 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名譽和顧問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的候選或罷免,交理事會決定;
四 負責秘書處人、財、物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23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Ⅸ 江蘇省醫學會的學會章程
江蘇省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江蘇省醫學會,英文為JiangsuMedicalAssociation,縮寫為JMA。
第二條 江蘇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系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醫學科學技術和衛生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方針為宗旨。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圍繞國家和我省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實踐應用相結合,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江蘇省衛生廳。
第六條 本會住所:南京市中央路42號,郵政編碼:210008。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醫學科技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衛生知識水平,提高人民群眾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開展專科醫師培訓、考核等工作。
(六)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七)開展醫學科技項目的評價評審工作,開展臨床應用新技術的評價與論證工作,開展醫學科技決策論證,提出醫葯衛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八)發展與國(境)外、外省市醫學團體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和交往,開展與國際、台港澳地區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醫葯衛生科技咨詢與服務工作,舉辦醫葯衛生科技展覽,促進醫學科研成果轉化與應用。
(十)評選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設立並開展江蘇醫學科技獎評選活動。
(十一)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
(十二)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作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三)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四)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類別為會員、資深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四類。
第九條 會員條件: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獲得執業許可的住院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2.從事與醫學專業有關工作,具備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3.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兩項條件之一者。
(二)資深會員
具有30年以上會員資格,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有較高學術威望,在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並作出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履行資深會員義務者。
(三)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團,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研究機構、醫葯企業單位。
(四)名譽會員
著名的外藉醫學專家,對我國友好,支持本會工作,對我國醫學科技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者,或非醫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對我國友好,支持本會工作,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條 入會程序:
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 資深會員由專科分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人選,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由本會會長聘任。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名譽會員由本會專科分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會長授於證書。
台港澳地區要求加入本會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人會手續。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
1.權利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科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舉辦的省內外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參加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分會的學術資料。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按期繳納會費。支持本會事業的發展,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免費獲得本會年度學術活動計劃表、江蘇省醫學會會訊、相關學術期刊或所在專科分會論文匯編。
2.義務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全省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咨詢等活動。
(三)團體會員
1.權利 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境)內外、省內外有關學術活動。獲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咨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省內外學術會議。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與專科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證書(聘書)由本會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及有關專科分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原審批的組織機構討論後,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上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工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九)審批新建專科分會和申辦醫學期刊;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指導各市醫學會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第十八條第二款除外),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
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最高年齡選任時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選任時最高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和任期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或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從醫葯衛生界有重要影響的人士中推舉名譽會長,卸任會長可經推薦擔任一屆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咨詢顧問、名譽理事單位。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不但任理事的醫葯衛生界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可根據自願原則,由本會聘請為名譽理事或咨詢顧問。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國(境)內外、省內外醫葯衛生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請為名譽理事單位或名譽理事。以上任期均為一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 (名稱為江蘇省醫學會某某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立章程;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根據需要,本會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對各市醫學會實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會員較多、不是團體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建立會員小組的單位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系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省內外個人或單位、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財政撥款;
(四)有關部門資助;
(五)在本會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學會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范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三)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要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四)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五)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六)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對基金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屬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提出修改意見,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章程,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十五日內報請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報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江蘇省衛生廳審查同意,到江蘇省民政廳辦理注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本會二OO五年第八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呈圓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杖上,杖頂部呈梅花圖形,背景為江蘇省地圖,底部配橄欖枝。圖中文字分別為本會中、英文名稱。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Ⅹ 如何成立知識產權協會
一、籌備階段 1、成立籌備組 由發起人(3人以上)組成籌備組。 2、確定協會名稱、辦公地點 協會名稱要突出專業性、區域性。辦公地點要在該轄區內,相對固定。 3、動員會員、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 會員條件:①擁護本協會章程;②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③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④熱心從事於本類產品的生產、營銷、科研等服務的科技工作者、營銷大戶、生產專業戶、科技示範戶;⑤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論知識。具有專業文化知識的可優先入會;⑥具有積極參與協會工作的工作意識。 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籌備組審查後在申請表上作出批示。協會成立後發給會員證。 4、撰寫協會章程、報告 章程要按範本擬定。 5、起草第一次會員大會有關講話稿 籌備工作報告、當選會長講話材料。 6、確定協會成立時間 7、准備印章、牌子、會議室等 二、申請成立 向區科協書面申請成立協會。 (一)協會成立的相關條件 1、協會名稱規范、科學,並無相同名稱,符合有關規定; 2、有會員7人以上; 3、有規范的《協會章程》,協會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動范圍明確。 (二)報送材料 1、《協會章程》; 2、書面申請。 區科協批准成立後即為正式成立,就可召開會員大會。 三、召開會員大會(成立大會) (一)舉行會員大會 會議由籌備組主持。 1、籌備組負責人作籌備工作報告。 2、宣讀區科協批准協會成立的決定。 3、宣讀《協會章程》。 4、表決通過《章程》。 5、籌備領導組宣讀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名單。 以籌備組的名譽向大會提名推薦候選人,並作必要的推薦說明。 6、表決選舉理事(常務理事)。 7、宣布理事(常務理事)選舉結果。 (二)舉行一屆一次理事會(常務理事) 1、由籌備組提名、理事會(常務理事)通過會議主持人。 2、主持人提名推薦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初步候選人。 註:協會領導稱「會長」,學會、研究協會領導稱「理事長」。 3、通過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名單。 (三)舉行第二次會員大會 由籌備組主持。 1、以理事會的名譽向大會公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正式候選人,並作候選人情況介紹。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宣布選舉結果 4、授牌、授印 (四)舉行一屆二次理事會(常務理事) 由會長主持。 會議任務是:確定內設機構、人員分工,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工作人員等。 (五)繼續舉行大會 1、當選會長講話(就職發言、提出工作計劃)。 2、區、鄉相關領導講話。 四、向區民政局申請登記注冊 (一)登記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 (二)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區科協)的批准文件; 3、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4、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5、《章程》(草案)。 五、向區、鄉科協報送材料 (一)協會成立時報送的材料(包括軟盤) 1、協會名稱(內設機構名稱)、成立時間、辦公地址 2、《協會章程》 3、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名單 4、聯系人姓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Email、郵政編碼 (二)平時材料 一般每年要向區、鄉科協報送二次以上書面材料(包括軟盤) 1、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2、領導、會員變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