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商鋪所有權屬於誰
㈠ 商鋪屋頂的所有權歸誰
一、從所有權的角度分析,毗連房屋(指結構相連或共有的房屋)的毗連部分,往往既是某個業主享有所有權的建築單元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與其他業主共有的一部分。因此,屋面平台應當是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二、但由於屋面平台有其特殊性,根據我國現行建築規范,屋頂是不計入整棟房屋的建築面積的,當然其也不計入分攤面積。另外,屋頂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進行權利登記。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是確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
三、所有業主有權對其屋頂平台均享有使用權,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擅自將屋頂平台出租,業主發現開發商有違規行為時,可要求開發商給予賠償,並按符合要求的程序進行操作。
四、屋頂平台作為一項不動產,其物權必然將歸屬於購買了房屋的全體業主。任何人利用屋頂平台來獲利,實質上就是在攫取業主的經濟利益。既然屋頂平台的物權將屬於購買房屋的業主,開發商在未獲得業主的普遍許可的前提下是無權出讓屋頂平台使用權的。只有當業主以某種形式普遍許可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轉讓。
㈡ 小區商業用房的產權歸屬問題
關於小區車庫的產權問題以及開發商是否可以獨立銷售,我認為歷來都是清楚的,不存在爭議。因為建設部早在1995年12月1日實施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九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也就是說,作為整幢房屋的公用公攤面積應當扣除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等建築面積。這就明確地說明作為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棚等,開發商既可以出租也可以銷售。而制定這個規章的建設部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授權的具體分管全國建築房地產業的,故應當是合法有效的。所以說,開發商出租或銷售獨立使用空間的地下室、車棚是有規章可依的。
現在就更清楚了,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停車位等如何歸屬,是否可以出租銷售都一目瞭然。因為2005年1月18日生效實施的《住宅區配套公建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四)規定:住宅區內的停車場地分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車庫和地面停車場。車位配置標准為:戶型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於1車位/戶;戶型建築面積在100—149平方米的,不少於0.7車位/戶;戶型建築面積在80—100平方米的,不少於0.5車位/戶。戶型建築面積在79平方米以下的,不少於0.15車位/戶。住宅區停車泊位配置標準的10%應作為臨時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出租出售。臨時停車泊位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利用地下室(人防設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層建設的汽車庫層高、寬度和深度應達到國家規范要求。汽車庫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申領房屋權屬證書後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房屋買賣時,汽車庫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並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居住區內的汽車庫僅供所在小區的房地產權利人受讓,或供所在居住區的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㈢ 小區四周已經被私人賣走的沿街商鋪是不是屬於小區業主范圍
小區4周的沿街商鋪。既然已經有買主買走,當然這些產權是屬於買主所有。怎麼可能是小區業主所有呢?小區業主所有權 范圍只包括你購房時公共部位的公攤面積。
㈣ 小區內商鋪產權屬於業主嗎
不矛盾,營業用來房屬自於商業地產,產權本來就是40年,而住宅就是70年啊
你是擔心40年後店面房會不會被收回的問題?還是擔心40年後店面房的產權到期了樓上住宅也會一起到期?完全沒必要,40年後,店面房再交一點土地出讓金又能再擁有40年產權了
㈤ 商品房或住宅小區的地皮所有權是屬於誰的
一、商品來房或住宅小源區的地皮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購房個人的。
二、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㈥ 小區一樓門面己屬於個人產權,問還是小區公共共用建築么
為你復理清概念:公共建築物,制既是指建築物的產權隸屬,又是指其房屋使用功能上,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典型的如物業用房、水泵房。共用部位:指的是眾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要用到的地方,但這地方不是一個可封閉,獨屬於某一私人所有。如公寓房裡的樓道、外牆、屋頂,室外的綠化草坪、停車位。所以才有你家的外牆、屋頂漏水了,維修所要花費的錢,不是你家來出,而是動用維修基金,因為它是公共部位。
不管一樓是住宅還是商鋪,甚至誰買下了整棟樓,產權人依然不能擅自破壞建築物的外立面。君不見,有許多買了獨棟別墅的人,自認為房子我已經買下了,愛怎麼改是我個人的事,於是就亂敲牆壁,擅自改動房屋外立面,但還是遭到房管執法人員的制止。道理是同樣的。
㈦ 拆遷安置小區的店面房的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法規
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是誰,那個店面房的權屬就是誰,因為只有他才會去開發建造店面房,如果沒有移交給當地政府或者賣給相關人員,那麼,還是他的哦
㈧ 店鋪的所有權是如何界定的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㈨ 村子拆遷安置房沿街商鋪的所有權歸誰請仔細看補充說明
===根據提供的信息分析一下大概過程:
===化工廠改擴建,征佔了周邊土地並支付補償款,辦事處經手辦理相關手續,並決定用補償款蓋建村民安置小區。這個過程,村民們應該是同意的,辦事處經手辦理時,村委會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應該也參與了。蓋建小區涉及很多方方面面的手續和協調事宜,村委會自己可能做不來,而且很多村級財務是由鄉(辦事處)管理的,所以需要由辦事處牽頭或主導。
===蓋建村民安置小區,選址問題很關鍵。如果選擇的地址不是集體的,那麼可能涉及一筆土地出讓金,這筆錢要看縣級政府如何掌握。如果辦事處無法籌集資金,有可能用小區部分房產折抵,這部分折抵房產所有權是國有。
===確定開發單位也很關鍵。如果招商引資,那麼由開發商辦理建設手續,支付土地出讓金等,開發商是安置小區的所有權人。這之前,辦事處需要跟開發商協商,確定所改建的小區中,哪些是村民安置房,哪些是商業開發。
===如果開發單位是辦事處,它可能需要把全部征地補償投入進去,但遠遠不夠蓋建小區所需,所以必然爭取政府項目資金,或者招商引資,並通過對小區部分房屋設施進行某種處置,來償還債務,或者變更其所有權。
===化工廠支付的補償款,一部分是村民的,一部分是村裡集體所有。一般有兩種用途,一是給村民住房安置,二是當有村民失去生產用地的時候,進行就業安置(相當於身份置換)。通過蓋建小區的方式處理這兩方面的事項,需要考慮的環節會更復雜一些。
===大概需要考慮以上因素。總的來說,用化工廠的補償款,很難蓋建小區。只有商業化的元素介入,或者足夠的國家配套資金投入,才可能有足夠的資金實現小區建設。
===從目前看,村民的安置住房應該是都解決了。那麼商鋪等商業場所,就由開發商或者辦事處掌控了。如果涉及村民就業問題,商鋪租賃上應當讓村民享受優惠。
===關於車位,要看是否屬於商鋪。不屬於的,歸業主公共所有,需要確定一個管理部門。
===小區建設涉及很多內部協調、調配、所有權轉換和確定的環節,具體怎麼協商確定的,還要全面核實,不好片面評判。
㈩ 商鋪門前位置使用權歸誰所有如何區分是否有明確規定
商鋪門前位置使用權歸業主所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0)小區商鋪所有權屬於誰擴展閱讀:
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陸法民法中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
他物權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運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權中的使用權具有特定的內容;例如地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地上建築或植樹使用為內容,地役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為內容,用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為內容等。中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資源使用權亦屬此類。