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運營
您好, 公眾似乎已經對約談事項有所預見,騰訊與阿里巴巴在經歷了漫長的談判後,就在國家版權局約談網路音樂服務商的同一天,突然宣布「雙方達成版權轉授權合作」。
根據媒體報道,國家版權局建議網路音樂服務商:
第一,全面授權廣泛傳播音樂作品;
第二,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
第三,不得哄抬價格、惡性競價;
第四,避免采購獨家版權;
第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音樂版權集體管理活動。
獨家非獨占,而是以轉授權為前提的,騰訊的獨家版權實則為獨家代理,但會開放版權分銷,就是轉授權。目前,騰訊音樂集團已經與十餘家平台達成音樂版權轉授權合作,對旗下的錄音版權和詞曲版權也進行開放化合作,成為國內最開放的音樂平台,也反應了國內網路音樂行業版權運營在不斷進步。
除騰訊音樂之外,擁有獨家版權的阿里音樂、網易雲音樂,都採取了「獨家代理+轉授權」的模式,這種模式的好處:①尊重和保護正版權益;②通過多方合作分銷,共同承擔版權費用;③對優質音樂資源進行合理分發和配置,解決一些音樂平台的內容供應問題;④各平台又可以依靠自身的產品優勢進行差異化競爭;⑤音樂產業的分工得到優化和升級;⑥實現音樂版權內容效益最大化。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相關部門將如何維護網路音樂版權的秩序
據報道,近日,國家版權局約談境內外音樂公司及國內幾大網路音樂服務商,要求對網路音樂作品應全面授權、避免獨家授權,要求相關公司落實好主體責任,積極維護來之不易的網路音樂版權良好秩序,為廣大網民、聽眾更好地提供音樂服務。
購買音樂版權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不得哄抬價格、惡性競價,避免采購獨家版權。要積極促進網路音樂廣泛傳播,推動網路音樂作品轉授權,消除影響網路音樂廣泛授權和傳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礙。
希望相關部門可以帶領,積極探索建立良好的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的網路音樂版權授權和運營模式,共同推動網路音樂繁榮健康有序發展。
③ 麻煩您說的直白一點 我做音樂版權運營五個月感覺自己都在做編輯的工作
這個是很正常,無論是做音樂版權還是數字發行,都是在服務音樂人,收集物料,以及簽訂授權書,這一類工作也就是編輯 來自職Q用戶:商先生
正常,平時就是歌單和授權的管理,再加商務部分。 來自職Q用戶:方先生
④ 關於音樂版權
就說鄰接權吧,有些獨立廠牌和音樂家會委託別的唱片公司或者版權代理公司負責某個區域的發行,這導致很難確認版權所有者與代理方之間的具體授權情況,是否包括新媒體的授權應用、授權的期限以及授權的區域等等。要減少此類的版權糾紛問題,唯有盡可能理清楚源版權所有方和相應的版權證明文案。尤其是在國內,授權方提供的信息中往往會缺乏源版權所有方的信息。
說到詞曲著作權就更為復雜了,它應當包含100%的詞作者權利和100%的曲作者權利,這中間的詞作者和曲作者很可能分別簽約不同的音樂版權公司。而當歌曲被翻唱被改編後,又可能出現歌詞繼承作者和編曲者的權利,那麼權利就再次被分割。那麼最後的結果一首歌曲可能有數家版權公司按不同的版權比例控制,只要沒得到這數家版權公司的集體授權都不能算擁有完整的權利。
圖示的是EMI音樂版權公司在詞曲著作權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到表中所列的幾首歌曲詞曲控制比例均是不完整的。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了一非官方機構CISAC(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為了保障音樂創作者的知識權利不受侵犯,一些國家設立了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加入CISAC聯盟下,像中國的音著協(MCSC)、台灣的TMCS、香港的CASH、韓國的KOMCA和日本的JSRAC都屬於此類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大多數國家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官網都用的是org域名,音著協似乎比較特殊,但事實上它仍屬於非官方機構,只是有國家版權局的背景而已。)
詞曲作者和音樂版權公司以會員身份加入相應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委託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收部分版權的版稅,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則抽取一定的比例作為運營費用。不同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簽訂互為代表協議,如果日本的JSRAC與香港的CASH簽訂了互為代表協議,那麼CASH會員的作品在日本的部分使用版稅將有JSRAC代為徵收,反之亦然。
上面我強調了這些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只是代為徵收部分版稅,因為它們大多隻代為徵收三項公共使用版權的版稅,包括公共表演權、公共廣播權和公共傳輸權。也有少部分例外的情況,如獨立的詞曲作者把所有的權利全部委託給集體管理組織。至於這三項權利具體的應用,像演唱會表演、電台播出、商場/超市/酒店/酒吧..的背景音樂等的使用版稅。所以目前在新媒體領域,詞曲著作權的版稅大多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關系不大。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方式也有其不科學的地方,因為像國內在版稅徵收的時候大多並沒按歌曲使用情況統計來徵收,這樣徵收的版稅在分配到詞曲作者或者版權公司時往往會成為一盤糊塗賬,最終詞曲創作者的利益就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明白了嗎?
⑤ 怎樣解決音樂APP的版權問題
音樂app運營者與音樂著作權人簽訂授權協議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以獲得音樂的傳播權。
⑥ 音樂版權運營是什麼職位
1.音樂版權及合作協議的起草、簽署、歸檔、監督執行與管理;
2.管理公司的版權內容(信息接收、審核、資料整理);
3.版稅的計算;
4.曲庫的梳理等;
5.協調內外部的溝通
⑦ 音樂版權收入都有那些
音樂版權作為著作權的一種,其保護期限適用著作權的一般保護期限。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或者說是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就喪失著作權,該作品便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法》中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及各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及各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