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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

發布時間: 2021-03-02 09:11:43

⑴ 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什麼時候頒發的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於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版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布。權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1989〕國土〔籍〕字第73號,以下簡稱《意見》)印發五年多來,對於貫徹《土地管理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促進土地登記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發展,需要對《意見》加以充實和完善。為此,我局在研究、總結了各地確權實踐及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將《意見》修訂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⑵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現在有效嗎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專一日起施行。一屬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同時停止執行。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在1989年7月5日停止執行的是《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意見》

意見和規定 呵呵 兩字區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是有效的

⑶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

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其中的「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是指某農民集體(如甲村委會、甲村小組)連續使用(是指從未間斷過的使用)其他農民集體(如乙村委會、乙村小組)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該土地視為由連續使用了二十年的農民集體(如甲村委會、甲村小組)所有,不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確權。

⑷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現在有效嗎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下發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仍然有效,但在具體的權屬認證中,對部分條款應按現在的有關法律、法規認定。

⑸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國家規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四章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五章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六章 附 則

⑹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3條怎樣解釋

哪一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該人話缺少邏輯?表述不清。

⑺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現在是否繼續有效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是由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現有效。(

⑻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22條怎麼講

第二十二條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農村農民集體所有。

⑼ 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二十一條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此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農民集體與集體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常見的是村與村之間,或村組與村組之間。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人只有兩種,國家和集體,農民個人是不可能成為土地所有權人的。
農民和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屬於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而不是所有人。並不適用此二十一條的規定。

⑽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

問題一的依法處理,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主要是其中的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分別情況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採取非法手段騙取批准徵用土地的,超越審批許可權批准徵用土地的,征地協議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罰款。
二、侵佔集體土地的,佔用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並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罰款。
三、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的,違法轉讓土地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予以沒收或拆除;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並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批准徵用的土地,一方當事人堅持無理要求,拒不簽訂征地協議的,由土地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執行征地協議,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五、挪用或佔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罰款。侵佔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罰款。

問題二,具體怎麼確定使用權,由當地政府確定。(gcd,盡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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